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赵志仁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1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1)客观实践性。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2)个案性。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因此,侦查假设必然是以单称、个案性进行的。(3)连续性。侦查假设是一系列假设的提出→推动→再提出→完善、修改、补充→侦查实践证实的、连续的、动态的发展过程。这个假设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侦查过程步入深入的过程。侦查假设也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一个问题弄清了,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矛盾。例如某年某月,一列装满重要军事物资的火车被颠覆,排除意外事件以后,首先要看是责任事故,还是有意破坏,这可以相应地建立两个侦查假设,再进行收集材料,勘察等等,一旦发现是故意破坏所致,那么,就要寻找作案人,这又必须进行新的假设,即:是什么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作案过程如何等等。再根据这些新的假设,重新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工作,直到破案为止。2侦查假设是建立在犯罪行为所改变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形态基础之上的,这些形态构成了犯罪信息。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必然是某种客体实施了精神的、或物质的侵犯行为或冲突,其结果一般都会改变物质的形态,并使有关信息储存在客体之中,例如:手印、脚印、刀痕、血迹、衣物、精斑、唾液等等。这种犯罪后留下的痕迹,就是犯罪信息。这些信息被侦查人员所接收、储存,经过筛选,并据此提出侦查假设,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获取证据等等。侦查假设决不是幻想或主观的虚构,而是根据犯罪信息,通过分析和推理的思维方法,而建立在已知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3侦查假设一般有三步,即:提出假设、否定假设和验证假设。第一步,侦查假设的提出。提出侦查假设是侦查假设的起始环节。提出假设必须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勘察、询问,和对犯罪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种种变化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这是提出侦查假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现场勘查是提出侦查假设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条件,离开了对犯罪现场的客观分析,不可能提出科学的侦查假设,还会使侦查工作陷入主观盲目之中。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案件性质的假设。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特殊的本质属性。刑事案件也是如此。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性质是迥然不同的。即使是同类案件其性质也是有差异的,如同是伤害罪,就有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有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等等。案件的性质不同,侦查对象的范围也不相同。案件的性质仅凭感觉器官是无法得到的,必须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假设。如果是盗窃案,就要确定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果是人命案,就是确定是自杀,还是他杀,还是意外案件;如果是杀人案,还要分析是故意杀害还是过失杀害等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需要在勘查和调查的基础上去假设,然后才能逐步地予以确定。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上下串联,各类案件日趋复杂,仅就抢劫、盗窃、诈骗财物的案件来看就有多种交叉的表现形式:见财起意进而图财害命者有之;财产纠纷而入室抢劫并报复杀人者有之;入室盗窃而见色起意、施以强奸者有之;合同纠纷为挽回损失,连偷带抢者有之。因此,侦查假设也应更加科学化、严密化,并且在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进行多层次、多系列的假设。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案件变化多端的新情况。第二,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是解决犯罪行为究竟侵犯了什么的问题。对犯罪客体假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认识、把握犯罪的本质;二是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清各种犯罪之间的界限。能提出比较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假设的关键是要详细地了解案情。所以,对所发生的一切情况掌握得愈全面、详细、具体,所建立的侦查假设也就愈可靠。第三,关于确定嫌疑对象的假设。任何刑事案件,必然有犯罪主体,即作案人。为了确定犯罪主体,必须首先作出关于嫌疑对象的假设,寻找那些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作为侦查对象的假设。例如:某少女被强奸后杀死在河边。经调查,该女青年系河东村人,死前曾和甲、乙、丙三个男青年谈过恋爱。把这三个人假设为嫌疑对象,从这三个人中进行筛选,看谁具备了更多的作案条件,当然也不排除在更广泛的范围中进行嫌疑对象的假设,通过实践检验,最后确定犯罪分子。第四,对作案时间、空间以及作案手段进行假设。任何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发生的。因此侦查员和指挥员准确掌握作案的时间、地点,对破案是极其重要的。对作案的时间,包括什么时间作案?作案的过程共用了多少时间?作案的空间即作案的地点在何处?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或第三、四现场等等,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提出侦查假设,才能进一步确定侦破的方向和范围。