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計程車主要應行注意事項連江縣公路監理所提醒您車頂燈盞數應為一盞。燈色不得紅色。安裝位置應以螺絲(不限鑽洞式)、金屬拉帶或車頂燈架固定於車頂前半部適當位置,不得以磁鐵吸位方式安裝。燈光開關應與計費錶聯動。(以上規定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第1項第1款第10目)未遵守以上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各款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執業登記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第39條及第39條之1)營業小客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如窗簾)不得設置。(第42條第2項)未遵守以上兩項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各款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執業登記證(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第13條)未遵守上列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各款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執業登記證副證相關規定另定施行日期。(第17條)有關副證插座規定及檢驗日期,俟內政部警政署發布後辦理。(交通部公路總局93.1.16路監牌字第0930002231號函)車窗及車門應可透視,不得粘貼不透明反光紙或有色紙及不得懸掛窗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不透明反光紙認定,在車輛兩側正方能透視車內及不反光為原則。文號:公路局78.11.29監78-414-1-459號函不得粘貼色情圖片及文字、電子螢光幕廣告及加裝電視、放影機。右後車門乘客能自動開啟,兒童安全鎖拆除。未遵守以上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各款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安全鎖拆除車身顏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營業小客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第42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第91條)交通部85.12.23交路字第008642號函:計程車前、後保險桿及車門護條等零配件,因行車損壞可隨時更換裝修,不予納入車身顏色檢驗範圍。所屬車輛車身顏色不符上述規定,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汽車運輸業者)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車身標識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依下列規定:兩側後門,標噴車牌號碼,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由左至右,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位於車牌號碼下方,每字大小均八平方公分,另兩後車門外門把旁標示乘客人數,每字大小至少三公分見方。後行李蓋尾端噴營業區域(連江縣)三字,每字大小八平方公分。後窗加噴車牌號碼,每字約大小十七公分高,八公分寬,字粗約二公分、每字間隔約一點五公分車身標誌顏色為台灣省塗料公會統一編訂四號桔紅色。車內右側前、後門車把手旁粘貼申訴電話貼紙。後車門標識每字大小8平方公分,顏色為4號桔紅色,字體為正楷體。每字大小至少3公分見方,顏色為4號桔紅色,字體為正楷體。後窗及行李蓋標識每字約大小17公分分,8公分寬,字粗約2公分,每字間隔1.5公分,顏色為4號桔紅色,字體為正楷體。每字大小8平方公分顏色為4號桔紅色,字體為正楷體。政令宣導計程車業者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照或無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第一項規定各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外,業者並需受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15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17條)(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如加裝窗簾)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28條)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外,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21條第1款至第7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二、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四、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五、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六、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36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37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36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38條)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如何執行所屬車輛及駕駛人管理貴公司(行號)至少每十日至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查詢所屬車輛及所僱用之駕駛人駕照之狀態一次,並列印報表存查,有異常並以書面通知停止所屬駕駛人駕駛車輛者,即為已善盡管理責任。否則,若有所僱駕駛人及車輛違規,貴公司將因未善盡管理責任,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受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本所無法提供貴公司所僱用駕駛人資料,請自行取得所屬駕駛人之書面同意上網查詢所僱用之駕駛人駕照狀態。案例問答問:將計程車交予持普通駕照親友駕駛,未涉及營業是否違法?答:行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需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問: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旅客,如何收費?答: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旅客,收取車資,仍應按照其計費器顯示車資由乘坐之旅客分攤,如經查獲不按計程車計費器收費,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處罰,依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需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4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二、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汽車所有人」係以本所車籍登記為準。問:計程車未申報請領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是否可以開始營業?答: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未依規定申報即開始營業者,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需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問:個人計程車是否可以隨意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營業?答: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未依規定申請,即將者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營業,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需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問:汽車運輸業之營運主要應遵循規則答: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下列規定: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四、不得有玷汙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未依規定營運者,按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需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者,除需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