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法讲座授课人:单位:2017年10月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再次来到场直社区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让同志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制观念,作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也希望对你们今后生活、工作有所启迪、有所借鉴。我主要讲四个问题: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条款)二、继承法(主要条款及案例)三、简单讲解借条和欠条有区别四、简单讲解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1、自由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权利2、享有要求子女赡养自己的权利3、享有自由再婚不受干涉的权利4、享有自由订立遗嘱的合法权利5、享有继续获得教育的合法权利6、享有获得社会关爱的合法权利7、享有获得司法援助的合法权利具体权利的内容(一)社会保护类。以上七项权利,后三项主要涉及到社会对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及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同时,老年人享有获得以下社会关爱的权利。1、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即成为“五保户”)。2、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疗时、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3、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在老人以上七项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老年人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应预交诉讼费用,如因老年人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街道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又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上述七项权利里的第2、3两项权利可能主要涉及到家人、家庭内部的关系处理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因社会的进步,现在受到来自子女的干涉少多了。需要强调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二)家庭关系类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的规定: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由此可见: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或“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父母。而且,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对自己的父母也负有赡养的责任,同时,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三)财产处分类1、七项权利里第一项是指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这需要是记在老人名下的财产。2、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指生前的处分,还包括按排过世后的分配。即将财产遗传自己的子女所有,甚至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而作为子女,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遗嘱分配的权利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父母。应该说,子女这样认为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一: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分析意见•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遗产及其范围•(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二)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消极财产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务,都在遗产之列。限定继承原则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案例二: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一)案情介绍•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婆婆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婆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所有。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及注意事项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连续催款诉讼时效20年。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案例四】夫妻一方对外欠款到底由谁偿还?【案情】盛某(男)与韦某(女)原为夫妻,二人于2001年8月因感情破裂分居生活,2003年9月25日离婚。连某是盛某的表哥,2003年9月20日,盛某向连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盛某借连某20万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10%。因盛某一直未归还借款,连某认为韦某与盛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某、韦某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款不是以盛某与韦某二人共同名义所借,盛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是在与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借,在夫妻拥有存款和财产的情况下,也不能合理解释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