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问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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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8员工失职问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岗位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第三条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四不放过”: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问责与改进相结合。五、对问责追究对象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部门与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六、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七、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第四条问责追究机构和权限由公司董事长任问责组长,副总经理、行政部经理与董事长秘书为组员,组成问责追究核查小组,全面负责问责追究核查工作,代表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2/8问责小组组长负责总体的领导、指导、指示、决策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责任事项的日常核查、核实、督办、促办、情况汇报、处罚建议上报、处罚结果落实等具体工作。第五条主要定义一、失职行为——主体是指:1、在岗人员对本职工作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不尽职尽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符合要求、标准、规定时限的行为;2、拒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的作为行为;3、无意但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4、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应该检查而没有检查、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作为行为;5、故意不作为的作为行为;6、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7、滥用职权行为;8、各主管领导发现所辖各岗位在岗员工未尽职尽责而不做处理的行为;二、责任追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行文办事超过上级规定的合理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客户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三、问责——是指公司对各部门全体员工在所管辖、负责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和计划目标的实现,造成公司利益受损,3/8或者损害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职责一、各岗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对所辖岗位在岗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二、公司每位员工都有向公司问责小组成员据实反映他人工作失职行为的责任;三、公司各级领导对主管的各岗位在岗人员的工作失职行为有处罚处理责任。第七条责任划分一、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责任。二、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第八条失职问责追究内容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二、拒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明确顶撞、不尊敬领导;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三、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以致丧失再次办理机会的。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管理责任,导致各项计划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失损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不认真落实以公司会议决议、文件、批示、指示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又无合理、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合理时限内办结的;六、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4/8七、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办公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和出卖公司利益,收取个人好处的。十一、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十二、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办事效率、错失办事机会、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十三、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十四、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机密,或投标中出现重大疏漏或偏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十五、工作不负责,严重破坏办公环境整洁、安全保卫有关制度,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十六、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团队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或员工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十八、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九、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它越轨行为的。二十、采购工作管理不严导致价格明显偏高或货不符合要求的。二十一、不按公司规定业务流程严格履行流程程序,致使工作进展受阻,相关部门业务或工作无法推进或低效、无效推进的。二十二、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乃至带来损失的。5/8二十三、泄露公司秘密者(秘密包括经营、经济、技术、财务、人事劳资等)。二十四、不限于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规定、工作作风、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道德规范应当问责追究的行为。二十五、失职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九条失职问责追究处罚方式一、总体方式: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按损失比例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4、给予警告、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5、留用察看、调离岗位、辞退、开除;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7、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二、失职性经济处罚细则(不包括赔偿性处罚,赔偿性处罚由问责小组根据实际公司损失情况另行出具赔偿处罚额度):1、失职行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的严重程度、影响程度、损失情况由公司问责小组确定为:轻度失职、中度失职与严重失职三类级别。2、失职责任人经济处罚范围及额度:轻度失职:20元—200元/次;——量罚范围:临时性任务工作、OEC规定工作出现未完成或者工作失误;非主观意图的无心失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遗漏;犯错情况影响较小,延伸性影响较小的;中度失职:300元—500元/次;——量罚范围:轻度失职量罚范围内的工作错误被其他部门领导重复指出与提示,错误情况仍未得到明确改善与解决的情况;未造成明确经济损失的,但失职犯错情况情节较严重,延伸性影响较大的;严重失职:800元—1000元/次。并视具体情况可给予降职、降薪或辞退等更加6/8严肃严厉的处理。——量罚范围:有明确经济损失的但额度不是很巨大的(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失职情况短期内累计出现多次的,失职犯错情况情节较严重,延伸性影响很大;注:如出现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失职错误行为,由问责小组就实际情况出具惩罚措施。3、中度、严重失职情况下,失职责任人直属管理领导与越上一级主管领导(不含董事长)附带连带管理责任处罚额度为:直属管理领导经济处罚额度为失职责任人经济处罚的50%,越上一级主管领导经济处罚额度为失职责任人经济处罚的30%;注:即轻度失职情况的处罚,适用于部门内部管理工作,只涉及失职责任人本人,领导不进行连带管理责任处罚。第十条处罚执行流程、权限及应用表单一、处罚执行流程、权限要求:1、轻度失职处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即经理级管理人员)填写《任务下达单》内容,注明处罚金额,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被处罚责任人均签字后,转财务部,即可生效执行;如被处罚责任人不认同对其的处罚,可写明“不认可”,但必须签字,否则以加重失职处罚情节论处;财务部接到被处罚责任人不认同处罚情况的单子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小组明确反映此情况,由问责小组执行下一步的调查、核实以及后续处理工作;2、中度、严重失职处罚,由问责小组组员结合行政部起草《处罚通报》,由问责小组长(即董事长)签字审批后,转财务部,方可生效执行;行政部将《处罚通报》进行公示;3、失职经济处罚于次月发当月责任人薪酬时,由财务部统一执行;7/84、各部须将《任务下达单》“存根联”全部留存备查。实施处罚的《任务下达单》“存根联”原件转财务部,本部留存复印件即可。问责小组成员将对各部留存的《任务下达单》“存根联”进行不定期抽查。二、应用表单:任务下达单(存根)编号:任务下达单编号:下发人接收人下发人接收人下发日期备注下发日期下达任务下达任务概要要求完成时间及结果完成结果及时间未完成任务的处罚结果完成时间及结果处罚人被处罚人处罚下达日期第十一条对反映工作失职行为的投诉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污辱、陷害的以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工作失职而恶意诬告的,经问责小组核实确认后,给予责任人500元—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降职、降薪或辞退等更加严肃严厉的处理。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问责工作的以及问责小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拖延受理、不受理的,经问责小组长核实确认后,给予责任人1000元以上/次的经济处罚,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降职、降薪或辞退等更加严肃严厉的处理。第十二条问责追究程序8/8问责小组对公司所有的失职行为均有权进行督察、复验;当出现中度以上程度失职情况时,方可启动问责追究程序:问责事项发生→核查小组介入调查、了解、分析→督办并汇报核查事项进展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分析→与问责对象沟通,听其陈述→汇总评价→结合其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执行并通报最终决定→处理决定告知问责对象并张榜公示→结束→处罚情况由行政部单独记录存档备查。注:被问责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小组或公司董事长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自生效之日起,凡不符合本修订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或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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