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我国经济学界的主流价值理论。本文针对这一理论的若干观点提出三点不同看法:第一,使用价值不仅具有同质性,而且是交换的核心内容,因此,不能排除使用价值在交换价值决定中的作用;第二,同一人类劳动并不能创造等量的价值,这与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矛盾的;第三,价值“转形”之后,商品按生产价格交换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因此,劳动价值论与商品经济的客观事实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本文认为,决定交换价值的是一般使用价值。一般使用价值实体是由要素共同创造的。在供求平衡状态下,等量要素创造等量一般使用价值,活劳动只是创造一般使用价值的一个要素。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价值理论;使用价值;价值价值理论,更切恰地说,应该叫关于交换价值决定的理论,即交换价值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理论。从现象上看,交换价值即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在商品经济中,不同质的物品或活动总是相互按一定比例进行交换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和普遍现象。经济理论认为,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问题在于,价值“藏在深闺人不识”,它究竟是狸猫还是太子,各说不一。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是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的。劳动价值论是我国经济学界的主流价值理论。然而,它作为交换价值决定的理论,却不无可商榷之处。一、使用价值仅仅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吗?劳动价值论的经典作家在论证“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命题时,一般都把排除交换价值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可能性作为“序曲”奏响的。马克思主义与古典学派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理由的差异。古典学派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但这里我们撇开不谈。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者认为,使用价值是具体的不可比的,而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所以它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使用价值仅仅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即人类劳动本身。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有异质性,是不可比的这种认识不符合实际。使用价值是具体与一般的统一。这正如德国的一位近代哲人莱布尼茨所说,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世上也没有完全不同的两片叶子。任何使用价值首先都是具体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是由物品或活动的个别属性和个人或社会的具体需要决定的。它反映的是使用价值的个别特点。使用价值因物而异,因人而异。不同的物品或活动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比如食品可以充饥,棉衣可以御寒。同一物品或活动,在不同的人那里其使用价值也会有所不同。如同一枚邮票,在有些人手中只是一般的邮资而已,而在另一些人手中却是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使用价值的具体性是由物品或活动的自然属性和人的需要的个别特点决定的。世界上既不存在可以满足人的一切需要的“万能”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超越所有具体使用价值的“空泛”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异质的、具体的。然而,不同的使用价值也有同质的一面。使用价值的同质性是由使用价值的共同属性决定的,它反映的是使用价值的一般属性。任何使用价值都是物品或活动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只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品或活动才有使用价值。撇开人的需要,就无所谓使用价值。如果我们舍去使用价值的具体性和个别性,那么,一切使用价值都是一般的使用价值,即物品或活动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一般使用价值是对物品或活动有用性的抽象概括。满足人的需要是所有使用价值的共同特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使用价值都是同质的、一般的。一般寓于具体之中。任何同类事物都具有同质性,否则,它就算不上同类事物。从理论上说,任何使用价值都是具体与一般、异质与同质的统一。因此,那种认为不同的使用价值在量上不可比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仅看到了不同使用价值异质的一面,而没有看到不同使用价值同质的一面。不同使用价值在进行量的比较时,异质的一面被舍弃了,进行比较的是同质的一面。使用价值具有同质性,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价值就必然地是决定交换价值的那个“东西”。交换价值的决定取决于商品交换的目的。商品并非只有使用价值和劳动产品这些属性才是同质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商品观,商品在重量、面积和体积等方面也有同质性。但是,人们在交换中,对各个别商品进行比较时,既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属性逐一比较,又不是剜到篮中便是菜,任意扯过某一属性随便比较,而是根据交换的目的,比较那些有实践意义的典型属性。众所周知,商品交换是从物物交换开始的。在物物交换中,人们所要让渡的商品一般是多余的或非迫切需要的产品,而要取得的商品一般是缺少的或更需要的产品。换言之,交换双方所钟情的不外是对方产品的使用价值。可见,使用价值是物品或活动成为商品的唯一“资本”。货币不过是具体使用价值实体的转化形式和一般形态。因此,排斥使用价值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实质。效用价值论看到了这一点,这是它能够在众多价值理论中占有重要一席的关键所在。总之,所谓商品交换,从物质内容来看,它是一定量的一种使用价值实体同一定量的另一种使用价值实体相交换;从社会内容来看,则是一种生产活动同另一种生产活动相交换。因为天上不会掉下馅饼。总的来说,只有生产活动才能创造出使用价值实体。劳动仅仅是生产的一个要素,一个重要的要素,但是“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注1]“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它所剩下的并非只有“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这一点,而是要素的耗费。商品是被一部分人占有的并用来交换的使用价值实体。使用价值实体主要来自生产。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核心内容。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还是发达商品经济都是如此。排斥使用价值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使用价值始终是商品生产者追逐的情人。[注2]既然取得使用价值实体,满足需要是商品交换的目的,那么,人们在交换中比较双方产品的着眼点只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只有能够反映使用价值大小的某些属性的量,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比例。