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洁牙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超声洁牙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超声洁牙设备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超声洁牙设备,频率在18kHz—60kHz范围内,由超声换能器产生连续或准连续超声波能量,用于口腔洁牙,常用名称为超声洁牙机。如果超声洁牙设备为医用电气系统中的一部分,则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要求产品的命名应参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要求,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如超声洁牙机、内置式超声洁牙机等。不得使用“智能洁牙机”“超声洁牙美容机”“超声洁牙止痛机”等不规范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也不宜列入产品名称。(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主要由功能控制电路、液路、手柄及与手柄相配接的各种作用头、电源/电源适配器(如有)、脚踏开关(如有)等组成。内置式超声洁牙机没有完整外壳,通常安装在牙科综合治疗台内,不直接与网电连接,靠牙科综合治疗台供电。用于本设备的作用头由于应用部位及实现功能不同,作用头可包含多种形式,通常洁牙用的作用头称为工作尖。典型的结构示意框图如图1所示:液路图1结构示意框图产品图示举例如图2和图3:电源变频振荡电路超声换能器作用头图2超声洁牙机图3内置式超声洁牙机凡附带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超声洁牙设备(如:根管治疗、窝洞制备),如果其主要功能仍为超声洁牙,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洁牙部分的要求。其他辅助功能部分,如果工作原理与超声洁牙部分一致,仅通过不同的作用头(包括根管锉、车针等)实现其辅助功能,可参考本指导原则要求。注1:不同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中第二类6855—5洁牙、补牙设备中的根管治疗仪,本原则所指根管治疗辅助功能仅具有牙齿根管的清洁、荡洗作用,可与根管锉配合使用。注2:窝洞制备辅助功能是指清除牙科龋齿损坏部分、制备窝洞形状的操作,可与车针配合使用。(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1.工作原理由高频振荡电路产生高频振荡信号并作用于超声换能器上,利用逆压电效应(或磁致伸缩效应)产生超声振动,作用头受到激励产生共振,利用超声波产生的各种效应将牙齿表面的菌斑、结石或牙周表面的细菌等清除。2.作用机理2.1作用头尖端与菌斑和结石的直接接触下,产生刮除或者剪切的作用。2.2该区域内产生的超声喷流和空化。2.3被剥下的结石微粒的研磨作用。由以上三个方面共同对牙齿表面的菌斑及结石或牙周表面的细菌产生清除作用;同时尖端喷出的冲洗水流冷却手柄和作用头并冲刷工作表面,产生冷却、润滑、冲洗的效果。通过清除牙齿表面的菌斑结石等,达到改善口腔环境,防治龋齿和牙周疾病的目的。(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超声洁牙设备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和性能指标作为划分依据,不同的注册单元应分别编制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1.不同的结构类型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进行注册。如普通型超声洁牙设备和内置式超声洁牙设备应按照两个注册单元进行。2.按照YY0460—2009《超声洁牙设备》要求,性能指标尖端主振动偏移、尖端振动频率、半偏移力差异较大的超声洁牙设备产品,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3.辅助功能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下列标准可以应用于本文件。本文件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的可能性。超声洁牙设备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适用以下相关标准:表1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GB/T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YY0460—2009超声洁牙设备标准编号标准名称YY/T0751—2009超声洁牙设备输出特性的测量和公布YY/T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0127.3—1998口腔材料生物学评价第2单元:口腔材料生物试验方法根管内应用试验YY/T0127.9—2009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2单元:试验方法细胞毒性试验:琼脂扩散法及滤膜扩散法YY/T0127.13—2009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2单元:试验方法口腔粘膜刺激试验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YY91057—1999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要求YY/T0294.1—2005外科器械金属材料第1部分:不锈钢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通过企业的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技术要求的逐项审查等方法,对产品执行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企业产品注册技术要求时与具体产品安全和性能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全面、准确、可靠。(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超声洁牙设备的预期用途应体现临床适应症和作用范围。例如清除口腔牙齿表面的牙结石、牙斑等牙渍;清除牙周组织的牙结石和菌斑。应在说明书中详细列出超声洁牙设备的禁忌症。(七)产品的主要风险超声洁牙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1.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可参考YY/T0316—2016附录C。