第六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般原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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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第十三讲主讲教师:曹卉宇复习金融监管的目的1.保护公众利益;2.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3.保障金融也公平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复习金融监管的内容----预防性管理1.市场准入管理2.利率限制3.资产流动性管理4.资本充足性管理5.贷款管理6.其它业务活动限制复习金融监管的内容----保护性管理1.最后贷款人制度2.存款保证金制度复习金融监管的方式1.现场稽核2.非现场稽核复习外部审计的职能1.信息鉴证2.法定审计3.监管审计案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1、1985-1992年,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工作重心是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2、1993-1994年,是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3年中央银行提出整顿金融秩序、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为契机的,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和“三项要求”,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案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3、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4、1997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1999年,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案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央行职能四次分离1.1983年,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使人民银行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2.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3.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也从人民银行中剥离出来。4.2003年3月10日,关于组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方案被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案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银行监管组织的模式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1.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已有多半国家将银行监管从央行中分离出来。2.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统一于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3.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4.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案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目前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1997年,国内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在25%-26%之间,到2002年不良资产比例已经下降到19.8%。但这个数字仍然是巨大的。按照监管目标,以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都要下降2到3个百分点,到2005年将不良资产率降到15%以下。复习巴塞尔协议1.由来2.发展历程3.对银行业的影响4.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复习《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重要特点:1.全方位风险监控;2.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3.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4.持续监管的方式;5.对跨国银行业务要求实施全球统一监管。第六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原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般原则商业银行各目标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第一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一、高负债率银行资金80%----90%是从客户手中借来的;公众的信心的重要性。二、高风险(一)信贷风险贷款坏帐的原因:银行管理人员的贷款分析不够、项目审查不严、贷后管理薄弱;其他无法控制的因素。(二)市场风险利率、汇率(三)操作性风险三、盈利性差和其它行业相比,银行业的盈利性是较差的。资产收益率较低;利差空间较小;经营成本大;银行业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非常敏感。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第十四讲主讲教师:曹卉宇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按金融监管范畴分为金融行政监管和金融业务监管,前者是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撤并、升格、降格、更名、迁址、法人资格审查、证章牌照管理、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年审验等的监管;后者是对银行存贷款利率、结算、信贷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现金、信贷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帐户帐号开立、银行业务咨询、存款准备金等的管理、监测和检查。按金融监管性质分为合规性金融监管与风险性金融监管。前者是指金融机构的审批、信贷资金管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监管、结算纪律监管、帐户管理的监管、外汇外债监管、金融市场监管、社会信用监控、金融创新规范化监管、章证牌照真实性检验等;后者是指监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风险性、经营效益性等。就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一)市场准入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否则是非法的;同时还规定了所具备的如下条件:(1)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如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城市合作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银行为5000万人民币);保险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全国性金融信托公司为5000万人民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5000万人民币等;(2)确属经济发展、金融社会消费需求的客观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量;(3)要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过金融工作的人员要占60%以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并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4)具有符合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5)完善的筹建、组织章程和其它有关制度等。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二)金融风险监管1.资本充足率监管。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一家金融机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例,用公式来表示即:资本充足率=资本基础总额/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的适度性,是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测定和评价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标志之一。《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必须达到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制定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法律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经常不断的测算、评估和限其予以及时补充,防止其出现因资本严重不足而导致破产、关闭或挤兑风波。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2.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这里所说的最低实收资本是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金融机构总资本一金融机构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额/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其核心资本包括:信贷基金、自有资金、固定资产基金及折旧基金、业务发展基金与未分配利润等;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核心资本就是指股本金资本金。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3.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资产负债监管是十几年来经过多次改革金融管理体制后逐步确定下来的资金管理办法,即规定当年各项贷款和投资的增加额,最高必须控制在当年各项存款和自有资金增加额的一定的比例之内,同时对各项贷款所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以及关注类贷款比率、次级类贷款比率、可疑类贷款比率和损失类贷款比率等都有具体限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际就是从风险的源头抓起,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资金来源与运用对应,避免贷款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时期、某一企业,也防止放款出超、收支逆差。通过这种监管,也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4.资产质量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监管的重点是监管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中的资产流动性、资产安全性和有问题贷款的占比,以确保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风险能力和正常的运转能力。过去,我国对有问题贷款的监控测算、分类方法基本上沿袭财政部1988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帐,后三类合称有问题贷款或不良资产。贷款过期一天即为逾期;贷款企业借款后不久即便已经倒闭或者借款人逃离,贷款只要不到期也不能作为有问题贷款监控。符合国际惯例的贷款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为中央银行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监管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1.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项目或品种的监管首先,金融监管主体要监督金融业与其他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不能混业经营、相互交叉,防止信贷资金的分散、流失,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就近期看,这种分业经营的监管适用于我国和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与地区。其次是监督金融业内部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期货业等实施分业经营,防止混业经营而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其三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品种、项目、帐户开立、结算等进行的监管,如商业银行创新一个新储种、新电脑工具、开辟一个业务新领域等都要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2.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合规性的监管利率监管是合规性监管的重要内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一直成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顽症,也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一个难点和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虽然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但利率市场化不等于完全放手不管。所以,利率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管的重要内容。合规性监管还包括对信贷业务、会计结算业务、市场融资、外汇外债业务、其他表外业务等合规性实施监督管理,以防止信贷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防止套汇、骗汇及违规经营;避免偿债高峰;防止用拆入资金搞长期贷款和投资;维护会计财务制度,把好“结算管理关”和“资金安全关”。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程序有权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1.对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监管当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时,金融监管当局将对其实施关闭处理的监管。我国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令其关闭。为了树立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保证向社会和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连续注,金融监管当局对于关闭的金融机构则实施经营管理权接管,当接管期两年结束后,则恢复其继续营运,否则,可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同意、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缴回经营金融业许可证,通知工商局注销,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四、管制严格(补充材料)2.对金融机构变更、合(兼)并的监管这具体包括濒临倒闭的、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重新变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合(兼)并的所有金融机构,在发生上述现象或行为时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对社会和客户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信誉,必须对出现上述事由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务清偿和相关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金融机构偿还原债务,避免社会经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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