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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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管理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方晓牧E-mail:fxmxw@126.com主要内容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常见问题处罚机制执法案例分析一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制度法律依据《固废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对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种类按经营方式综合经营许可证收集经营许可证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审批颁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级审批颁发国家焚烧10000t/a以上的;多氯联苯、汞等威胁极大的;列入国家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省级除国家、市、县环保部门发放之外,其余的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县级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省环境保护局污控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固废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申领条件(一)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企业法人资格,3名技术人员环境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贮存场、处置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和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申领条件(二)运输和贮存•运输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贮存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申领条件(三)技术和工艺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管理制度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仍未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终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申领条件(四)申领程序(一)申请申请单位了解申请和审批程序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环保局初审意见试生产申请及审批部门批复新建项目向省环保局书面申请受理申领程序(二)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或补正合格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根据要求补正,再次提交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固废中心及市环保局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符合条件的评估申领程序(三)省固废中心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报告书省环保局组织专家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通过审核的限期整改未通过的整改合格的不合格不予许可审批和颁发申领程序(四)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和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未通过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重新上报整改合格不予许可公示发证并公告其它试生产阶段的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固废中心备案。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增项申请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程序(五)相关材料(一)1、人员: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2、运输工具专用运输车清单,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无自备运输工具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及承运人抛洒、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3、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相关材料(二)6、各项管理制度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7、土地证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租用场地的,须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证明。相关材料(三)8、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项目环评报告书(含风险评价章节)、批复和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单。12、综合利用后执行的产品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单。相关材料(四)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及主要工艺;3、危险废物类别;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5、年经营规模;6、有效期限;7、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二管理要求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一)对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二)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保存时间普通--10年以上填埋--永久保存•终止经营的:移交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存档定期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对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三)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一)3月31日前将上年发证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发证情况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记录对经营单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常见问题1、如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2、哪种情况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搬迁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3、如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省环保局组织省固废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有效期届满,如何办理换证手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于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哪些情况不予换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有效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显著提高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处罚机制违法行为处罚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申请换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终止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以及填埋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采取封场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违法行为处罚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未按规定建立、记载、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收集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废物执法案例分析常见违法行为产废企业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证经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转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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