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纳税实务调整及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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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业税改增值税及汇算清缴2014年最新更新所需工作重点1、获取信息,确定申请何种纳税人,确定应采用何种计税方法2、梳理销售业务,确定营改增范围;梳理采购业务,确定可抵扣范围3、通知客户,已签定未执行完毕的销售合同条款的如何履行情况;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如何履行?4、修改采购及销售业务内控流程,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流程,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内部控制系统,满足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会计核算;5、营改增初期,在途发票和已提供劳务但未开发票的处理6、营改增后,退回原营业税发票的处理,冲减原服务销售额的处理7、财务的影响,对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完成的情况的预测和处理8、了解并积极申请税收优惠,重新进行税务筹划涉及的行业和企业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本市的其他个人,包括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缴纳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应税服务的营业税。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本市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承包人)以本市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试点纳税人;以非本市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否则,以承包人为试点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根据本市服务经济较为发达的现状,暂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1、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2、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新增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境内外劳务的处理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2、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除外。(不征税)兼营、混业经营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原中混合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下面2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税率、征收率、零税率一、适用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三、关于零税率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银行开户许可证;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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