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提纲一、导言二、房地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三、房地产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自导言房地产法律实践四个环节:1、拿地(出让、转让(合作、并购、抵债等)和划拨;招拍挂)2、建房(合作、招投标、BOT、建设工程合同)3、卖房(预售、现售、担保)4、管房(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来自一、房地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地权取得的风险及防范(二)合作开发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三)拆迁风险及其防范(四)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五)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六)房地产抵押和租赁的法律风险(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适用(八)物业管理风险及其防范来自(一)地权的取得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灵活运用物权法第33条(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革新——出让与转让2、空间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来自续前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来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3项)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重转让(出让)《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10条:(1)办理了登记的一方取得(2)均未办理的:——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取得;——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取得——合同均未履行,先订立合同的一方取得来自、项目转让合同的瑕疵(1)没有办理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最高法院的态度有所变化(3)合同主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经理部来自日,柳州市全威公司(其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8日)、柳州超凡房地产公司与桂馨源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超凡公司同意将土地转让给桂馨源公司。桂馨源公司先支付200万元定金,逾期不交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桂馨源公司在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时起一年内支付全部价款。但该笔土地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经过任何开发。全威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以前的土地是划拨用地。但政府已改变土地用途。来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中的问题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挂牌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程序:发布挂牌公告——竞买人报价——出让人确认报价,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截止,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来自日,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在《玉环报》上刊登《挂牌出让公告》,载明经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挂牌出让一宗土地。根据公告的要约,时间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交纳了挂牌保证金2000万元,次日,挂出了5000万元报价的竞买单。鉴于此次挂牌竞买有人举报,加之未经批准就将土地挂牌出让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干预下,2002年11月22日,国土局发出了停止挂牌的通知。时间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国土局双倍返定金性质的保证金。来自、土地用途的改变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第6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来自(二)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4、25、26和27条2.认定(1)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2)房地产联建、参建来自续前《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约定的,——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第23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来自.四种变形合同(1)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3)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4)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来自(四)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精神——质量至高无上——区分公法效力与私法效力——保护民工利益(民工可直接起诉总包人)2、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行政规章的适用,应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选择各种范本(Fidic)3、索赔问题(工期;工程款;扩初图、设计图)来自(五)拆迁风险及其防范1、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物权法的4个条文:42、121、132、148(2)物权法关于征收的新发展·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注意:物权法42条事实上取消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30倍的限制赔偿来自续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第3:1条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4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8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第9:3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14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21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第16条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第15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来自续前(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法研[2003]123号):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2)拆迁补偿安置诉讼。此类案件受理的前提就是双方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不能受理。无效的拆迁安置协议,也不能受理。来自.山东莱芜拆迁案莱芜市批准开发商A拆迁一个城中村,用于开发房地产,共拆迁300多户。其中30户为钉子户。政府为了让这些人早日搬迁,私下给他们一共500多万,此后钉子户全部搬迁。此事被其他已经搬迁的人得知,于是聚集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开发商也给他们加钱。开发商无奈,起诉这30多户要求返还多给的500多万。应以胁迫还是不当得利起诉?双方的抗辩应如何展开?来自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商品房广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3条)对公共设施的承诺来自、认购书(1)非法定程序(2)认购书是预约。(3)表现形式:一类是体现主观认购行为的“预订书”、“认购书”、“订购单”;一类是体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意向书”、“认购协议”、“认购合同”。来自续前(4)认购书的效力:磋商谈判义务,而不是一定要订约(5)认购书的转化类似: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来自日,孙荣恩与天安公司(乙方)签订《天安中心认购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甲方认购乙方建造的房屋一套,总价126万元,分两期交完;2、定金为20万元;3、乙方已经充分向甲方解释认购书条款,并向乙方出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文本,乙方已仔细研读并理解,乙方认为本认购书条款完全合理、自愿接受。协议签订后,张富音支付定金20万元。2004年11月12日,因甲方发现系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净剩40年,因此,要求乙方或退还全额定金或降价,否则不再签约并保留诉权。乙方不同意。甲方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1994年7月8日至2044年7月7日。来自、合同解除解释第12、13、15、19条:——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根据合同法94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经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15条1款)——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未经催告,超过1年的,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15条2款)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权利人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折旧费用来自、恶意缔约或违约第8条(合同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通知买受人而进行抵押、卖给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