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相关法律》关键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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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税务师《税法相关法律》关键知识点总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款外×国务院决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部门规章×√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1000元;违法所得的3倍VS30000元;10000元)××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非经常性行政许可√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听证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启动方式(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1)申请人提出要求。(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听证范围(1)主动举行听证。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2)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重大、复杂的案件提出听证申请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2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适用情形法律后果撤回(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撤销可以撤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注销(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是一道手续吊销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收缴或停售发票”是特别法规定的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组织听证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回避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决定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制作者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3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停止出口退税权(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等)(2013年新增)(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如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2013年新增)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提出期限60日15日、3个月是否开庭审理×√是否适用调解(1)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2)其他:×(1)一般:×(2)行政赔偿诉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1)直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参照适用规章撤回(1)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2)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1)申请撤诉①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视为申请撤诉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1)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2)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不停止执行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4中止情形“死亡、终止”、“无能力”等待期60日90日文书生效送达生效上诉期满无人上诉生效结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一审判决不不利于老百姓维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不作为案件: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1)起诉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2)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宜维持(3)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不不利于衙门履行不作为案件+履行仍有意义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附加适用于“撤销”、“确认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附加适用于“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撤销确认违法(1)不作为案件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2)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3)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范围请求权形成权法律效力胜诉权丧失形成权消灭期间的可变性可能中止、中断、延长固定不变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适用×√2.诉讼时效的种类种类起算点长度适用情形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解释】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一般纠纷短期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5长期诉讼时效2~2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效果中止(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中断(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进行中重新计算(清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主要区别代位权撤销权适用的情形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积极从事危害债权的行为:(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到期可以不到期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撤销权的存续期间(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股东会VS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组成全体股东性质权力机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①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重大事项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④修改公司章程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的董事提议(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须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集和主持(1)董事会(2)监事会(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董事会(2)监事会(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通知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决议规则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普通决议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4项(1)一般:4项(2)上市公司:4+1项特别决议规则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累积投票制×√会议记录的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4.董事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性质执行机构人数3~13人5~19人董事长的产生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公司章程规定,≤3年7会议频率公司章程规定每年至少2次会议召开条件公司章程规定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免责制度参与决议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1)应当有(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情形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经股东大会决议(2)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直接侵害对象侵权人程序“股东”的要求股东代位诉讼公司利益董事、高管监事会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股东就行(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董事会股东公司以外的他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股东直接股东利益董事、高管股东直接提起只要是股东就行,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8诉讼破产财产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无效撤销(1)为逃避债务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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