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委托经营权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4-4-9【内容提要】本文对国营企业财产权的“经营管理权”说、“占有权”说、“用益权”说、“租赁权”说,以及。法人所有权”说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这些理论均不足以说明我国国营企业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作者认为,在国家与国营企:业的财产权关系中,国家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委托经营(简称委营)五项权能。而国营企业则依据国家所有权而享有“受托经营权”。这种“受托经营权”又具体地表现为“经营占有”、“经营使用”、“经营处分”、“经营收益”四项权能。国家通过收取税利、制定指导性计划和进行宏观管理等手段实现其财产所有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行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意摒弃原有的集权体制,探索建立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模式。,1979年国务院作出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在利润留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使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扩大了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的自主权,确立了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明确了企业之间的产品转让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国家不再过多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关系的变革必然会在财产权关系上反映出来,传统的国家所有权理论受到冲击,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要求对传统所有权及与之相族系的其它财产权理论重新作出评判,亟需从理论上对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正确阐述。为此,本文拟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性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在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企业”均指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对几种观点的商榷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就国家所有权,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争论中最富代表性的首推。经营管理权”说。这一观点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1948年,维尼吉克托夫出版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一书,正式创立了这一理论。按照维氏的观点,企业仅仅是国家的一个代理机关,企业的行为直接就是国家的行为,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它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又叫业务管理权)并不是民法上的权利,而是因利用国有财产完成国家计划所必需的各种职能、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也普遍接受了这一观点。近年来虽然有许多人试图对经营管理权的内容作扩充解释,但一般并无长足进展,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概念本身有其历史局限性。经营管理权的产生是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在财产权制度上的必然反映,其结果是为上级机关随意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诚如有的国外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的范畴主要也是为行政手段的应用而塑造出来的。”按照这一理论企业活动的主要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企业权享育国有财产的日常管理权,它只是事事听命子上级的义务承担者和执行者。这~理论显然与我国当前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方向不符,几十年的经济建设实践也证明它是不成功的。作为对经营管理权学说的修正,理论界还提出了占有权说,用益权说和租赁关系说三种观点。这几种观点的共同缺陷是都没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来把握这种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国营企2业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是力图寻找出一种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与其相类似的财产权概念,并以这种财产权的固有内容来解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享的财产权利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来说明现实的经济关系。两种意义上的占有权(即作为所有意义上的占有权和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权)固然都与企业的实际权利不符,用益权同样也不能概括企业所享的财产权利,因为除使用和收益权之外,企业还享有一定的处分权。用益权的设立大多是无偿的,其设立一般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国营企业的财产权则由国家授予,其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活动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社会财富,企业的存续也完全取决子社会的需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效果,企业的存续期事先一般是无法确定的。-租赁关系说则是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化,毋容讳言,租赁经营是近年内发展起来的一种国有财产的经营方式,但也仅是其中的一种,除此之外,大量存在的仍是受托经营。而且租赁一般只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并不适于推广到大型骨干企业。.对国营企业之所以要实行以税代利,其实质并非是为了将国家与企_业之间的关系固定为一种单纯的租金交纳关系,而是为了依靠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使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国家对企业并没有放弃必要的指导、管理和调节。鉴于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理论界还提出了法人所有权说。有人认为,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中,股东只享有单纯的收益权,企业财产形成了一种新的所有形式,即法人所有权。我国既然承认企业的法人地位,那么就应承认法人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是对股份公司的一种误解。_从许多国家的立法来看,作为股东代表的董事会不仅可以决定企业经理的人选,而且还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企业也负有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经营情况的义务。这些都并非用益权所能概括得了的。如果过分强调企业的权利,确认企业的法人所有权,那么就会削弱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既进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大量的经济立法对私人企业活动进行干预,仍不能避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就更不容许出现这种状况了。但是,1984年下半年出现的“四失控”(即物价、消费基金、基建规模和外贸的失控)现象却预示了这种危险性。我们罗列上述观点的目的无非在于说明: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要求在法权观念上进行相应的变革,建立一种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相适应的财产权关系和制度。。上述几种观点之所以遭到非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或是囿于传统财产权的教条,用历史上出现过的适应于一定经济关系的某种财产权理论来解释客观条件大相迥异的现实经济关系;或是盲目效仿国外的理论,而没注意到“所有的定义都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的各方面的联系”。