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2〕43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局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2011〕187号)、《转发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抽签规则的通知》(建建函[2011]71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铁建函[2011]327号)同时废止。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2—JNJG/JG-2012-036-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且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3—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应当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遵守其交易规则。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路局招标办”)和路局纪委执法监察室(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室)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七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4—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施工监理、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招标。(二)物资设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5、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规格。(三)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施工图审核招标须初步设计已批复。2、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须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5—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范围、拟采用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第三章招标计划第十条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向路局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或包件划分(含名称、数量、招标预算、技术规格、交货期)、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交易场所等。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报送招标计划。—6—第十一条施工标段划分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四)坚持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五)坚持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升铁路建设技术水平。第十二条物资设备需要划分包件的,招标人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满足供货需求,科学合理划分包件,确定各包件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三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标段划分标准(一)新建铁路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一般不少于15亿元。项目招标额少于15亿元的应划为1个标段。2、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采用“四电”系统—7—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的标段数宜为1~2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3、项目招标额在15亿元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含站前、站后)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各设1个标段。(二)改建铁路。鼓励将站前站后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额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千米。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千米,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2个。(三)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大型枢纽(区段站)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四)采用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划分标段。第十四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送路局招标办审核并经路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铁道部招标办审批。咨询服务类、更新改造、小型基建及其他项目招标计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送路局招标办,由路局招标办审核并提出审查意—8—见,报路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批复意见。甲控物资招标计划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核准。第四章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同时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施工招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分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补充文本》的,应书面报路局招标办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方可修改。路局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9—对简单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并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中规定和要求。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须报路局招标办核准。(二)物资设备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铁路建设项目物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确需修改《示范文本》的,应书面报路局招标办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方可修改。甲供、甲控物资设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须报路局招标办核准。(三)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确需修改《示范文本》的,应书面报路局招标办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方可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须报路局招标办核准。(四)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咨询服务类招标。招标文件—10—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招标文件须报路局招标办核准。第十八条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施工标:对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和管理经验,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经验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物资设备标:对非铁路专用物资设备的包件不得以铁路供货业绩或铁道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新技术新产品不得以供货业绩作为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与既有线铁路设备配套或兼容的设备包件,可根据相应的技术要求提出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或物资设备特点对标段(包件)进行分类,将类似工程或物资设备的标段(包件)分为一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类别标段(包件)的资审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五章资格审查第二十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施工监理资格审查原则上—11—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其他项目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