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制度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携带使用制度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督检查制度1、各配枪单位(部门)设枪支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持枪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各县级以上单位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情况监督检查。3、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管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5、基层用枪单位每日一查,县(市)、区每月一查,市局每半年一查,省厅每年一查,随时抽查。6、检查情况要填写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和行为予以纠正,限定整改时间,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要落实整改结果。7、持枪证件每年进行年审检验,年审工作由各市公安局进行。各市公安局每年要将配发持枪证人员变动和枪支使用变动情况上报省厅。8、警务督察部门随时对公务用枪佩带、使用、报管情况进行现场督察。枪支保养制度1、经常使用的枪支由使用人负责保养,每日一擦。2、实弹射击后要立即分解擦拭保养。3、有时使用的枪支每星期擦拭一次。4、不经常使用的枪支每月擦拭一次。5、入夏、入冬前。要检查保养情况,分解擦拭,重新上油。6、入库枪支入库后要彻底擦拭、涂油保养。7、擦拭枪支要有领导、有组织,注意安全,不准个人随意摆弄枪支。培训考核制度1、配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建立考核档案。持枪证件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枪支管理部门每年审验一次,未经过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持枪证件。2、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必须是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规定,确有必要使用枪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的在编在岗人员,并且参加允许配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二年内没受过任何处分的。3、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枪支管理法规和规定;实弹射击和勤务操作(按应使用枪支种类掌握枪支性能和分解结合)。4、理论考试由省公安厅统一出题。实弹射击手枪25米胸环靶精度射,5发子弹30环合格。勤务操作要独立完成手枪(步枪、防暴枪)不完全分解结合。5、配发持枪证件人员每年进行1-2次实弹射击训练(每次每人10-15发),每年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实弹射击和理论考试不及格者,枪支管理部门暂扣持枪证件,补考合格后再发。6、配发持枪证人员因工作调离配枪岗位的,交回持枪证;又调回允许配枪岗位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领取持枪证件。枪支管理责任制度1、枪支管理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事追究谁”原则。2、各配枪单位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中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对枪支管理的日常工作负领导责任。3、主管处、科长对本单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对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4、枪支专管干部对本单位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配枪人员对所配枪支的保管、携带、使用负直接责任。5、日常枪支管理工作主要是:枪支保养,存取登记、枪库、枪柜的管理、入库枪支的保养、枪支慎用程度的检查、枪支配发、办证、收回、报废、销毁手续的办理,对携带枪支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向上级报告涉枪案件事故。地方公安机关还要对枪支和持枪证件年审、查验,对本行政区域内配枪单位枪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具有关管理证件。6、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主要是《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上级文件认真执行,枪支配备、购置、保管、携带、使用、调换、运输、储存、报废、销毁的审查(审核、审批)。地方公安机关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和作为作出整改和处理意见。7、配备公务用枪人员资格审查由本单位政治部门负责;枪支的配备、管理和购枪计划审核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枪支弹药购置由装备部门负责;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政治部门、治安部门和装备部门联合组织进行;枪支弹痕检验工作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政治部门、治安部门、刑事技术部门、装备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各自分工把好关口。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发生的案件、事件,按照枪支管理责任制度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配发审批制度1、公务用枪配备到单位,不直接配发给持枪者本人。2、配备公务用枪严格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发。枪支配备由主管领导一只笔审核、审批。3、配备公务用枪要办理持枪证件,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公安局审核,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4、批准配备公务用枪由配枪单位申请,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制作枪证。配发持枪证由本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政工部门审核,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厅制作持枪证。5、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6、配备公务用枪人员调到另一个可以配枪的单位、部门的,要重新办理持枪证。7、配枪单位撤销,要及时收回所配枪支,注销持枪证件。收回、注销的持枪证件上交省公安厅。8、持枪证件丢失的由直接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政治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补发持枪证件申请表》,报省公安厅补发。枪库保管制度1、枪库要双人专人管理,其中有一名主管科长。2、枪支出库入库要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登记建帐。3、枪支、弹药要分库存放,摆放整齐,整箱码垛,散件入柜。库内干净整洁无其他物品。4、非枪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5、库内枪支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养。6、每月清点一次库存枪、弹。2人共同进行,做清点登记,清点人签字。做到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