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万科建设集团承包人(全称):中国第四建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国林大厦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11号工程内容:国林大厦施工工程(包括基础、主体、水暖电的装修、中央空调,具体内容参照工程承保范围),框剪结构(地上20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共计11350平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粤JZ20120305资金来源:国家贷款70%自筹资金30%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见附件1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0301竣工日期:2013030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2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建筑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叁仟万元(人民币)$:30,00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3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02月25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1113号本合同双方约定获得施工许可证及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23456789电话:22525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账号:254684656956468769账号:254684656956468769邮政编码:510000邮政编码:51000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部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遗书(若有)及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文件(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相关行政法规等,包括广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1152号“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办法”本工程应设置正项目经理一名:房屋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副项目经理一名:房屋建筑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中三名为5专职安全项目经理,需具备B类安全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应执行当前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的应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及广州市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1)若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就某部工程提出技术要求,应不少于在该部工程实施前7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提出;(2)总承包人应在收到技术要求后7个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施工方案,发包人于收到后3个日历日内确认,如发包人未及时确认,总承包人有书面方式催要的权利。(3)如果由于发包人的技术原因及设计图纸的更改等原因,造成总承包人返修、补充施工的,发包人应该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完整施工图肆份,竣工前提供完整竣工图纸肆份。如果承包人需要加晒用于施工图纸,可与发包人联系自费加晒。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纸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否则承包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发生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6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工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照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或与发包人另行有约定执行的。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代表职权: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的建设管理联系、沟通、协调工作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发生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且总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场地情况,同意在现有施工场地情况下施工的,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要求;未具备施工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由承包人完成,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费用不包括工程总造价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临时水、电、电讯线路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内,进场后需双方移交接收,施工用的临时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水电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协调管理,承包人需按月交纳水、电费用,发包人将以交费单据作为是否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施工用电费用包括计量费、基本电费。对分包单位(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临时用水、电灯费用单价,只允许在7专业公司单价计费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5%的管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如果分包方有窃电、水的现象发生,总承包人有权对其经济处罚。发包人应予认可。(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平整及障碍物的清除工作可以委托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可利用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但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踏勘现场时在现场指明。(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毕由发包人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接时,应有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桩基施工共同参加,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三天在现场实际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一周内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疏于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利造成的管线、建筑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约定9.承包人工作8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在接到发包人设计要求后一周内完成,并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每月的25日分别提供当月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周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局要求、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和自身安全的需要,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便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无约定(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如现场有已完工成品,承包人有义务应当保护其已完工程成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需要另行支付相关费用,不含电梯。(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出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的地下管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必须采用必要的保护、加固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因保护不利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道路等9的清洁,施工过程及交工前现场应达到广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工地应达到武清区文明工地的验收标准,施工和生活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理。(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1)与施工相关的公安、城管、环卫、规划测量等各职能部门的手续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9.2)总承包单位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对其完成的项目进行成品保护、看管,直至工程施工完工,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3)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包劳务的应签订分包合同再施工,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承包方拖欠劳务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和细化,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同时报送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实施;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10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修改完毕。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后48小时内回复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在技术文件中提出的进度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发包人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及保障措施。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生重大的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推迟,须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同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地下室)、主体、柱、梁板的钢筋、屋面防水、给排水、电气安装及装修。17.2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应及时对这部分工程进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隐蔽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须全力配合。17.3剥露和开口: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剥露和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回复原样,而剥露后11查明施工符合施工规范及设计规定,发包人则应承担剥露或开口的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