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与战略应对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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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与战略应对初探2002年的“花旗事件”使我国金融界第一次深刻体会到商业方法专利对国内金融领域的深远影响。入世之后,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截至2011年底,共有5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322个营业性机构。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总规模只有不到33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已达到了634.3亿元人民币,为2001年的20倍,市场份额为4.5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产品竞争却日趋同质化,缺乏保险创新与保护意识,面临着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发展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仍面临着巨大挑战。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界定商业方法是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或规则。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传统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形成一个包含商业思想与商业模式的系统工程。肇始于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标志着美国正式承认了具有“实用效果”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商业方法专利”就此确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因此,授权的基本条件是将商业方法与信息网络技术结合形成技术方案,突出技术特点,这是与传统商业方法最根本的区别。作为现代服务业核心的金融业,其发展表现出业务信息化,市场一体化和规则国际化等特点。金融创新主要依赖于商业方法的更新换代,不断融入的技术创新元素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那些结合数字网络经营的能够增进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提高效率的保险商业方法。事实上,但凡保险商品的创新、行销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风险选择机制的改善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依技术领域可分为产品设计、营销模式、评估分析、信息管理、理赔支付和其他辅助等六类,从保险业务的各个领域为极易模仿的保险创新提供排他性法律保护,带来垄断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保险企业战略布局的有力“筹码”,不仅能助其获得保险行业的竞争主动和竞争优势,还可能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途径形成未来的行业标准,因此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热情。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构成特征分析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分为保险相关机构、非保险机构、自然人三类,截至2011年底,在我国的申请总量为215件。其中保险相关机构的申请数量为52件,只占总量的24.2%,这其中还包括少量与自然人或非保险机构共同申请以及社保相关机构申请的专利;而非保险机构的申请数量高达104件,个人申请数量也有59件。这说明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积极性不强,对事关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资源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给了以科技、通讯、科研院所为主的非保险机构以及自然人提早布局的机会,进而通过转让或授权获取利益。从国别构成上看,境外申请人占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47%,为101件;而境内申请人占53%,达到114件,逐渐扭转过去境外申请人一家独大的局面。尽管申请量平分秋色,但境内外申请人的构成还是有很大不同。境外申请人主要是非保险机构,占其申请量的56.4%,其次为保险相关机构,占37.6%,自然人申请者寥寥无几;虽然境内非保险机构也是申请的主力军之一,但更多的是自然人申请者,占比高达46.5%。表1反映了境外申请人集中度,仅前六名的境外公司就占境外申请人申请量的52.5%,前六名的国家更是覆盖了境外申请量的86.1%,而申请2件及以上的境内申请人共11位,仅占境内申请量的28.1%,其他申请人均为单件零散申请。申请人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以非保险机构申请为主,由于商业方法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持,研发实力较强的非保险机构拥有先天优势;(2)境外申请人集中于少数企业和发达国家,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我国面临美欧日等金融技术强国集合创新、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的“集约化竞争”,其规模远远领先于境内“散兵作战”的格局;(3)境内机构申请人比例偏低,这表明境内保险机构专利意识较弱且自身研发能力有限,同时也尚未形成与非保险机构在专利收购或合作研发上的良性互动。另外,对于集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很难想象大多数申请人为自然人,因此过高的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企业职务发明的流失。(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变化趋势分析1997年以前,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很少。随着其后美国法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可及我国入世等影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开始逐步上升,个别年份更是由于部分申请人的批量申请而达到小高峰。这说明业界正逐步重视其潜在价值,并积极进行布局,其中,拥有成熟技术和专利战略意识的境外申请人借助各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态度转变的契机,顺势推行“专利先行”战略。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加大了研发申请力度,不仅申请量一举超越境外申请人,且优势正逐年扩大。虽然专利数据割断影响了近两年的统计,但从已经公开的专利来看,优势扩大的趋势不会改变,这预示着我国保险业的竞争态势或逐步发生扭转(如图1所示)。(三)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情况分析专利申请只能代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然而要使其发挥更大的战略价值,还需要获得授权。考虑到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对我国保险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各国对商业方法“技术性”标准的莫衷一是,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215件专利申请中,视为撤回和驳回申请的专利占据一半以上,达110件,而真正获得授权的专利只有17件,占总数的7.9%。为数众多的未决专利(包括公开和实质审查中的专利)显示近年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力度有所加强,其中近2/3来自境内申请人表明其已经在专利布局上比境外申请人更加积极。