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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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的应用摘要:财政部2006年相继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的最大亮点就是正式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及计量属性,并且规定了公允价值应用的范围。本文首先论述了公允价值的涵义,并从公允价值的含义出发,着重分析了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中的运用,进而提出了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公允价值的涵义1.公允价值的定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会计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新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是最为显著的方面。所谓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其定义为: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另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0年2月发布的第7号概念框架中对公允价值定义如下: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上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亦即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易(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我国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不同,但它们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却基本相同: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现时的、强调公开、公平的价值形态: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考虑交易双方或评价主体主观判断的影响,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大体一致。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理性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新准则实行一年多来的事实证明适度地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为公允价值的引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实际应用的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常常不能够真实准确地计量企业的一些市场收益和风险,例如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和计量等。所以,公允价值的使用对企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2.公允价值的本质公允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反映公平交易中双方交换资产或者清偿债务的依据。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特殊性,葛家澍教授认为:“通常需要合理的估计,较难可靠计量,需要找到能可靠计量且可具体把握的计量属性作为它的代表。”一般认为,公允价值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在市场上存在该项交易的活跃市场时,由于市场价格是所有市场参与者根据所有掌握的信息对某项资产或负债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市场价格能够代表公允价值;2.在市场上不存在该项交易但存在类似交易的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参照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3.在市场上既不存在该项交易的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交易的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予以估计确定。3.公允价值的特点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具有公平性和复合性两个特点。(1).公允价值之公平性特点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平性特点建立在自愿、熟悉情况、不关联等因素基础之上,因此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特点。会计学偏重于实务,注重可操作性,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公允价值的公平性特点是会计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体现。公允价值首先是来自于对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2).公允价值之复合性特点公允价值的复合性特点即公允价值本身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计量属性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并列,公允价值本身不能直接用于具体的会计计量。换言之,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历史成本计量、重置成本计量、可变现净值计量。类似的表述如:“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复合型的计量属性。可以涵盖其他几个计量属性。即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多种计量属性。二、我国引入公允价值的背景1.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回顾公允价值是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会计准则体系中最重要的计量属性之一。在我国,公允价值的应用起步比较晚,公允价值最早运用是在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准则中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表中反映。此后,公允价值又出现在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里。然而,这三项准则中刚刚使用这种计量属性不到两年内,公允价值的使用就发生了很大变动。这主要是基于当时我国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证券市场不够发达,且流动性不强,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占较大比重,还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有较为完善的会计和证券监管体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2001年1月,财政部对这几项准则都进行了修订,对于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的回避了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这次重新应用公允价值是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此次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十分谨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2我国引入公允价值的背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我国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准则要覆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并要求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新会计准则。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管理层收购、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迫切需要许多包括新的会计技术与方法的新会计准则。而此时,公允价值进入人们视野,进入21世纪后,公允价值作为一项重要的计量属性,大有取代历史成本之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美国会计准则体系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得到了诸多应用,其影响随着国际会计准则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学习和借鉴,逐渐影响了这些国家自身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公允价值在我国的最早运用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当时准则规定,当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资本时,该非现金资产和转为的股权都是按公允价值计量人账的。其后,公允价值又出现在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里。投资准则里,放弃非现金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为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当非同类资产交换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二者中较低者;在同类资产交换时,则直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准。可见,当时我国也是积极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体现出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的趋势。2001年1月我国财政部发布和修订了8项具体会计准则,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准则所作修订均涉及到公允价值问题,进而也影响到投资和无形资产准则中的计量问题而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2006年初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最主要的变化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应用中的“一波三折”突现出人们对该计量模式的陌生和怀疑。人们普遍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适合于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环境。这次会计准则改革的方向是适应“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市场化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在股权分置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是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国际化是加入WTO后的要求,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要求会计标准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趋同。从发展的趋势看,应用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的必然趋势。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的应用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共有17项,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中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套期保值三大领域公允价值的应用尤为明显。1.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改变了原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初始计量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一刀切”做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中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也视不同情况予以了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非货币资金交易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了原准则按照交易的账面价值入账的方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满足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3.债务重组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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