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研究一:主题: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研究二:目的:了解广大农民工的生活状态,发现农民工在就业以及生活上遇到的问题。三:步骤:1.查阅农民工的具体定义,2.从报纸或电视上寻找有关农民工的新闻、纠纷等报道。3.采访在我的家乡打工的农民工了解情况。4.制作问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了解农民工的心声。5整理调查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第2页问卷调查年月日1.请问您老家在哪?()来常州多久了?()2.请问您从事什么工作?()3还有其他亲人在常州吗?()4.为什么选择在常州打工?()5.对过去的2010年工作情况是否满意?()6.老板有没有按时发放工资?()7.有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8.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了解吗?()9.新的一年有什么愿望?()衷心感谢您的合作!第3页百度上关于农民工的解释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历史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只后面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在1.2亿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有2亿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军认为,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农业户口的工人。红遍大江南北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黑龙江小伙儿刘刚与河南商丘市民权县“大叔”王旭组合。第4页王旭,男,1966年出生,属马,。生于河南省商丘地区国营民权农场,。高中毕业,花45元买了自己的第一把吉他,唱费翔的歌。在农场里,年轻是的的王旭显得很异类,留小胡子,穿皮裤,烫发,颇有点“披头士”的味道。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王旭和志同道合的人组建了歌舞团四处走穴,通常“夏忙”完扔下锄头一走几个月,大儿子出生他都没守在老婆跟前。这样闹腾几年,儿子渐渐长大,王旭想尽一个男人该尽的责任,便回家重新拾起锄头做回农民。在农场,他承包了十五亩地种瓜果,,2000年,经亲戚介绍,王旭到北京烧锅炉。年,他在北京和开封之间游走,卖过水果,水煎包,唱过酒吧……一直游历在生活的底层,王旭唱过太多的艰辛,但始终怀揣着对音乐的梦想。最终他还是拿起吉他,站在了北京的地下通道,每到周末,王旭都带着吉他,到地铁站演唱醉逍遥……刘刚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穆棱市河西乡三兴村。早年当过兵退伍之后去的北京。农民工与雇主——不公平的“博弈”第一部分:双赢的结局《法国民法典》第1711条规定:“雇佣,是指劳动与服务的租赁。”同法第1710条规定:“劳动力的租赁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为他方完成某种事务并由该他方向其支付经双方约定之报酬的契约。”[1]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雇第5页主通过雇员的劳动获得更多的利润,雇员则得到了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农民工与雇主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现有的结果是现有条件和力量对比之下的均衡,双方都达到了效用的最大化。一方面,雇主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大批廉价劳动力的充分供给,促进了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的发展。例如,从80年代后期起,港台资本纷纷将其劳动密集的加工业转移到广东、福建等沿海省区。这种转移并不是简单的搬厂,而是港台资本、沿海地区的土地和农民工的结合,从而创造出极大的生产力。中国的劳动密集地产品如玩具、服装、鞋类、皮革制品等加工产品出口大幅度增长,中国出口的13亿双鞋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生产的。”[2]另一方面,农民工获得了满意的工资。在农业生产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进城打工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统计资料显示,有4000多万农村人口的农业大省安徽,2001年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达到700多万,比上年增长20%,劳务总收入近300亿元。2001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54%。在宁夏、贵州和甘肃三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所占的比例已超过30%,其中贵州省已有22个县的劳务收入超过本县当年的财政收入。第二部分:结局中的不公平——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农民工工资的绝对额以及与城镇同类劳动者相比都明显偏低。“在城市和发达地区也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和两种不同的工资率,一个是当地人的劳动力市场,除工资外,还有住第6页房、社保、教育培训等多种福利,另一个是外来农民工市场,除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和补贴。”[3]“城市普通劳动力的价格高出农民工许多,如上海本地人与外来民工的用工成本比为5:1;南京为1.8:1。”[4]根据北京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统计,2002年北京市年平均工资为20728元,而根据李强教授的调查,农民工工资60%以上都在300-800元每月之间,相差悬殊。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也可以看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需要大量廉价的农村劳动力,典型的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是农民转化为大工厂中的工人,是通过剥夺农村居民的土地、将农村人口驱逐到城市而实现的。正是这一过程,保证了大工业扩张时期的大量便宜劳动力供给和再生产。这一工业化趋势在中国也是不可扭转的,农民工工资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从纯经济的角度来说,雇佣关系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上形成的,现有的结果是双方力量对比之下的均衡,在保证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双方效用的最大化,要改变这一利益格局势必会影响到经济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没有有效的办法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可行),只有通过再分配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来在尽可能的补偿农民工,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本文主要讨论雇主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侵害。