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05-03-17■经济理论与实践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的关系余陶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余陶生(1929-),男,湖南浏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理论系教授,主要从事价值决定和分配理论研究。[摘要]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的关系,是生产与分配关系的反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确立,揭示了资本主义劳动和资本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深化劳动价值论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生产方式;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图分类号]F045.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5)05-0633-06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的关系问题,理论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无论从马克思创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历史来看,还是从深化劳动价值论的今天来看,两者的关系应该是肯定的;而否定论者认为,如果承认两者有关,就否定了生产资料决定分配的关系。甚至认为,如果承认劳动价值论与分配有关,势必认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分配,就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功能。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讨论的。一、劳动价值论的确立揭示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平等劳动价值论昀初是由古典经济学发现的。但把劳动价值论作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剩余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的,首先是马克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注意考察价值范畴,但是他们和古典经济学考察价值的目的是不同的。由于古典经济学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考察价值,他们关心的是价值量,以便计算利润量。他们把价值只看做物与物的关系,即商品与商品的关系,是一个自然永恒的范畴。马克思则把价值看做商品生产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反映,是一个历史范畴。他认为,“由劳动时间衡量的相对价值注定是工人遭受现代奴役的公式”。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研究价值问题时,对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把价值看做是私有制特有的范畴,认为私有制产生的昀初结果是商业,“因商业而形成的第一个范畴就是价值”[1](第603页)。在私有制和竞争的统治下,商品不可能按照价值规律进行交换,劳动决定价值是“虚假现象”,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之后,价值才能用来解决生产问题。因此,认为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是不符合私有制现实的抽象,似乎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能够实现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这和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受剥削的现实不一致。这是因为他们当时还没有把劳动和劳动力加以区别。按照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必然得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都得分配给劳动者的假象,这就是价值规律与资本和劳动交换的矛盾。古典经济学由于他们的阶级局限性,不可能把劳动和劳动力加以区分,始终未能察觉这个矛盾,昀终导致了这个学派的破产。随着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从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转到批判继承他们的劳动价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8卷值论。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了“把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这种做法和现存的阶级对抗、和劳动产品在直接劳动者与积累劳动占有者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是多么不相容”[2](第95页)。第一次确认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不平等分配之间的关系,揭露了在等价交换的条件下掩盖的资本主义剥削。在书中马克思批判了蒲鲁东把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商品”的价值相混同、把生产商品的劳动和“劳动商品”相混淆的谬论,指出:“蒲鲁东先生从李嘉图学说中引申出的一切‘平等’的结论,是建立在一个根本谬误的基础上。他把用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商品价值和用‘劳动价值’来衡量的商品价值混为一谈。”[1](第97页)蒲鲁东由于不能区分劳动商品和一般商品,因而用劳动购买劳动本身价值的公式可以昀终解决社会不平等分配问题。实际上,他把劳动与商品同等对待,这反映资本主义的“可怕现实”。因为劳动作为商品,会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被降低。马克思对蒲鲁东的价值理论批判,基本上是按照李嘉图的理论,这是他由否定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到基本上肯定的一次大转变。由于他区分了“劳动价值”和“劳动的产品价值”,从而为他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揭示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分配,为昀终创立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资本论》是一部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著作,它的第一篇就是研究劳动价值论。如果说剩余价值是《资本论》的一条红线,那么劳动价值论就是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它贯穿于全书各部分,无论是新创造价值的分配还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都和劳动价值论有密切关系。表现之一,通过以等价交换为前提,解决了劳动和资本的矛盾,实现了新创造价值的分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考察了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关系,他根据李嘉图关于一种人的分配份额只能比例于别一种人的减少而增加,或增加而减少。并且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总结出三大规律:第一,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从而无论生产物数量和单个商品价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第二,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它的提高和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第三,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这些规律说明了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的关系。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力价值的下降,剩余价值必然提高。这种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对立运动,是建立在资本和劳动力等价交换的基础上。马克思指出:“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3](第640页)由于在劳动力和资本的交换中坚持等价交换原则,从而解决了古典经济学没有解决的第一个矛盾:价值规律与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可见,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只有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表现之二,通过以等价交换为前提,使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实现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在考察剩余价值的分配时,是以商品价值为基础,通过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转化为成本价格,然后经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昀后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资本的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投入的生产要素分配剩余价值,形成各自的收入。可见,工资、利润、地租等收入,都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在商品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分配的。从而解决了古典经济学没有解决的第二个矛盾:价值规律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矛盾。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价值论与这种分配的关系时指出:“实际上,它们体现在这个产品中,和体现在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或物质财富的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组成部分中是一样的,不多也不少。并且,工资实际是用货币支付的,也就是说,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资本家来说,他的产品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的确非常重要;在分配上,这种转化已经成为前提。”[4](第965页注55)二、劳动价值论的深化推动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统治地位,分配领域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随着生产·2·第5期余陶生: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的关系力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虽然分配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但是,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都和劳动价值论有关。首先,从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看,两者的关系表现在:(1)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按劳分配的基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按劳分配的基础的社会总产品,即社会在一定时期(如一年)所生产的物质资料的总和。从物质形态看,它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从价值形态看,它包括补偿生产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c;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这两部分构成了一年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总和。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总产品不能不折不扣全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必须进行6大扣除,然后,按照劳动者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分配给劳动者。如果没有表现价值的社会总产品,按劳分配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2)体现劳动创造价值的价值规律,是按劳分配通行的原则。马克思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5](第304页)有的论者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没有关系,理论根据是: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所论及的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主义社会;二、商品价值量是不能直接计算的,劳动报酬也不能按他们的劳动量支付。我认为这些都不能作为否定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的根据。第一,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商品货币的社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也不表现为价值,但是并不能说明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无关。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时指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只是“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所谓“内容改变了”,是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资本家作为劳动力的购买者,形式上也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实际上,在资本和劳动力交换的背后,掩盖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无偿占有了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的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同他从社会取得的消费资料构成一定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是真正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所以,它和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在内容上是不同的。所谓“形式”改变了,是由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商品和货币。在按劳分配中是直接以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不通过商品货币形式进行。但是,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也和商品交换一样,都是通过货币形式来实现的,已不存在形式的改变。第二,以商品的价值不能直接计算,而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量计算,来证明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无关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在分析了商品交换和按劳分配中都实行等价交换这个共性外,还指出了商品交换在实行这个原则时存在“原则和实践”的矛盾,即等价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而按劳分配却是直接以一种形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不存在“原则和实践”的矛盾。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和商品交换一样,也存在这个矛盾。因为:(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配。因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劳动贡献,而且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供求关系都有联系;(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劳动者的劳动也要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次,从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一样,它同劳动价值论也有密切关系。不同的是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来自商品中劳动者新创造价值中的v,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则来自新创造价值中的m。是根据对生产要素的产权(包括昀终产权———所有权和法人产权———经营权),按照投入要素对m进行分配,表现为利润、地租等形式。马克思在谈到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时指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产品价值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3·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8卷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4](第992页)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在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昀后,从劳动价值论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关系看,两者也有密切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深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