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第二节所有权制度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学习重点: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与债权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发现A画。问:甲对丙主张什么权利?乙对甲主张什么权利?乙对丙能主张的权利?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一)物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实际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三)物权及其分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为: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变动规则(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主要指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指民事法律对物权提供的救济,包括;(一)物上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第二节所有权制度一,所有权基本理论(一)所有权及其权能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完整性、绝对性、排他性、存续上的永久性。(二)所有权的征收与征用国家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二、各类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四、共有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五、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五)准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有三种情形一、抵押(一)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是指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1、抵押物又称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3、抵押登记(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人: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的权利: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对抵押物的使用与收益权;对抵押物的有限处分权。2、抵押权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优先受偿权。3、抵押权的消灭(1)抵押权实现。(2)主债权消灭。(3)抵押物灭失又没有替代物。(4)其他原因,如抛弃抵押权。(四)抵押权的实现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四、质押(一)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的效力1、出质人:提供质押的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的权利主要是在质权消灭时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以及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质权人:享有质权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质物,收取质物的孳息,保全质权,请求偿还费用以及优先受偿权。其主要义务是保管质物并在质权消灭时返还质物。(三)质押分类1、动产质押即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动产质押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质物移交与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权利质押即以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五、留置(一)概念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二)留置的成立要件:1、须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3、须债务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三)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之前,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2、收取标的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四)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债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