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議各成員,承認其貿易和經濟關係的發展,應旨在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持續發展之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準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進一步承認有必要作出積極的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份額;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關係中消除歧視待遇,為實現上述目標作出貢獻;從而決心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以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往貿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決心保持該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和加強體制的目標;協議如下:組織的建立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第二條世貿組織的範圍1、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本協議各附件中的協議及其法律檔有關的貿易關係,提供共同的體制框架。2、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協議及其法律檔(以下稱“多邊貿易協議”)均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並約束所有成員。3、本協議附件四中各協議及其法律檔(以下稱“諸邊貿易協議”),以接受者諸邊貿易協議的成員而言,也是本協議的部分,並約束這些成員。對未接受諸邊貿易協議的成員,諸邊貿易協議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4、附件一(1)中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稱《1994年關貿總協定》)在法律上區別於1947年10月30日簽訂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後者附著於聯合國貿易與就業預備會議第二次會議結束通過的最後檔,及其後來經核准、修正和修改的文本。第三條世貿組織的職能1、世貿組織應促進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運作,以及進一步實現各協議的目標,並對諸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和運作提供框架。2、世貿組織應為各成員處理與本協議各附件有關的多邊貿易關係提供談判場所。如果部長會議作出決定,世貿組織還可為各成員的多邊貿易關係的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並為執行該談判的結果提供框架。3、世貿組織應管理實施本協議附件二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以下稱“爭端解決諒解”)。4、世貿組織管理實施附件三的貿易政策評審機制,世貿組織應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適當的合作,以更好地協調制定全球經濟政策。第四條世貿組織的機構1、部長會議應當包括所有成員的代表,它應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部長會議應當履行世貿組織的職能,並為此而採取必要的措施。部長會議有權對各多邊貿易協議中的任何事項作出決定,如有成員要求,部長會議的決定應按照本協議及有關多邊貿易協議中關於決策的具體規定作出。2、設立一個包括所有成員代表的總理事會,它應在適當時候召開會議。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總理事會應當執行部長會議的各項職能。總理事會還應當執行本協議指定的各項職能,總理事會應當制定自己的程式規則,審批本條第7款所述各委員會的程式規則。3、總理事會應在適當時間召開會議,以行使爭端解決諒解所規定的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爭端解決機構應有自己的主席,並建立它認為必要的程式規則以行使其職責。4、總理事會應在適當時間召開會議,以行使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所規定的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貿易政策審議機構應有自己的主席,並建立它認為必要的程式規則以行使其職責。5、設立一個貨物貿易理事會、一個服務貿易理事會和一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以下稱“知識產權理事會”)。它們應當在總理事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貨物貿易理事會應當負責附件一(1)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的運作,服務貿易理事會應當負責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運作,知識產權理事會應當負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運作。各理事會都應行使各自有關協議和總理事會賦予的職責。它們還應經總理事會批准制定各自相應的程式規則。各理事會的成員應當從所有成員代表中產生,各理事會應當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以行使其職責。6、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可視需要建立各自的下屬機構,這些機構應制定各自的程式規則並由各自理事會批准。7、部長會議應當設立一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一個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和一個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它們應當行使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賦予的各種職責以及總理事會所賦予的其他職責,在部長會議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還可以設立具有此類職責的其他委員會。作為其職能的一部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應當定期審議多邊貿易協議中有利於最不發達成員的特別規定,向總理事會報告,以採取適當行動。各委員會的成員應由所有成員的代表組成。8、諸邊貿易協議下設立的各種機構,應行使這些協議所賦予的職責,並應在世貿組織機構框架內運作,這些機構應向總理事會通知其活動。第五條世貿組織與其他組織的關係1、總理事會應就與世貿組織職責有關的各政府間組織的有效合作作出適當安排。2、總理事會應就與世貿組織事務有關的各種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合作作出適當安排。第六條秘書處1、世貿組織設立一個由總幹事領導和秘書處。2、部長會議應任命一名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以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3、總幹事應任命秘書處的職員,並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確定他們的責任和任職條件。4、總幹事和秘書處的職員純屬國際性質,在履行其職責方面,總幹事和秘書處職員不應當尋求和接受世貿組織之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指示,他們應避免任何有損其國際官員身份的行為,世貿組織的成員應當尊重總幹事和秘書處職員在其職責方面的國際性質,不應對他們行使職權施加影響。第七條預算與會費1、總幹事應向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世貿組織的年度預算和財務報告。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應對總幹事提出的年度預算和財務報告進行審議並對總理事會提出建議。這些年度預算應由總理事會批准。2、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應向總理事會提出財務規則之建議。該規則應包括以下規定:(1)世貿組織的支出費用所要求的各成員的會費;(2)對拖延交納會費的成員應採取的措施。財務規則應盡可能地以《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和實踐為基礎。