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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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中山火炬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我区创业投资领域,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集聚,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指我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2-/12(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三)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引导基金管理第四条区管委会成立中山火炬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区投委会),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主任,区经贸线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下称:区经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担任成员。第五条区投委会主要职责如下:(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投资方向、出资规模、退出安排等;(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六条区投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区经科局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拟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3-/12(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投委会决议;(三)执行区投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根据区属总公司或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按照招商、产业、地域等原则确定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区属总公司代表区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负责代为出资的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基金管理机构提请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执行投资决策会议的决议;(二)对拟参股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三)对在我区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五)负责代为出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跟踪,每半年向区投委会办公室报告参股基金运行情况、受托履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六)承办区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4-/12第三章运作方式第九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十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投资的方式运作,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我区发起设立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参股投资基金主要指股权类创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基金若是债权类投资基金和夹层类投资基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且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基金的,经区投委会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二)基金投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我区企业(含火炬区分园、翠亨新区)(以下统称“我区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的且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5-/12出资额的倍,上述资金总额包括该基金及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对我区企业的投资。(三)存续期限。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年,对以投资中后期拟项目为主或者并购项目为主的基金应适当缩短存续期限。(四)委托管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且年管理费不高于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五)设立方式。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第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后个月内,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人协议、基金工商登记文件、银行托管协议、合伙人资金到账凭证等与基金设立相关的资料报区经科局备案,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接受监管。第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每年向区投委会提交基金业务运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参股创业投资基金-6-/12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股东(合伙人)大会时,应提前告知区投委会办公室,区投委会办公室可以派人出席会议。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对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额)按照基金合伙人协议进行分配后,归属政府引导基金收益的作为对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的奖励;如设置保本条款,归属政府引导基金的固定收益奖励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第四章申请程序及条件第十五条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如下:(一)申报。按照区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安排计划,区属总公司联合意向的基金管理机构向区投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二)尽职调查。区投委会办公室和受托区属总公司对参股申请人主体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并向区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三)出资决策。区投委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并对审核通过的拟投资方案-7-/12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四)方案实施。经区投委会会议决策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投资方案由区属总公司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区属总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账户。第十六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规模亿元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股权类创业投资基金至少有名具备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成功退出的项目;债权类投资基金或夹层类投资基金至少有名具备年以上融资租赁等金融相关细分行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个成功融资的案例。(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四)优先支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8-/12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机构。第十七条鼓励区属总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区属总公司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时可适当放宽上述第十六条的要求。第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必须注册在我区。(二)每支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亿元人民币,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基金可放宽至万元人民币。(三)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主要发起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五)作为参股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9-/12(六)作为参股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第十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个月;(二)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三)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增资价格参照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确定。第五章退出方式第二十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二十一条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应该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政府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第二十二条鼓励基金组建方案中设置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发起人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进行全额或者部分保本回购的条-10-/12款,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收益可适当让渡收益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出资人,保障出资安全。第二十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一)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未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出资或投资的;(四)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致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后,资金应当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监管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监管工作。第二十六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11-/12产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七条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原则上需委派代表担任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享有投票表决、查阅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有权组织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专项审计。-12-/12第二十九条受托管理的区属总公司应于每年度末向区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年度报告和履职年度报告,每半年向区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二)引导资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三)重大事项分析报告;(四)受托履职报告。第三十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依本办法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在存续期间若遇政策修订或废止,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年月日印发(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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