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通过法医验尸,认定女尸已在水中浸泡了2~3天,因此作案时间基本可以确定;发现女尸的河边没有作案痕迹,看不出这里是第一现场。那么到底第一现场在何处,这需要作关于犯罪现场的若干假设。既可以假设第一现场在河东边附近的房子里或树林里,也可以假设就是在河边,然后根据掌握的线索,进一步确定和检验假设。以上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当然还可以进一步从犯罪的动机、结果、整个作案过程等方面进行侦查假设。这些都是侦查假设的起点环节。第二步,通过筛选,否定假设,建立新的假设,找到破案的可靠途径。在侦查实践中,随着对犯罪分子作案情况的大量了解和掌握,使侦查人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于是不断地否定那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假设。通过否定那些假设,可以不断地缩小侦查范围,把握侦查方向。也只有不断地否定那些错误的假设,才能逐渐使侦查人员的思维更集中到真实性的假设方面来;只有不断地抛弃和否定那些错误的假设,才能区分真相和假相,不被虚假的现象所迷惑,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否定、筛选假设可以说是通向最后破案的桥梁。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经调查发现,她曾同甲、乙、丙三个人有过恋爱关系。这就可以先作三个侦查假设:如果是甲作案,那么甲就必须有作案的时间、特定的手段。经了解,甲没有作案时间,因此甲作案的假设就不能成立,应予否定。后经深入了解,乙和丙也同样存在与作案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于是乙和丙作案的假设也被否定了。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又了解到了新情况:前几天村里来了一个外地卖金银首饰的小贩,常常把几个女青年带到河边小树林中打首饰,其中就有受害的女青年。根据这个线索,于是作出新的假设:那个打金银首饰的可能作案,第一现场有可能在小树林中。根据新的假设进行勘察,果然发现了小树林是作案的第一现场,那里有扭打的痕迹,还有女尸的头发、布丝等遗留物。在筛选、否定假设的过程中,从逻辑上说,往往采用选言推理的形式。选言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形式之一,它的一个逻辑要求是作为推理前提的选言判断,必须力求穷尽各种可能。为此,侦查员在侦查的过程中,对于作案人的各种假说必须全面、周详,力求避免遗漏或疏忽。假设的大前提往往以或A、或B、或C……来表示了解的各种可能,这些可能应当努力包括所有的情况,然后在实践中将不可能者一一排除。只要真正穷尽了各种可能,排除不可能后,余下者便是要找的案犯了。只是由于侦查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要真正做到穷尽各种可能并非易事,因此必须善于根据新情况或新问题修正原有假说,提出新的假说。只有这样,才能一步步地向破案的方向逼近。第三步,侦查假设的证明。查假设的证明虽然离不开逻辑证明,但主要是事实证明。这是由侦查假设的实践性所决定的。侦查假设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侦查实践中产生的。人类发展史表明: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认清。侦查破案亦是如此,特别是对情况与线索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的摸排、对侦查范围的制定、对侦查目标的选择,往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只有通过多次地反复地检验,才能突出侦查重点,为制定最佳的侦查方案提供充实的依据。如果不对侦查假设进行检验,就无法确定先侦查什么后侦查什么,侦查工作就难以步步深入。侦查假设将在实践中得到证明,侦查假设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侦查工作逐步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侦查假设的验证并不是简单的肯定和否定,往往是曲折的,存在着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被证明假设为真,案情则会进一步暴露或达到破案的目的;二是假设中有部分是正确的,另部分不符合客观实际,则应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三是假设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合,则被证明为错误的,这样的假设则被完全否定,应以新的侦查假设补充它。虽然错误的假设被排除,但是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作用,它往往是达到其理性认识的中介和桥梁,使新的假设更加确切、具体。侦查假设在反复实践中,终被证明为真。侦查假设虽然已被实践所证明,认定了犯罪分子,但也仍然需要逻辑证明,也就是将实践检验的结果,以系统、理论的形式予以论证,并起草法律文书,转交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起公诉。4侦查假设既是侦查实践必经的途径,又是侦查人员经常运用的主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它要求:(1)假设的根据必须真实可靠。侦查假设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分子是谁这个主题展开的,稍一疏忽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同时,任何假设都不是主观臆想,不是虚构,它必须建立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侦查假设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建立在已经掌握的、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假设,对侦查工作才有实际意义。(2)侦查假设不能与案件中的事实相矛盾。一旦发现矛盾,必须予以否定,重新提出假设。(3)关于案件性质与犯罪主体的假设,是核心假设。这些假设不仅能说明和解释该案的性质、过程、犯罪主体等,而且还能理解与之相关的事实,并能据此进行有效的、合乎逻辑的推理。(4)侦查假设,要力求穷尽各种可能性。即使是同一个案情,或同一件事实,都应有若干个不同的假设去解释它。这样既可以在对立的假设中择优,有利于选择最佳的侦查决策,也可尽量避免遗漏有关情况。以上四点是侦查假设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思维要求。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途径,是侦查人员必用的逻辑方法,刑侦人员应当重视和研究这一方法,使侦查工作进一步科学化。二、侦查演绎法侦查演绎法是侦查过程中常用的逻辑方法。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推向个别。就演绎推理而言,只要前提可靠,推理形式正确,就可以得到必然性结论。侦查中常见的演绎推理形式有假言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