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版印刷业经济主体chapterthreeeconomicsubjectsinpublishingandprintingindustry本章重点: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进口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出版单位的设立方式国际上出版单位的设立主要有四种方式:登记制、自由制、保证金制和审批制。1.登记制所谓登记制,是指出版单位的创办者(一国的公民或法人)在具备法定的设立条件后,向有关机关登记注册,即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出版发行活动。西方大部分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等国的出版单位的设立都采用登记制。2.自由制指出版单位的设立完全是自由的,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登记,政府对此也不作任何规定。此类做法的代表是原联邦德国。现在,德国出版社的成立采用登记制,符合条件的机构到财政局领取税号进行注册即可。3.保证金制保证金制是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进行出版活动的制度。我国香港1987年之前的《刊物管制综合条例》规定,只要缴纳1万元保证金,再有两人担保,出版单位即可开业。现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法例第268章《本地报刊注册条例》规定,所有本地报刊均须向经总督委任的报刊注册主任(即政务司)注册。注册费用为785元。其后每年续牌时,须缴交续期费用785元。《书刊注册条例》规定所有书籍必须注册,注册工作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书籍注册组负责。4.审批制审批制是指一国的公民或法人设立出版单位,首先必须向该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设立出版单位的发起人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之后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出版发行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出版总署在《通报》(1953年1月27日)中指出:今后报纸、杂志、出版社的创业和停业必须报请出版总署批准或由出版总署转请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中报纸、杂志和出版社的设立,必须报请出版总署转报文委批准后方可营业发行。这说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出版的准入上就采用了审批制。我国1997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比较这四种方式的严格程度:审批制保证金制登记制自由制。二、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一)规定出版单位设立条件的法律基础1.《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以上条款外,《出版管理条例》还规定审批设立出版单位,应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出版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对编辑、出版、发行等活动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及控制的内部管理组织,是依法设立出版单位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体系。专业人员是指编辑、技术、发行和管理四类人员。编辑、技术和发行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编辑、美术设计、制作、校对、发行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行政、后勤人员和财务人员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2.21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初级资格是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中级资格是在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凡在正式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新进入正式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或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出版专业资格。三、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一)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件1.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3.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二)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程序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一)设立条件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二)设立程序:1、中央级单位创办: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军队单位创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普通单位创办期刊:①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②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④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⑤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五、报纸出版单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