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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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原理】今天我要讲的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先从不正当竞争行为说起。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我在这里做简单说明。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规定,世界各国的定义内容上存在差异,一般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是列举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种为定义加举例式,也就是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一个抽象定义,再列举若干种类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概念下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所讲:“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下列四点:1.它是一种竞争行为2.它的主体为违法竞争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主观过错【过门】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与不断完善,我们进入了人们能够大规模生产、收集、储存、分析和应用大数据的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在大数据时代的当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合法利益及网络数据平台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对这一新形势下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如何使我国公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司法机关已然做好了准备。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大数据时代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件经过】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脉脉”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和微博合作,用户可通过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但微博随后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此后双方终止合作,微博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发表言论诋毁公司商誉等行为。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后,上述两家公司提起上诉。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分析】案件主体:原告: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新浪微博)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2被告经营脉脉软件)北京套由天下发展有限公司行为:1.被告非法抓取注册用户的联系人与微博中相应用户的对应关系,将这些人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并将非法抓取的用户置业信息,教育信息进行展示2.双方终止合作后,被告方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得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而是继续使用3.发表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言论侵害法益:危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合法竞争利益及商誉相关法条:(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奇特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圈里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禁止诋毁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陈述总结】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进入大数据时代后,包括微博在内的平台方均有责任和义务推动数据生态繁荣,建立使用规则,并及对滥用行为加以制止。本案为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案,对行业规则的建立以及如何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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