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一、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在2001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结合近年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中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款式的发展趋势和劳动者对减轻劳动强度、寻求穿戴舒适的需求进行修订编制。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营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而且可以作为各级工会组织、车间班组保障和争取劳动者安全、健康等权益的依据,也是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的依据。三、本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相关工种可参照附录A《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四、本标准中《相近工种对照表》(附录A)结合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对2001年印发的《相近工种对照表》进行了适当补充和调整。如:水产养殖工典型工种中新增了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计算机调试工典型工种中新增了网络设备调试员;机车司机典型工种中新增了电力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司机、大型线路机械司机等83个。五、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首次按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分类。既体现了国家安监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重大举措,又体现了江苏省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分类指导的理念。六、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的确定,一方面是依据国家标准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另一方面是根据江苏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周边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省(市)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是全国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基础较强的省份之一,有能力率先进入小康社会,因此适当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能够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更大的保障。七、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品种和使用期限的确定,是最低指标,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职工的具体工种、劳动环境和条件核定可高于本标准的发放品种及使用期限。凡按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均应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卡片》(附录B),并足额发放。但对一些特殊作业场所或特殊事件所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防护用品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八、本标准中“n”表示使用年限,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九、因产业结构调整及从业人员素质与技能的提高,对劳动防护用品具备多功能防护的需求日趋提高。但目前这些产品名称的定义和描述尚未规范,本标准中采取了按产品名称并列的方法。在发放时可以按多功能组合的要求选用与采购。对多功能组合的劳防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中最低功能产品的使用期限确定。十、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网等集体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十一、从事安全管理、生产调度及外来参观学习者,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二、按《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三条第七款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十四、本标准自2007年11月20日起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