3、總理事人採用的財務規則和年度預算應當由世貿組織過半數以上的成員以2/3的多數表決通過。4、各成員應按照總理事會通過的財務規則,儘快向世貿組織交納世貿組織費用中所分攤的份額。第八條世貿組織的地位1、世貿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各成員應賦予世貿組織享有執行其職責所需要的法律資格。2、世貿組織各成員賦予世貿組織為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特權和豁免。3、世貿組織各成員應同樣給予世貿組織官員和各成員代表在其獨立行使世貿組織有關職責時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4、每一世貿組織成員所賦予世貿組織及其官員的特權和豁免權,應當和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權公約》之規定相似。5、世貿組織可以締結一個總部所在地協議。第九條決策1、世貿組織應當繼續遵循《1947年關貿總協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見作出決定的實踐。除另有規定外,若某一決定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投票決定。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上,世貿組織的每一成員有一票投票權。歐洲共同體投票時,其票數應與參加歐共體成員國數相等。除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另有規定外,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的決定應以多數表決通過。2、部長會議和決理事會對本協議和多這貿易協議具有專門的解釋權。對附件一中多邊貿易的解釋,應基於負責這些協議運作的理事會的意見。一項解釋的決定應由成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但本款不應損害第十條關於修正的規定。3、在例外情況下,部長會議可以決定豁免某成員方根據本協議和其他多邊貿易協議所承擔的某項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這種決定應經四分之三成員的批准。(1)有關協議的豁免的申請,應提交到部長會議,遵循由一致意見作出決定的實踐來予以考慮,部長會議應當確定一個不超過90天的期限,來考慮這種申請。如果在期限內不能獲得一致意見,任何予以豁免的決定應經過四分之三成員的同意。(2)有關附件一(1)、(2)和(3)或諸邊貿易協議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請,應首先分別提交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在不超過90天的期限內予以考慮,當限期屆滿時,有關理事會應當向部長會議提交報告。4、部長會議關於給予某項義務豁免的決定,應陳述證明該決定合理的特殊情況,實施豁免的條件,以及豁免終止的日期。任何豁免的期限超過年者,應在給予豁免不晚於1年內由部長會議審議,並在豁免期滿前,每年審議一次。審議中,部長會議應審查證明豁免期滿前,每年審議一次。審議中,部長會議應審查證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況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條件是否得以滿足。部長會議在年度審議的基礎上可以決定延長、修改和終止這項豁免。5、一項諸邊貿易協議的決定,包括有關解釋和豁免的決定,從屬該協議的規定。第十條修正1、世貿組織的任何成員可以向部長會議提出動議修正本協議或附件一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第四條第5款中的各理事會也可向部長會議提出動議修正附件一中它們所負責運作的多邊貿易協議。除非部長會議決定一個更長的時間,否則在部長會議上正式提出修正動議後90天內,部長會議關於就修正動議交各成員接受決定主,應由一致意見作出,除非適用本條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該決定應明確是否適用本條第3款或第4款。如果獲得一致意見,部長會議應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決定是否將修正動議成員接受。除本條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外,本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適用修正動議,除非部長會議四分之三多數成員決定應適用本條第4款。2、對本條以及以下各條規定的修正應經所有成員接受方生效:本協議第九條;《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條和第二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1款;《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四條。3、除本條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對本協議各條的修改,對附件一(1)和(3)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的修正,其性質將改變成員的權利義務者經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接受後,即對接受這些修正的成員生效,根據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屬於這樣的性質,即任何成員在部長會議確定的時限內不接受修正,應退出世貿組織,或經部長會議同意仍為成員。4、除本條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對本協議各條的修正,對附件一(1)和(3)中多邊貿易協議的修正,其性質並不改變成員權利與義務者,經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接受後,即對所有成員生效。5、除本條第2款的規定外,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經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接受後,即對接受修正的成員生效,並對以後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員生效。部長會議可以四分之三的多數成員同意決定,根據前述規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屬於這樣的性質,即任何成員在部長會議確定的時限內不接受修正,應退出世貿組織,或經部長會議同意,仍為成員。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經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接受,即對所有成員生效。6、儘管本條各款的規定,但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該協定第七十一條第2款的條件,就可由部長會議通過而無須進一步的接受程式。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員或附件生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的成員,都應當在部長會議規定的接受期限內,將接受證件交存世貿組織的總幹事。8、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可以向部長會議提出動議修正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多邊貿易協議的規定,但對附件二中的多邊貿易協議修正決定,應由一致意見作出,經部長會議批准方對所有成員生效。對於附件三中的多邊貿易協議修正決定,應經部長會議批准方對所有成員生效。9、經某一貿易協議成員之要求,部長會議經一致同意可決定將該貿易協議補充進附件四。經某一諸邊貿易協議成員之要求,部長會議可決定從附件四中刪除該協議。10、對一項諸邊貿易協議的修正,從屬該協議規定。第十一條創始成員1、凡是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和歐洲共同體,接受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並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附有承諾和減讓表以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附有承諾單者,都是世貿組織創始成員。2、聯合國所承認的最不發達國家,只需在它們各自發燕尾服、財政和貿易需要的範圍內以及行政管理的能力內作出承諾和減讓。第十二條加入1、任何國家或在對外貿易關係以及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規定的事務方面享有充分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