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各级农业银行要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县)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县联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第三条信用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活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按政策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第四条信用社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财会人员。第五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要按照民主管理与主任负责、全员管理与岗位把关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内容是:1.民主管理组织要对信用社经营方向、财务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固定资产购建、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查,定期听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发挥其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指导作用。2.信用社主任要带头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组织对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编制、实施和完成;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适时组织财务检查和分析,定期向民主管理组织及本社职工分布经营状况。对本社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3.计划、储蓄、信贷部门或主管人员,要认真编制和积极完成信贷计划,经常匡计资金头寸;灵活调度信贷资金;积极组织资金,优化存款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活化信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按期收回资金本息。提高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4.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有关法规和各项财会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负责财务收支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工作;按期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和指标考核;对违章违纪行为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5.信用社全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牢固确立资金、成本、效益和全局观念,努力经营,加强核算,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第六条信用社财务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各级农业银行要通过县(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七条财务计划是信用社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成本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和指导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信用社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固定资金计划、信贷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利润及利润分配计划等。第九条信用社每年初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信贷计划、上年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往年财务收支规律,以及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因素,编制本年度的财务计划,并附计划编制依据的说明。财务计划应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计划时,应专门提出报告,具体说明修改补充的原因和意见,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信用社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十一条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年度财务计划,由地(市)中心支行二月底以前上报省分行,省分行审查后于三月底以前将财务收支计划下达到各地。经核批下达的财务计划,各级行、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第三章固定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信用社的固定资金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第十三条信用社财产是属集体所有,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私分、侵占和平调集体财产。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如点钞机、铁皮柜、打捆机、计息器、钞币鉴别器、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税务部门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物品。单位价值200元以上89(含200元)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设立低值易耗品登记薄。不足200元的物品,也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营业用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等。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信用社所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三、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信用社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第十六条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人账,已动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入账。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贺、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账;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加上改装费。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政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入账。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六、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信用社固定资产价值入账。六、盘盈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九、信用社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十七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通过“075固定资产基金”、“076固定资产占款”以及“070固定资产折旧”三个科目进行核算;按照以户核算,按类设卡的原则进行管理。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占款”科目应设以下账户进行核算: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教学用房和其他用房及建筑物。2.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3.电子设备: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饥、记账机及配套设备等。4.机具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胶印设备、电视机、收录机、放大机、照相机、录像机、电影机、发电机、空调机、投影机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保险柜、无线电设备、各种仪表器等。5.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第十八条信用社按下列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提取折旧的范围(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设备、运输车辆;3.租出的固定资产;4.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未提足的析旧可以补提。(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3、租(借)入的固定资产;4.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5.属于经芦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6.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发生的电子计算机购置费和安全设施费已在成本中列支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再提取折旧。二、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每季初根据应计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算当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当季增加的固定资产,当季个提折旧;当季减少的固定资产,当季照提折旧。(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处理的各项收入减去清理费后的余额。由于信用社一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很小,其清理费用等于或大于残值,故在计算折旧率时省略不计。(三)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100%固定资产季折旧额=资产原值之和/4×年折旧率/4各类固定资产的析旧年限附后。第十九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投资购建的学校、培训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产权属辖内信用社所有。由信用社根据产权的账面原值,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以保证此类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的日常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一、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应区别财产类别,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基本建设投资。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房屋的,必须向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的意向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才能投资。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报中支备案;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县(市)联社审查签署意见,报中心支行审批;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地、县两级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分行审批。县(市)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基建投资,由中心支行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分行审批。各级信用合作部门对当年审批及竣工的基建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写出专项稽核报告,随年度会计决算汇审逐级上报。(二)县(市)联社及信用社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汽车的,于年初逐级编制上报购车申请报告,省分行统一下达购车计划,并统一定购。(三)县(市)联社及信用社因业务发展需妥购置微机设备的,于年初逐级上报购机申请报告,省分行统一下达购机计划,并统一定购。(四)信用社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由县(市)联社规定审批权限。(五)没有业务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或两项基金小于“待处理历年亏损”的信用社,除按现定开支安全设施费外,一般不准购建固定资产。如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必须购建时,须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六)对新增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账。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可按新旧程度,依质论价,及时出售或有偿转让,也可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其收入进更新改造基金账户。三、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部门鉴定后应认真进行清理,做好残值估价和残料入库工作。残值收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减少更新改造基金。四、信用社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当年的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对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基金;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作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处理。信用社处理同定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每笔金额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县(市、联社审批;每笔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分行审批。第四章信贷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信贷资金管理(包括信贷资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信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