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对实验室的一般要求谢远伟GMP对实验室的一般要求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2.取样与留样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4.委托检验的管理5.质量标准6.试剂及试液的管理7.标准品及对照品的管理8.实验室设备和分析仪器的管理9.分析方法的验证和确认(略)10.稳定性试验(略)11.实验室结果调查12.原始数据的管理13.微生物检验(略)14.制药用水、药品生产环境和人员及制药用气体的质量监测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1.1建立质控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目的及时放行合格的生产物料用于药品的制造,为生产出合格的药品提供必备的前提条件。有效的药品生产过程中间控制保证了各个阶段生产产物的正确性和质量符合性,准确的终产品的检验数据为产品最终放行提供了重要的质量依据。有效的稳定性数据和趋势分析指导企业确定药品正确的有效期、包装材料、运输/贮存条件等,并确保在市产品处于有效的质量保证状态。通过实验室各个方面的有效管理,使质量系统始终处于受控状态。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1.2质控实验室管理范围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适用于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产品研发后期、产品/技术转移、商业生产、产品贮存/运输、在市考察甚至产品退市等各个环节。GMP中描述的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着重于药品生产企业的中间控制和质量控制实验室。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1.3质控实验室职责质量控制涵盖药品生产、放行、市场质量反馈的全过程,负责原辅料、包材、工艺用水、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立、取样和检验,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和市场不良反馈样品的复核工作。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中控实验室日常工作:(1)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并符合GMP管理规范。(2)根据药典、注册标准,各种法规及企业内部要求制定原辅料、包材、工艺用水、产品过程控制、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3)组织取样、检验、记录、报告等工作。(4)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向质量保证部及相关生产负责人通报,并调查是否为实验室原因。如确认不是或无可查明的实验室原因,应协助查找其他原因。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5)保留足够的起始物料和产品的样品(即留样),以便以后必要时对产品进行跟踪检测。(6)根据需要制定稳定性试验方案,并确保其具体实施。(7)确保用有效的体系来确认、维护、维修和校验实验室仪器设备。(8)参加与质量有关的客户审计。(9)参加与质量有关的投诉调查。(10)根据需要参与和支持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和环境监测工作。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质控实验室一般工作流程: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1.4质控实验室人员需求组织构架示意: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人员资质要求:(1)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2)负责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受过适当教育,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3)质量控制实验室所有人员的职责应当书面规定。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人员培训:培训方式:讲演、内部讨论、自学、现场演示、工作效果评价等。新化验员的培训:分配到实验室的新员工(包括转岗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岗前培训的内容至少涵盖以下内容:部门统一的GMP管理培训;指定岗位的岗位职责;指定岗位应知应会的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学习、演练等。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在岗化验员的再培训:应定期组织化验员进行GMP、其他法规要求,以及专业技术知识、标准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应组织化验员对新发布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学习;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化验员参加权威机构或仪器供应商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如有必要,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可定期组织。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1.5质控实验室布局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无菌检査实验室、微生物限度检査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阳性菌实验室也应彼此分开。实验室的设计必须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必须有足够的地方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同时还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及记录保存。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电磁波、潮湿等因素的干扰。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样品的实验室应符合特殊要求。用于微生物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符合无菌检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检査法要求的、用于具有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査等检测活动的、独立设置的洁净区或隔离系统,并为上述检验配备相应的阳性菌实验室、培养室、实验结果观察区、培养基及实验用具准备区、标准菌种储存区、污物处理区等。实验室应设有专门的区域或房间用于清洗玻璃器皿,取样器具,以及其他用于样品测试的物件。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1.6文件体系(1)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实验室样品的管理规程。