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历史同时也是早期产业工人的血泪史,在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第7页还不存在的情况下,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中国也正在经历一个同样的过程,经济规律的严酷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中国特有的制度也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命运。权益,在英文里的表达是rightsandinterests,指的是公民或法人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此,对农民工的权益界定为:农民工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该权利和利益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救济。对农民工的权益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用分类,在此主要依权益内容的性质分为农民工的物质性权益和精神性权利。农民工的物质性权益是指能为农民工带来物质好处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农民工依法应该收取的工资、保险(养老、工伤、医疗等),要求工作环境的适宜和安全。农民工的精神性权益是指能为农民工带来精神好处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是指农民工应该享有的人格尊严和精神修养的提高。在我国,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受到雇主的侵害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一方面,雇主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尽可能的侵害农民工的各种权益,另一方面,为了得到微薄而又没有保障的工资,农民工在恶劣危险的劳动环境中以及很少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工作和生活,还要经常遭受人格的侵害。具体表现如下:一、工资问题。具体表现在:A、不按时发工资,一般是按年第8页或者季节发放,或者只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才发给农民工工资;B、以各种借口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c、加班后很少或者从来不给加班费。◆新华社记者在京、浙、皖三省市随机抽样访问了80位民工,结果如下:[5]按时拿工资:16.3%年底一并拿到工资:11.2%偶有工资被拖欠:32.5%经常被拖欠:11.2%从未拿过工资:28.8%(工资拖欠现象占到:72.5%)◆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案件,涉及62.5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3.5亿元。[6]浙江省劳动部门对省建筑企业的调查显示,2002年10月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就达77起,涉及375人,金额54万元;11月发生66起,涉及115人,金额30万元;12月前20天又有26起,涉及100人,金额14万元。在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有2629万人,约占全国总数的四分之一。然而,广东有64.4%的“三资”与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克扣拒发工资现象。2002年上半年,广东省已经查处5075宗拖欠工资案件。第9页二、人身权被侵害。农民工的人身权,是指农民工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农民工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在此主要讨论农民工的人格权和生命健康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在人格权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人格权受到侵犯。农民工由于一开始便受到许多制度上的不平等对待,这就必然带来对他们众多的心理歧视。一些企业经营者无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习惯以粗暴、野蛮的方式对待他们。有的私营企业主甚至以打骂、体罚农民工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同时,农民工的隐私经常受到侵犯,对农民工进行搜身、性骚扰的时有发生,甚至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如广州一钻石厂因发现一包共4粒钻石的半成品丢失,而强行对103名工人其中有80名女工进行脱光衣裤检查,连内衣和短第10页裤也不例外。一些女工一边脱衣服一边哭,此举严重侵犯了打工者的合法权益[7]。生命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在生命健康权方面,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职业病总在侵害着他们,工伤事故也累累发生在他们身上。因开挖隧道他们中有些人得了“矽肺病”;因生产箱包他们中有些人得了白血病;一些挖煤民工、水泥厂民工、采矿民工整天在粉尘飞扬、污浊甚至有毒的空气中工作,健康没有丝毫保障。如2002年4月发生的河南省商城农民工矽肺病事件,河南省商城县四顾墩乡的壮劳力纷纷奔赴江苏宜兴一乡镇,在那里的私人石英砂厂打工。他们每天的任务是先将三四十斤重的石英岩用小榔头敲成小石块,再用粉碎机把小石块轧成碎沙,然后用震动筛过滤。在他们工作的厂房里根本没有任何防尘装备,工人们也没有配戴任何防尘面具。造成159个农民工地了矽肺病,至少超过7人死亡。[8]同样的事件还有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矽肺病事件,至少造成21人得了矽肺病。[9]在工伤事故方面,尽管关于整个中国伤残农民工的数据我们现在不得而知,但据报道,1998年仅深圳市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就有12189件,其中90%以上是断指、断掌或断臂。[10]由于没有正式而有效的渠道来寻求帮助,农民工往往通过非正规甚至违法的渠道来寻求自己的利益,这大大影响了城市的治第11页安和稳定。工资拖欠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导致农民工犯罪,“据统计春节前北京的抢劫偷窃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和农民工没有按时拿到工资有关的”。[11]2002年7月中旬,北京五天内发生四起民工攀登工地塔吊事件,均因劳资纠纷,最后均以民工爬下塔吊而告终。我们对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无能为力,但我们应该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仅仅从维护城市稳定出发,更重要的是从维护社会正义以及法律的尊严。第三部分:竞争条件差异——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博弈归根结底是双方在利益上的争夺与权衡,以求实现各自在现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