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闵行区无偿献血志愿者培训教程编者之说为满足在重大活动、突发性事件中和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人们对医疗需求的日渐增长而致的临床用血的质与量,为切实推进闵行区志愿无偿献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对全社会开展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是整个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对广大无偿献血志愿者、志愿服务者的培训更是重中之重。这是志愿者的性质及其应尽义务、社会责任所决定的,也是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关键所在。为更有效地提高广大志愿者对无偿献血科学知识的知晓率和相关政策的认知率,并通过他们波及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志愿无偿献血氛围、提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自觉性,我们编撰了本《闵行区无偿献血志愿者培训教程》(以下简称《培训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是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准则和依据和开展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故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名而冠首。整个《培训教程》本着:系统培训、循序渐进、有的放矢、拾遗补缺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志愿者群体或个体对无偿献血科学知识、相关政策和志愿者宣传招募技能、服务技巧的不同需求,列为:第一、第二共两个部分和附录。2004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闵行区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本着“以人为本”、“惠及民生”、“促进发展”的宗旨,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一系列为民谋福祉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作为整个工作的宝贵财富和不可或缺重要力量的志愿者团队,在社团活动中所形成的管理方略、服务模式都是几年来工作中积聚的成功经验和冶炼结晶。将此融入于教程之中,贯通于培训之时,将势必切中所需、行之有效、事半功倍。在《培训教程》的编撰中,我们借鉴了许多参考资料,得到了诸多单位、专家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深切的谢意。在《培训教程》问世之时,我们希望对您开展无偿献血志愿者培训有所帮助。2序朋友,你见过白血病患儿渴望生命的目光吗?你见过濒临绝境的病人家属们期盼希望的焦虑愁容吗?要知道他们所渴望、所期盼的正是抢救生命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质——血液。慷慨捋袖、自愿无偿献血不仅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更是弘扬无私奉献精神、践行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高尚品行。在物质财富不断充裕、精神财富持续提升、信息科学日新月异的今天,志愿无偿献血早已冲破医疗卫生系统的囿圈,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衡量标志、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联结人们心灵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爱心奉献的颂歌;成为高尚的人道主义体现。爱心存在于每一个人,正是你、我、他以及像我们一样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在他人需要时候为爱捋袖,用袋袋涓涓热血谱写着充满希望的美好乐章,托起了荡漾于生命之河的绿舟!虽然有些同志由于多种原因失去了直接参与自愿无偿献血的机会,但同样可以用和蔼的微笑、辛勤的劳动、优质的服务为无偿献血工作奉献一片爱心,历史同样会真实记载我们的诚挚和热情!让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积极参与志愿无偿献血事业,愿生命长久!让真爱永存!3目录首篇相关法律、法规(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p6《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p10《上海市献血条例》p16《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p27第一部分基础知识(29页)跋: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定义、职责和社会责任、SSBC俱乐部简介p291.献血的意义及其实践p311.1献血及无偿献血的概念和意义1.2献血形式1.3科学献血有利于人体健康1.4动员、鼓励献血者献400ml思考题2.血液生理知识p352.1血液的生成、组成与功能2.2血型和输血思考题3.无偿献血与志愿者服务p4243.1献血流程及相应的服务3.2志愿者服务的要点及优惠政策3.3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后有权享受优惠政策3.4闵行区无偿献血服务点及有关信息一览思考题:第二部分无偿献血与有关法律法规(55页)1.输血与献血p551.1输血发展简史1.2献血发展简史思考题2.关于成分献血p642.1单采血小板2.2捐献造血干细胞2.3血液安全3.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与献血法律法规解读p783.1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3.2无偿献血法律法规解读3.3对无偿献血的奖励规定(节选)4.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招募p864.1固定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招募4.2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的途径4.3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幕的方法与技巧54.4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无偿献血事业不可或缺的天使思考题:5.闵行区无偿献血推进和可持续发展p92闵行区建设上海市志愿无偿献血区三年行动方案(2010—2012年)5.1闵行区无偿献血工作现状思考题第三部分附录(101页)附录1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p101附录2无偿献血服务文明用语p106附录3无偿献血文明服务忌语p110附录4无偿献血文明服务礼仪p111附录4上海市无偿献血服务点一览表p113附录6关于招募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的启事p115附录7常见问题解答(或思考题解答)p1166首篇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7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8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9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第三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二章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11第五条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12(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