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可参考YY/T0316—2016附录E。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0316—2016附录F、G、J。超声洁牙设备的可预见性危害主要存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环节。如产品设计方面的可预见危害主要有:电能危害、热能危害、生物不相容性(作用头对人体的影响等)等;生产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不合格材料、部件的非预期使用(采购或供方控制不充分),部件焊接、粘合和连接的不完整(制造过程控制不充分)等;使用的可预见危害主要有:未限制非预期使用,未限制使用环境及人员,未告知正确使用、维护、消毒、灭菌、保养设备的方法等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以下依据YY/T0316—2016的附录E(表E.2)从九个方面提示列举了超声洁牙设备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可从以下九个方面考虑。表2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影响措施(举例)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影响措施(举例)电能内部元器件连接线的脱落发生电击危险。出厂检验应包括正常工作温度下的漏电流、电介质强度等电气安全项目。绝缘不足或老化通过应用部分(作用头)引起患者触电电源输入插头剩余电压热能洁牙机作用头没有水雾喷出或工作水流过小作用头温度过高,损伤患者口腔组织,对牙髓的过热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害。说明书中应指出,每次治疗前必须确认有无水雾产生,如果没有必须停止工作,并建议每次开机时先把水量调节至制造商声称的档位。人为错误器械灭菌(消毒)手柄未消毒、作用头未灭菌、灭菌不充分可能导致患者交叉感染。说明书应规定每次洁治均需使用消毒后的手柄(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离措施)及灭菌后的作用头,同时应详细规定消毒灭菌方法。冲洗液回吸可能导致患者交叉感染。说明书应规定每次洁治前应先排空手柄后部管路的存水。患者口腔气雾的喷溅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感染。说明书应规定操作者操作时应配备足够防护(如护目镜、面罩等)。作用头的磨损洁牙效率降低。说明书应给出作用头磨损到不宜使用状态的情况说明、并要求操作者不得使用已磨损到不宜使用的作用头。作用头断裂患者误吞入断裂部分。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影响措施(举例)人为错误操作不当(功率及出水量选择、作用头选择、作用头安装、作用头工作角度、接触力等)导致洁治过度损伤牙体组织。说明书应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技师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钛种植体、烤瓷修复体等的洁治不当洁治容易造成粘结剂松动、烤瓷修复体隐裂甚至崩瓷。说明书应规定对此类患者口腔的清洁或治疗应慎重考虑。生物不相容性作用头选用不当材料制成造成患者口腔组织过敏反应。指明与患者接触部分的材料规格或材料符合哪些安全标准。电磁干扰洁牙机产生的电磁干扰影响带有心脏起搏器的患者或医生造成患者死亡。说明书所列禁忌症中指明严禁带有心脏起搏器及其他植入式电子设备的患者及操作者使用。机械损害使用高能量水平和长作用时间损害组织。制造商应规定适宜的能量水平和作用时间。声输出和尖端压力高损伤牙齿表面。使用者应具有符合操作要求的技能。生产过程在关键控制点、外协加工、设计更改的整个过程未有效控制产品工作异常、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生产企业严格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YY0287—2003或ISO13485—2003)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设备使用的主要元器件应经过安全认证或验证,如CCC或CE认证等。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影响措施(举例)运输和存储不合适的包装方式和错误的存储条件仪器无法正常使用。在说明书和包装箱上指明正确的运输和存储方式和条件。处置和废弃没提供处置废弃物的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污染环境或使患者不适。须报废的耗材要及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报废和处置。(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审查是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首先应对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然后通过对检验报告内容的审查来评价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要求。超声洁牙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至少包括以下要求:1.安全要求电气安全应符合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GB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若适用)的要求。电磁兼容应符合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的要求。2.产品性能方面要求2.1整机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应给出下列参数的具体指标:尖端主振动偏移、尖端振动频率、半偏移力的数值、尖端的主振动偏移的调节、冲洗水压或流量的调节等。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指标均不应低于YY0460—2009的相关要求。2.2电源电压适应能力2.2.1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仪器,在交流220V±22V的范围内,仪器应能正常工作;采用其他额定工作电压时(如安装在牙科综合治疗台上的内置式超声洁牙机或宽电压供电的产品),在其额定工作电压90%—110%的范围内,仪器应能正常工作。2.2.2采用电池供电的仪器,在电压下降至额定值的90%时,仪器应能正常工作。2.3连续工作时间采用交流供电的仪器,应可在常温下连续工作4h以上;采用电池供电的仪器,连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