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实现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有效监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第三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2-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第七条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第八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第十条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3-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第十一条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第三章购置及验收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4-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1、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2、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3、使用、检验中发现制造缺陷的。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一厂-5-家相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不能相互替代),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购置所需电力安全工器具。对金额较大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采购,应严格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第十五条采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一)必须对制造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配件。(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产品的准入资格。(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或试验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第四章试验及检验第十七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6-第十八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预防性试验由各单位在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中明确。第十九条应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如下:(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五)出了质量问题的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第二十条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四)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五)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六)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七)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7-(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九)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第二十一条电力安全工器具经预防性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与试验部门的台帐相符。第五章检查及使用第二十二条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一)各单位应每年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班组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的专人,应每月对其进行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二)。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工区安全工程师每半年应对各班组电-8-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2、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用干布擦拭干净。4、使用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第二十三条安全帽(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它原因造成滑落。(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判定是否无电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安全带(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4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9-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五)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第二十五条脚扣(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10-(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第二十六条绝缘手套(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第二十七条绝缘杆(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如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第二十八条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10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11-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第二十九条电容型验电器(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66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明配用的绝缘杆节数。(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