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总结(2016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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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组成发起人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权力)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权利)职权事务决议方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议召开通知股东时间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总结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公司设立条件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出资方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发起人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有代表股份总数50%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无创立大会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设立设立方式1-50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发起设立:2-200人;募集设立:200人两种方式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自然人或者法人)一般都是“决定”、“决策”、“计划”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于会议召开前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普通事务:由公司章程规定;特殊事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全部股东)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①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2个月内召开。由全体股东组成(发起人+认股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负责人董事形成由国资委委派,必须有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有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有职工代表;成员中至少有1/3为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国资委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人数任期董事会会议主持事务决议方式监事形成由国资委委派;必须有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人数不得少于5人主席、副主席产生国资委委派任期限制每届3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含半数)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由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原则)监事会(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必须有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须有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13人(不设董事会除外)5-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于召开前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提议,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置1名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董事会(执行机构)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会议: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主持;监事会不能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事务决议方式职务经理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产生关系独立董事不是股东,也不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具备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相关必要工作经董事会秘书掌管董事会文件,协助董事会成员;服务席位,不代表董事会,也不代表董事长。股权(股份)转让具体情况①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之内不得转让;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例外情形:a、减少注册资本,b、与其他公司合并,c、奖励本公司职工股份,d、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如果收购,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为税后利润,且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①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之内不得转让;上市前的股份,公司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例外情形:a、减少注册资本,b、与其他公司合并,c、奖励本公司职工股份,d、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如果收购,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为税后利润,且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也可兼任董事,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是董事的经理没有表决权)。高级管理人员无无①股东之间转让—无限制;②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③法院强制转让—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会决定聘任与解聘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与解聘定期会议:每年至少1次;临时会议:监事提议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监督机构)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1次;临时会议:监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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