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把土地所有权视为所有者自由意志的体现时说:“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把一个完全确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同时还包含着这样的自白:随着社会发展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变化,‘实在法’能够而且必须改变自己的各种规定。”同样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当客观经济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只有相应变革法权观念,才能使我们的理论更加切合实际。(二)对我国国家所有权权能的设计所有权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通过自己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各种权能,其实现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因此任何统治阶级无一不从有利于自己的统治3出发而对所有权权能加以精心设计。就我国的国家所有权来说,由于其主体兼具有所有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其客体具有复杂性,由各分散的相对独立的企业经营。因此就要求我们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进行系统的设计。从动态的角度规划各项权能之间及其与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这些权能互相协调、互相制约,最终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以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目的,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几项权能:l、占有权能。占有权能系指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一可能性,是所有者与他人之间因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实际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生产消费或个人消费以及处分的前提。实际占有意味着人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形式而对物质资料进行支配,是人对自然的直接作用,构成所有制产生的前提。马克思指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它构成生产的一般条件。_联系再生产的全过程来考察,占有又是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结果。如果我们将占有不是看作一种静态的关系,而是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着的动态关系的话,占有又是从所有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一种新的关系,质言之,从既成的所有关系中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萌芽状态的所有关系即为占有。对这种实际占有关系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即形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占有权能(或称之为占有权)。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占有权并无特定的存在形式,而是经常和所有权的其它权能混合在一起。其原因在于占有除了能为其它权能的行使提供方便的条件之外,本身并不能为所有者带来什么独特利益;相反,单纯的占有或占有权还有可能会为所有者带来某些不利后果。土地不耕种、不出租,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就不能实现;机器闲置不用,不但一会因自然力的作用如风吹、日晒、雨淋等等而产生有形的价值损耗和使用价值的减损,而且还会因新技术的发明和效率更高的新机器的采用而使原有机器的价值产生无形损耗。资产阶级学者往往从表面现象出发,把占有权曲解为一种人对自然的作用,“占有为事实的作用”“对物事实上之管领力为占有等等,不一而足。我们认为,占有并非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基于物而产生的关系,即是说占有具有排它性,一个人的占有就意味着他人古有可能性的丧失。合法占有则意味着非占有人不得违背所有人的意志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也不得妨碍所有人对其财产实施占有。当然这种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已行使,也可以根据合同或其它合法原因由他人行使。当占有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后,所有人的财产即与所有人相脱离,分离出去的占有权便形成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不过在任何情况下非所有人的占有权都具有派生的、从属的性质,都要基于一定原因而产生于他人的所有权。为实现占有权而实施占有的形式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它“首先受到必须占有的对象所制约”,其次要“受到占有的个人的制约”,最后是要“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可见,作为占有主体的劳动者和作为客体的生产条件的状况,以及二者的具体结合方式,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的具体占有形式。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生产力水平虽已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化程度,但仍不发达;劳动者还受旧式分工的束缚而将劳动视为谋生的手段,个人利益还没完全融化在国家利益之中。在这种条件下,只有以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并使之成为拥有一定的权限和利益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因而对国有财产的占有权只适合由企业来行使。42、使用权能。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性质依其用途而对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是人与人之间因利用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说来,只有对那些实际可以加以支配的财产才能谈的上使用,因此使用权动的行使自应以占有权能的享有前更有意义。使用权能的发挥也要受很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用受到物的自然属性的制约,其次要受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由此所决定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方式的制约,最后是要受制于使用所赖以进行的社会形式的制约。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基手所有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之所以要构成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其根本原因在于所有权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人们拥有财产的目的并非单独是为了控制财产或表示占有的财产的数量,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通过一定手段获取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某种经济利益。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之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可见所有权的主要作用应体现在它的经济价值上。马克思指出:“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价值”。在传统民法上,收益仅被限制在“收取天然及法定之孽息”的范围内,如采撷果实、收取房租等等。这是小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保守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自始就显示出其不科学性。特别是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大量的收益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通过流通领域而实现的。离开生产领域而讲收益,就不能揭示出收益的实质,也不能正确地把握隐藏在收益关系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法权关系。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为法律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行使结果或是改变了财产的存在形态。(如由商品形态转化成了货币形态);或是改变了财声的经济用途(如由原材料加工成了制成品);或是使所有人的所有财产不复存在(如赠与、抛弃)。处分与收益的区别在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