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申请人(受害人):杨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申请事项: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基本事实: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2015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2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15】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被李X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3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呈洱源县公安局申请人:李XX2015年06月24日附:犯罪嫌疑人李XX个人信息李X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