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节食品安全法(草案)内容第二节食品卫生标准与监督管理第三节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第四节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卫生管理第五节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第六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第一节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三)、责任不清,权责必须明确“咸鸭蛋现象”(四)、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一)概述食品卫生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08年下半年通过九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十章九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检验检测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7个用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共20个用语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食品新资源不安全食品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街头食品摊贩(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1、目的食品卫生法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制食品安全法(草案)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安全法(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从事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监督制度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卫生法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食品安全法(草案)行业规范,行业自律。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中微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或者危害的食品列为高风险食品,并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或者行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4、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6、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7、食品检验检测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五)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1、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和有关规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检测,付费。由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检验检测实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检验检测人负责制。(六)食品生产经营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废水、废弃物的排放设备或者设施;(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防止食品污染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5)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对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生产高风险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对生产经营食品的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不得加入药品,但是,可以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2)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或者含有国家标准禁用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者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的;(4)肉类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运输工具被污染的;(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掺假、掺杂、伪造的;(9)超过保质期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的;(11)不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农药、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12)其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的;(13)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或者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1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8、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的要求(1)、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保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9)、食品安全监督码;(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转基因食品还应当标明其为转基因食品。9、建立各种制度建立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料不得购进或者使用。如实记录购进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原料检查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并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流向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对保健食品、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食品保存期等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销货时间、等保健食品:在我国境内首次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保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使用食品新资源生产食品的,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资料。10、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督码;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经营柜台出租业务的企业和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食品广告运输食品11、餐饮服务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遵守食品制作加工操作规范;外卖食品的包装应当注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电话以及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12、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