与斯密不同,马克思没有完全排斥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联系。但是,仅仅承认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不够的。“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如果是这样,那么赶脚的可以用一头弱驴与另一个赶脚的“等价交换”一头壮驴。经验告诉我们,不论弱驴与壮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等的,还是前者大于后者,这笔交易都是不现实的。因为崐对赶脚的来说,弱驴的使用价值不及壮驴。相反,天上掉下来的壮驴却可以与人工喂养的壮驴进行“等价交换”。可见,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使用价值并非只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是交换价值的直接决定者。不过,交换价值不是由具体使用价值决定的。在实践中,人们是把具体使用价值作为一般使用价值进行量的比较的。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外化,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特殊表现。马克思认为,小麦和铁任何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要把它们化为既不是小麦也不是铁的“第三种东西”。在论证这一观点时,他举了“一个简单的几何学例子”:人们为了确定和比较各种直线形的面积,首先把直线形分成三角形,然后再把三角形化成“底乘高的一半”。[注3]几何学知识告诉我们,这个“底乘高的一半”就是一般三角形的面积。这个例子说明,要比较具体直线形的面积,必须把它转化为一般直线形的面积。同理,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它的使用价值不是被抽去了,而是被“抽象”了。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这是对的,但不能就此认为它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事实上,作为交换价值,商品不能包含的是任何一个具体使用价值的原子,但必须充盈着一般使用价值的原子。撇开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可想象的。在商品交换中,只有代表一般使用价值的典型属性的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实体才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实体完全相等。这个能够代表一般使用价值的典型属性即商品的社会必要生产时间,它以社会供给必要生产时间为基穿但是,社会供给必要生产时间不等于社会必要生产时间,社会必要生产时间是社会需求的供给必要生产时间,也就是说,社会需求必要生产时间是社会供给必要生产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生产时间的条件。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交换中。不论耗费多少劳动或要素,如果某种产品没有需求,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没有价值。二、“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能“创造”等量的价值吗?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形成价值实体的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什么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呢?我认为,“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只能理解为“同质等量的体力和智力的使用”。按照经典作家的解释,所谓劳动力,即“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注4]这里所说的同质的体力和智力,既不是具体意义上的,也不是通常一般意义上的,而是“完全一样”的一般意义上的体力和智力。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了的话,有的学者也是如此解释的。[注5]如果我们对“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的理解不是到此为止,而是进而或者直接把它理解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平均劳动力”,或曰“社会必要劳动力的耗费”则是不妥的。说把“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进而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力的耗费”不妥,是因为两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对个别劳动进行“同质性加工”的结果,而后者则是对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全部劳动进行“算术平均”的结果。说把“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与“社会必要劳动力的耗费”直接划等号不妥,是因为商品是由诸要素共同创造的,劳动不是唯一的要素,所以,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并不必然生产出等量的商品;换言之,如果生产条件不同,生产等量商品所耗费的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并不一定是等量的。既然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劳动的凝结,那么就只有从抽象出同质的劳动入手,进而证明同质等量的劳动创造等量的价值才是合乎逻辑的。将个别的劳动力的耗费“抽象”为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必要的。因为现实中的劳动不仅是同质与异质的统一,而且就同质的一面来说也有部分质的差异。如熟练程度和强度的差异等。只有经过这种“抽象”,才能使劳动力的耗费真正同质,才能对各商品中耗费的劳动进行量的比较。现在的问题是同质等量的劳动能“创造”出等量的价值吗?在现实中,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踏破铁鞋无觅处的,而用数学方法把现实中“品质”各异的劳动“折合”成为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至少目前人们还做不到。我们只有在头脑中“制造”这种同一的人类劳动。如,假设同一劳动者使用同一工具同时在两块肥沃程度悬殊的处女地上耕作。在这里,我们假设同一劳动者使用同一工具同时在两块地上耕作,这并不只意味着同时进行的劳动仅仅是具体劳动的一致,相反,更主要的,它表示一般劳动力耗费的同一。在上述假设中,土地的肥沃差异既不影响劳动的质,也不影响劳动的量。因为所谓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注6]“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注7]这只是说,劳动必须借助一定的劳动资料并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但无论劳动资料还是劳动对象,都仅仅是劳动实现的条件,而不是劳动本身。“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注8]因此,只要劳动力的耗费“一模一样”,那就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假设中略去了种子等其它生产要素,是为了表述的尽可能简略。从上述假设可以推知:(1)两块田地收获所凝结的抽象劳动绝对同质并且等量。因为同一劳动者使用同一工具同时耕作,使两块地收获中不仅凝结的活劳动相等,而且转移的死劳动也相等;而肥沃悬殊的处女地是“上帝”的“劳动果实”,没有可供转移的“人类劳动”。(2)由于肥沃程度的悬殊,一般情况下,这两块地的收获量是不会相等的。如果我们用“奥卡姆剃刀”把影响收获的其它因素统统剃去,那么收获量是绝对不等的。所谓“收获”,在这里并非指某一具体使用价值实体,而是指一般使用价值实体,即泛指有用的“东西”。如果这样考虑问题有些不习惯,也可以把它看成小麦或大豆等具体使用价值实体。现在的问题是,这在量上不等的两块地的收获中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