虽然国内保险业不断扭转专利布局上的不利局面,但外资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仍处于优势地位。表2反映了外资企业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上的授权情况,尽管日本以14件申请排在瑞士、美国之后,但高达50%的授权率足以证明其超强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授权专利中有8件进行了PCT申请,表明其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核心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而其中大部分更是近几年才被授权,说明其技术仍较新颖,战略价值正日益显现。相较之下,来自境内的授权专利主要涉及身份认证或数据存储,多是兼顾保险业的使用,在系统性和针对性上差距悬殊。(四)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趋势前已述及,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可分为六大技术领域:产品设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管理新型的保险产品或保险系统;营销模式主要指基于现代技术手段的保险销售、保费支付、合同签订等与服务购买相关的方法和系统;评估分析则是为合理决策而开发的风险评估、预警以及数据分析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保险公司内部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和管理;理赔支付系统则是将理赔或支付的工作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高效便捷;而其他辅助系统还包括培训、绩效、防盗以及个别险种中特殊方法的应用。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竞争领域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和评估分析三类。这三项分别占申请量的23.3%、23.3%和19.1%,总计65.6%。其中,境外申请人凭借其先进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已经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领域形成优势,表明其更注重保险商业方法的整体创新和风险管控。而境内申请人对营销模式的偏好体现了国内保险业仍旧沿袭以营销渠道为主的外向式经营思路,忽略了向产品创新、风险评估等内涵式增长方式的转变。境内申请人之所以在理赔支付、信息管理和其他辅助领域占据优势得益于大量与社保及交强险相关的专利申请,其多涉及保金支付、身份认证和车辆勘验等技术,而外资目前是无法进入这两个领域的。可见,产品设计和评估分析无疑是现阶段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领域,方能与营销模式共同组成拉动保险创新的“三驾马车”,而前两者显然更考验企业的技术实力。三、发展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战略应对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内保险企业对专利申请缺乏重视,尚未形成有效的研发体系,更没有指导专利管理、布局、运用的方针政策,而外资企业虽然在申请总量上优势不再,但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关键领域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优势仍旧十分明显。有鉴于此,国内保险企业宜运用基础性、防御性的专利战略来反制外资企业的专利攻势。(一)集思广益,为我所用研究发现,本应作为申请主力军的国内保险企业仅有14件申请方案,创新活动极其匮乏。这与目前保险企业的研发体系密不可分,其研发项目往往由总部或各省分公司发起,绝大多数的基层员工无法参与其中。而事实上,基层员工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往往会有更多的改进意见和创新理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反馈渠道,通过论证筛选,从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意见中提炼研发项目,建立一套“由下而上”的创新体系。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国内保险企业可以成立内部创新基金,对提出创新意见、形成专利申请、成功获得授权、进入实际应用等情况实行分级物质奖励,鼓励员工提出更多更好的创新意见。在企业创新活力充分激发的同时,也应注意“为我所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较高的境内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职务发明的流失,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专利归属,必要时运用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二)多方借力,优化配置国内保险企业长期沿袭营销攻势和渠道扩张的发展模式,短期内不可能转型为创新驱动的技术型保险企业。但研究也表明,以咨询、科技企业为主的国内外非保险机构提出了大量专利申请,显示其对这一领域的浓厚兴趣。因此,财力雄厚的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力这些非保险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此便将资金、市场、技术等资源充分配置,国内保险企业也避免了组建研发部门时所面临的资金、人才、组织架构、产出效率等方面的困扰。当然,一种将保险企业的资金资源发挥到极致的专利获取战略是直接进行专利收买或以此为目的的企业并购,虽然省去了研发环节,但仍应借助专业机构对目标专利进行充分的甄别分析和评估预测,确保实现战略价值。(三)围而不歼,迫其授权近年国内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迅速攀升,预计对外资企业的数量优势会逐步扩大。但应清醒地看到,外资仍牢牢掌控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核心技术领域。要与外资企业一较高下,拥有数量优势的国内保险企业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围歼战”,该战略着眼于外资核心专利的外围应用和上下游产业,通过大量布局成本较小、技术较低的外围专利对其形成包围或牵制,阻止该专利的大规模运用。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已获授权的“热带气旋”和“洪水”预测的两项专利,实质上都是以计算机、传感器技术为基础,在参考历年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各种变量进行概率运算。对此,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鉴其技术资料,对火灾、地震,甚至是与“风”和“水”有关的其他自然灾害进行同样的研发申请并将其“团团围住”,但之后却不宜贸然对其发动无效诉讼,毕竟外资企业技高一筹,且专利诉讼耗时耗力。因此,“围而不歼”,迫使外资企业进行专利授权,甚至是主动放弃权利才是明智的选择。(四)合纵连横,资源共享要使资金、市场和部分技术领域的创新优势发挥最大程度的效用,国内保险企业应实现资源共享,形成自己的“攻守同盟”,依靠集团或产业集群优势共同抵御外资企业。如在领先的营销模式领域,各企业可利用本土营销、渠道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大量布局商业方法专利并授权相互使用,推动建立国内保险营销的行业标准,整体对外进行有偿授权,有力打击竞争对手,并按授权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共同基金来分担弱势领域部分技术的咨询、开发费用,实现该技术的资料共享,专利共有。同盟应设立专利执行机构,除负责授权管理外,专司查找外资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核心领域的专利无效情形,如现有技术抗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人放弃或缩小保护范围等,并不时将各企业认为没有专利必要的技术统一公开,使之丧失新颖性,阻止外资企业进一步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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