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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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1浅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概念与特征探析(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分析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各国立法上存在着不完全一样的规定。法国刑法典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可见,法国刑法典中没有犯罪中止的直接规定,而是通过规定未遂犯来凸显犯罪中止既不为罪也不可罚的。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日本刑法典规定中止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自己意志而中止的情形。罗马尼亚刑法典中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的中止犯罪或者犯罪在被发现之前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情形。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然而,我国学者依据该条文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将犯罪中止表述为一种行为,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有的学者将犯罪中止表述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还有的表述则界定了中止犯罪的存在范围,即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二)犯罪中止的特征1、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继续进行犯罪。自动,即自己意志支配的活动,出于自己断然作出的决定,把本来可以进行到底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这是自觉的,不是被迫的。是彻底的,不是暂时的。当然,自动也是相对而言的,有些人是经过别人的说服、劝导、教育,他想通了,通过自己的意志将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这也是中止。由此观之,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2标准。2、彻底性是犯罪中止的重要特征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不仅在主观方面彻底的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而且在客观方面也彻底放弃了自己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达到了主客观方面放弃犯罪的一致性。彻底性表明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和决心,它表明了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完全的,而非暂时的中断。所谓暂时中断犯罪,是指行为人停止犯罪是由于准备的不充分或认为时机不成熟、地理条件不利等原因,而企图待条件适合时再继续该犯罪行为。它不符合犯罪中止彻底性的要求,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显然犯罪中止的彻底性也是相对而言的,不含有绝对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1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中止彻底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犯罪分子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放弃本次犯罪原来的某种犯罪意图或追求。2(2)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3(3)所谓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4(4)有人则把彻底性包含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之中,并认为停止犯罪必须是彻底而不是因时间地点不适宜而暂时中止犯罪。彻底性应是犯罪中止的特征。彻底性是相对的,只要放弃或中止了目前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就足以构成犯罪中上,而不是指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之罪。万变不离其宗,因此我们可以把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概括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永久的放弃了继续原来犯罪的意图和行为。3、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预备和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只需要停止犯罪活动就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了,但是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只是消极地达到犯罪活动,就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他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未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李,犯罪分子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件。对其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可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犯罪既遂之前一致自动放弃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3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页.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7页.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3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皆为犯罪中止,如果其中一人中止犯罪但未防止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算犯罪中止。可见,有效性是犯罪中止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我国刑法学界对有效性是否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成立犯罪中止,有效性是必备的条件;当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消极地自动停止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效性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当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有效性仍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必备要件。5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前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或有效的防止了该罪法定之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犯罪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停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另一方面,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的法定结果发生之前,有效的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二、犯罪中止的分类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犯罪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一)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这是根据行为人阻止犯罪完成的行为方式,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分类。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即犯罪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中止的犯罪中止,其行为方式仅需不作为方式。此种类型也即前述的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大多数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均属于此种类型,故理论上又被称为“普通中止”。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亦称“特殊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去防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它一般发生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少数情况下以及实行行为终了的某些情5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4况。上述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相比,消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较远,而积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较近,尤其是其中有些还发生了一定的实际危害后果,因此,一般说来,积极中止较消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大一些。补充此种分类的意义。(二)预备中止、实行过程中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这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1.预备中止预备中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活动,或者已经将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在携带犯罪工具奔赴犯罪现场的途中,因心中悔悟而返回;或者已经到达犯罪现场,因对被害人产生怜悯而未下手,等等。2.实行过程中的中止实行过程中的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着手犯罪之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未完成犯罪的情况。例如,在放火案件中,行为人已擦燃火柴,在准备点燃目的物时,自动停止了点火行为。此时的犯罪中止主要表现为自动放弃犯罪实行行为的继续实行或完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只要消极地放弃,犯罪中止就能成立。3.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投毒杀人者投下毒物后,又采取积极参与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下毒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此外,有些犯罪在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或加重结果之间不在同一个时空点上,因此在犯罪实施终了以后,犯罪结果或加重结果出现之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补充此种分类的意义。(三)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数量,而对犯罪中止进行的区分。当犯罪主体是一个人单独犯罪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当犯罪主体是多人共同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5犯罪时,一般认为,只有共同犯罪行为全部中止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但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犯罪结果因犯罪中止而没有发生的,并非所有的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只有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才成立犯罪中止。1.简单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简单共同犯罪所有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即全体共犯人集体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言之,全体实行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成立简单共同犯罪的全部中止。简单共同犯罪全部犯罪人实现犯罪中止较部分共同犯罪人实现中止要容易些,全部犯罪人只要做到一致地停止犯罪或一致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全部的犯罪中止,这是无可厚非的6。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止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全体共犯人都中止的情况和部分犯罪人中止的情况。2.复杂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比较清晰,即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就可成立犯罪中止7。复杂共同犯罪全部犯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与简单共同犯罪全部犯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情况大体一致,即全体共犯人集体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全体复杂共犯人都成立犯罪中止。补充此种分类的意义。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关于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各国有无罪主义说、不罚主义说和折衷主义说等,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即目前各国立法普遍采取的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6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7张明楷.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J].北京:清华大学学报,2001,.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6(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观点:1.刑事政策说。该学说首先由德国的费尔巴哈提出,该学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不是因为中止犯的违法性和责任性有所减少,而是出于预防犯罪考虑,其本质是为犯罪中止者架设后退的“黄金桥梁”。2.法律说。该学说主张从犯罪的成立要件中探求中止犯不处罚或减免处罚的刑罚依据。包括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以及违法性、责任减少说三种。第一、违法性减少说。该学说认为,故意是主观方面存在的违法要素。在行为人因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犯罪行为时,使得主观方面的犯意得到了改变,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应减轻,影响到了对违法性的评价,使得违法性也得到了减少。日本刑法学家平场安治认为:违法性减少是对中止犯减轻刑罚的根据;违法性消灭则是对中止犯免除刑罚的根据。8第二、责任减少说。该学说认为,因自己的意志而中止了犯罪行为,说明行为人已产生了悔意,是其规范意识起作用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进行非难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事后撤回犯行的决意,是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起作用的结果,因而非难的可能性减少、消灭,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9第三、违法性、责任减少说。该学说从违法性减少和责任减少两方面寻求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认为行为人中止犯罪,不仅从主观上中止了犯罪的意图,而且在客观上也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违法性、责任性同时都减少了,因而应当对中止犯减免处罚。3.并合说。该学说将刑事政策说和法律说结合起来说明中止犯应当减免刑罚的依据,具体包括违法性、责任减少说和刑事政策说的合并,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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