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商商贸发〔2010〕5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特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来守林,电话:0771-5333418,13557012061传真:0771-5333428,Email:swt209@163.com。特此通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5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要求和统一部署,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决定于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规范我区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查处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二、工作重点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电子信息产品、图书、音像制品、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坚决遏制和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三、工作任务和分工(一)严厉打击专利侵权。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商务、工商、公安、工信、通信等相关部门配合。各级专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领域专利侵权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购物假冒专利行为。认真搜集、分析网络购物假冒专利的各类线索,加快办理假冒专利的违法犯罪案件。(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自治区工商局牵头,公安、商务、工信、通信等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工商部门对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网店经营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严厉打击著作权侵权。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牵头,商务、工商、公安、工信、通信等相关部门配合。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加大对网上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打击力度,对存在侵犯著作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商务、工商、公安、工信、通信等相关部门配合。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在全区经营性网站上检索有关涉及到我区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开展对涉嫌企业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产品应依法查处,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和通信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生产企业,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调查取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五)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一是依法核实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真实身份。对于各类网络购物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应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未依法办理ICP许可/备案手续的非法网站,各市工商局、商务局(委)、知识产权部门要及时将网站名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上报自治区工商局,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协调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依法采取关闭网站等处理措施。二是督促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的开办者或经营者,严格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和落实网店经营者身份审查、亮照公示、经营信息保存等各项制度,履行好网站管理义务,特别是要加强对网店经营者和从事网络商品销售行为的注册用户的身份审查和实名认证,督促指导其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三是严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或经营者依法履行对网店经营商品信息的审查义务,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售侵犯知识产权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由工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六)加强对网店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网店经营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要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持、鼓励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一是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或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不以自然人身份而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按照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于查处中涉及其他部门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及时将销售者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七)加强通信、出入境和支付等环节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内违法网站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网站(含违法购物平台)的认定意见和处罚情况,依法按程序配合实施停止网站接入和域名解析服务、关闭整顿非法购物平台等工作。海关要认真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责,对进出境环节行邮、快递渠道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置,加大对行邮、快递渠道进出口商品的查验力度,依法查处网络购物领域的侵权案件。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进出境快件的查验力度,发现进出口快件中存在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进出境的快件业务中发现可疑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加强对辖区内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账户、全部或部分停止为其办理结算业务措施。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商务部等九部门共同组织全国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统一部署,各市在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全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相关工作由自治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二)加强工作配合。全区各地商务、工信、通信管理、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工商、质监、检验检疫、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通信运营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行动与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本次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商务、工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工商、质监、检验检疫、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四)加强社会监督。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举报电话以及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周五中午下班前将各市网络购物领域案件进展情况汇总表报自治区商务厅,7月3日下班前将辖区内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发现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五、进度安排我区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自治区有关部门面向各市和各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全面动员部署。(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月)。各市组织开展行动。各市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区商务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各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督查将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适时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