(4)检验记录、原始数据、超标结果的处理。(5)检验报告或证书。(6)环境监测操作规程和记录。(7)生产用水的监测操作规程和记录。1质量控制实验室总体描述(8)检验方法验证方案及报告。(9)实验室分析仪器的使用、校准和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10)实验室分析仪器的确认方案及报告。(11)实验室试剂的管理规程及配制、使用记录等。(12)标准品的管理规程及标定、使用记录等。(13)菌毒种的管理规程及记录。(14)实验室剧毒物品、易制毒品的管理规程及记录。2取样与留样2.1取样方案(1)取样的方法包括固体、液体、制剂。(2)取样的工具包括工具名称和其清洗消。(3)样品量以及需要取的样品数量样品量一般为2-3倍检验量。取样数量分全取、√(n)+1、√(n)/2+1,以货物总件数n=3或300为节点。2取样与留样(4)是否有特殊取样要求如取样时环境要求,不得低于使用环境。(5)样品容器方便导入取出、方便密封储存、不反应不吸附等。(6)取样完成后被取样包装上的标签指取样证。2取样与留样(7)避免交叉污染应该采取的措施尤其注意无菌产品。(8)对人体毒害的防护措施注意有毒有害和特殊产品。(9)样品的保存条件尤其注意低温、避光等条件。2取样与留样2.2取样操作按取样方案进行取样,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不允许同时打开两个物料包装以防止交叉污染;取不同种类的物料时必须更换套袖;从不同的物料包装中取样时必须更换一次性手套;在取样开始和结束时检查取样工具的数量,以避免将取样工具遗留在物料中;如果在同一天需要在同一取样间进行不同种类物料取样,最好按照包装材料、辅料、原料药的顺序进行取样操作,不同各类物料之间必须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取样间的清洁。2取样与留样2.3取样后标识取样后,对物料封口,贴上有取样人员签字及日期的取样证。取样后,对样品封口,贴上物料标签。(1)样品名称;(2)样品批号;(3)取样日期;(4)样品来源(应具体到包装容器号);(5)样品储存条件;(6)取样人;(7)如需要应标明取样时间和测试允许时间。2取样与留样2.4取样记录取样过程应该被记录在取样报告或取样记录中。取样记录上应该包含取样计划中的所有内容,如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量及样品来源(即样品取自哪个包装)、取样工具以及取样人等信息应该清楚的记录在取样记录中,必要的时候还应在取样记录上注明取样时的温度、湿度以样品暴露时间等信息。2取样与留样2.5成品留样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2取样与留样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2取样与留样2.6物料留样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2取样与留样2.7留样管理留样标签: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取样日期、储存条件、储存期限等。留样记录: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时间,失效日期,储存条件,储存地点、储存时间和留样人签名等。留样观察:应规定目检观察的留样数量,频次,判定标准,及有相应的记录。留样使用:留样仅在有特殊目的时才能使用。留样报废:留样的报废可规定每半年报废一次,报废时根据各公司规定的药品报废流程进行。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3.1待检样品根据相应的取样规程,对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进行取样,并将检验样品放在规定条件下贮存。同时在检验台账上登记。3.2分样核对专职人员对样品进行分样并发放检验记录。检验人员应核对检验样品和检验记录,通常包括品名、规格和批号,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3.3检验3.3.1人只有经过培训和考核通过的检验人员方可独立进行实验。3.3.2机只有通过确认和校准且在校准有效期内的仪器和设备方可使用。容量分析用的玻璃容器应经过校准且合格。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3.3.3料试剂、试液及培养基应符合药典附录中的规定,标准品或对照品应为国家标准物质或标化后的自制工作标准品,检定菌应为国内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配制使用过程中有明确的标识以便于追溯。3.3.4环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中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温度、湿度等。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3.3.5法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印刷包装材料在检验时,应与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核对,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中的内容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3.4剩余样品实验结束后,检验人员需将剩余检验样品交分样人员并在规定条件下储存,待统一处理。3.5记录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及时完整地填写检验记录和实验室日志。3物料及产品的检验3.6记录复核检验人员出具检验结果后,与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接受标准进行比对,并作出该检验项目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实验结束后,检验记录由有资质的第二个人进行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如检验结果异常,应进行结果调査。3.7检验报告书当全部检验项目完成检验后,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书。4委托检验的管理4.1筛选受托方委托方应根据实验需求,挑选有资质的实验室,此实验室应至少能承担委托实验的相关项目,满足GMP实验室的要求。4.2签署合同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包括商业条款及质量协议),详细规定各自的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检验技术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定,委托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应双方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应保持受托方相对稳定,委托检验应按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4委托检验的管理4.3委托检验实施方法转移(非药典或其他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通用实验方法)方法确认(药典或其他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通用实验方法)样品的准备和运输样品的储存实验实验报告异常情况处理实验后样品处理5质量标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