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训练材料一一、实务训练项目接待当事人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为其书写起诉状二、时间、地点2013年6月28日,在指导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接待了一名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前我向指导老师咨询了一下接待方面应注意的事项,查阅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离婚与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并学习了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及技巧。三、操作记录1.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2.分析法律关系,查找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和注意事项;3.起草起诉状,交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四、训练心得这是我进入律所负责的第一份工作,也是首次同当事人接触,因此必须用心负责地去做,才会进步。接待当事人时,毕竟是第一次,心里还是有点紧张的,不过随着交谈的深入,了解沟通的加深,已经没有开始的拘束了。在交谈中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并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分析,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并详细询问当事人对财产的意见及对子女抚养的意见,根据其陈述和要求,进而为当事人起草起诉状,然后交由指导老师修改。无误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比较满意。通过这次训练,让我认识到:无论做什么事,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到案件操作,事先必须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然后,结合全面了解到的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做到胸有成竹。除此外,在接待当事人时,还应注意细节并应当有耐心,有礼貌,以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应当营造事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争议的事实。还有,接待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五、指导老师点评意见实习人员曹霖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表现的热情大方,耐心细致,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能够对案件进行基本准确的法律分析,基本掌握了起诉状书写基本要领,取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民事起诉状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1月9日,现住新密市大隗镇振北回族村,身份证号码为41012619791109****。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14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12619750114****。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3、判令婚生子赵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此子赵小某18周岁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赵小某,现年8岁。结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打麻将赌博,为此原告多次劝说,没有效果,并经常发生争吵,除此以外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不仅伤害了原告的身体,更严重伤害到了原告的感情。生活中被告经常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恶意侮辱诽谤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和生活上的恶劣影响,而且被告不尽夫妻之间扶持义务和家庭抚养义务。虐待遗弃原告,不给原告生活费,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让原告外出工作挣钱来补贴家用。现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感觉与被告已经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此致新密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实务训练材料二一、实务训练项目在老师的指导下起草厂房租赁合同二、时间、地点2013年7月18日,指导老师让我负责为一个当事人起草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在起草前我向当事人了解了一些细节和要求并做了记录。在查阅了《合同法》及一些关于制作合同的一些规定之后,开始动手起草。三、操作记录1.了解其所要租赁厂房的一些基本情况;2.了解租赁物的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间、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3.起草合同,交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四、训练心得起草一份协议,既要遵守公平、平等,还要让当事人满意,并能保证交易安全,还必须合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就要熟悉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目的要求;其次,在起草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可能涉及的一切法律问题,设定好交易的步骤,防范交易的风险,合同用语简单明了,反复推敲,切忌模棱两可,产生分歧。同时在编排上条文用语要有条理。协议起草完成后最好能让有经验的律师审查下,避免有疏漏的地方,发现有毛病的地方马上修改。最后交由当事人审阅,是否有无遗漏点。通过这次训练,明白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细节、规范并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是律师努力的方向。五、指导老师点评意见实习人员曹霖,起草的厂房租赁合同能够把我合同的基本要领和格式,思路清晰,语言规范,具备独立起草合同文书的能力。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一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公平自愿、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所有的新密市**新型空心砖厂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租赁物的情况: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的新密市**新型空心砖厂出租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元(大写:元);2、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前一个月30日前支付下季度的租金。四、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租赁物在乙方租赁期间,用水、电方便及道路畅通。2、在租赁期间,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因处理该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租赁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因处理该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5、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清单一份。五、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保证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完整,不得恶意损毁、变卖、转让、赠与。如果发生此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在租赁间内应依照约定及在国家政策允许下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行为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3、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负责砖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干涉。4、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转租。5、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对原有机器设备的位置变动及新添置的机器设备的安装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当日,乙方应先行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元及风险保证金元给甲方,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如乙方未履行此义务,甲方有权收回该厂的经营权,同时该合同终止,乙方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继续承租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和甲方协定,并经甲方同意,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3、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日内依据租赁物清单向甲方移交租赁物的相关机器设备,并由甲方派人进行验收,经验收无误的,甲方应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如数返还给乙方。若发现机器设备、厂房有损毁、灭失的,甲方有权利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赔偿。对于乙方所添置的机器设备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七、合同违约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前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在本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八、其他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及按指印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实务训练材料三一、实务训练项目参与出庭并起草答辩状二、参加出庭前的准备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我被安排参与旁听出庭活动,在出庭前,指导律师安排我先学习以下内容:1、律师出庭的礼仪规范,应遵守的法庭纪律;2、律师在庭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开庭中及庭后应当做的工作。三、参加出庭活动的过程在学习了出庭必须注意的各种事项之后,我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加旁听了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中,我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各项法庭纪律,认真记录了庭审的全过程。四、参加庭审活动的学习心得这次庭审时关于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通过参加法庭审理,让我了解到应当遵守法律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注意庭审仪表、体态和语态。同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不得当庭发表评论审判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口头或书面提出。因为案件是离婚纠纷,因此,对于身份问题和孩子抚养意见的还是应当由本人表达,律师不得代为发表,这是应当注意的一点。而婚姻案件是比较注重亲情和夫妻之情及家庭观念的。在这方面一则自己阅历不够,二则自己也没有什么亲身的社会经验,比较欠缺,还是对于案件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表面上,以后应多观察留意学习,注意积累。五、指导老师点评意见实习人员曹霖,能够遵守各项法庭纪律,能够准确的纪律庭审内容,庭审之后能够客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能够在庭后起草答辩状。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答辩状答辩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铜川市印台区。被答辩人:付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新密市曲梁乡窦沟村。答辩人现因被答辩人付某某诉答辩人解除同居关系一案,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现答辩如下:一、针对原告所说,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同居关系,答辩人认为其所说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婚姻对待。原因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1995年3月份在陕西铜川王石凹煤矿通过邻居郑某认识,因双方都是在该矿上工作,之后,经过双方不断的接触了解,感情发展迅速,原告于1995年4月份就搬到答辩人的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到同年7月份,之后,原告家中父母长辈知道此事后,以要求被告到新密工作买房为由不同意双方继续交往,之后就把原告接回新密。同年9月份,被告来到新密并将原告接回陕西共同生活了半年。之后,原告的父母将原告的工作调回到新密,被告与原告一起回到新密,被告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而返回陕西,并在陕西与新密两地之间来回跑,之后在1996年4月21日被告到新密与原告一起私奔,并在外一直打工,直到1997年生育一女孩,1998年生育一男孩,考虑实际情况,双方返回新密原告家中一直工作生活至今。因此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与原告在1995年4月份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与原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所以,对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对待。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二、针对原告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对于两个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具体应由谁来监护抚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之后再决定由谁来抚养。三、对原告诉状中被告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对此认为原告所说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认为,关于共同财产问题,从被告与原告1995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以打工挣钱来支撑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原告在此期间靠摆地摊补贴家用,直到2006年,被告与原告在新密曲梁乡工商所楼下共同租赁了一个门市房做服装生意,一直到现在。该生产经营收益所得,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该项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怎么说没有共同财产呢?从此项可以看出原告有侵占被告财产的嫌疑。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有如下事实可以证明:在2003年原告的弟弟付某因为买房向答辩人借了2万元,并口头约定他家的楼房10间由被告与原告夫妻共同居住,因此借款到目前为止一分钱都没有还。被告至今一直多次要求他返还,他一直找借口推说有钱就还,就这样一直到现在。因此这笔债权是由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支出,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其中也有一半是被告所有的,而在2011年7月被告因工伤住院,被告的父母得知此情况,从陕西来到新密看望被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