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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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三章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第一节垄断协议概述第二节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第三节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第四节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六大彩电厂商再结“价格联盟”设价格生死线继数年前长虹发起彩电业“价格联盟”之后,2006年9月21日,占沪上国产平板彩电市场份额八成以上的6家企业———海信、创维、长虹、康佳、TCL、新科再次坐到“一条板凳”上。六大彩电厂商昨天宣布,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联盟”中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得将81厘米液晶电视打到4999元以下,94厘米液晶电视打到7999元以下的“价格生死线”,如果家电连锁企业单方面以“惊爆价”形式宣传低于这一“价格生死线”的上述品牌彩电,各品牌供货商将以缺货或者不补差价的形式相抵抗。条航线票价大多一致航空公司结成价格联盟?2006年3月同一航线上几家大航空公司的报价往往都出奇的一致。比如,天津线上,东航、上航、国航、海航四家都是8折,820元,携程网上,折扣价竟然也普遍为820元,只有少数航班可申请最低折扣价620元的6折票;广州航线上,东航、上航、国航、南航售票部门的报价都是7折900元,而携程网上的折扣价也清一色为7折;深圳航线,东航、上航、国航、南航、深航售票部门报价最低都是840元,折,而网上的折扣中最低也是6折;济南航线上,东航、上航、国航、山航都是530元,相当于全价760元的7折;厦门航线,除春秋航空4-4.5折,东航、上航、厦航都是6折,580元;昆明航线,除春秋航空4-4.5折,东航、上航、国航、南航都是7折,1330元。记者采访的两家航空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其中一位销售负责人则表示,航空公司主要是参考自己公司的实际成本和客源变化来制定票价,“偶尔也会通通气,但不是主要的因素。”另一家航空公司的销售负责人也表示,航空公司之间的沟通总归会有的,但不会形成所谓的“价格联盟”,“机票价格主要还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定,如果随意降价把市场做乱了对大家都没好处。”《检察日报》2006年10月22日撩开“面条协会”的面纱在重庆市渝中区又出现了一个“面条协会”其真实名称是“重庆市总商会农副食品加工业商会制面业协会渝中区分会”,协会于2003年10月底成立后,首先做的事,就是统一市场定价,生面条价格由过去每斤0.7元涨至1元。协会同时要求当地40多家面条作坊必须入会,交纳数百元的价格保证金,并规定不得擅自降价出售面条,否则一律处以罚款。这样一来,渝中区生面条的价格比邻近的江北区明显高出30%以上。由于两区仅隔一条嘉陵江,居民戏称“生面条过了江每斤就要涨3毛”。(见2003年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第2版)“面条协会”提高生面条的价格后,无疑增加了面馆的成本支出和经济负担,而面馆则借机抬高熟面条的售价,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即使是那些不去面馆消费而买生面条回家加工食用的居民,也要多花些钱。“面条协会”的垄断价格,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利益。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由食品科技协会用世界拉面中国分会的名义组织拉面企业联合涨价,组织、策划的“方便面行业集体涨价”事件,经国家发改委调查认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责令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第三章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它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竞争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往往被认为是市场中对竞争危害最为严重的行为。因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本章重点探讨垄断协议的含义、特征、形式、分类、规制原则、规制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问题反垄断法第一节垄断协议概述一、称谓、概念、分类和特征1.称谓:卡特尔、不正当的交易限制、(联合)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联合行为。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垄断协议最常用的表述方法之一是“卡特尔”(Cartel)垄断协议与卡特尔并非完全对应关系,卡特尔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反垄断法中含义并不统一–(1)从主体间的关系看,有的仅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即仅指横向协议,有的则既包括横向协议,又包括纵向协议;–(2)从协议的形式看,有的仅指明示和正式协议,有的则指包括明示、默示在内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协议;–(3)从协议所议及的范围看,有的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有的则既包括合同、协议,也包括团体的决议及协调一致的行为等垄断协议作为以“合意”的方式限制竞争行为的通称,对其一般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即它既包括横向协议,也包括纵向协议;既包括明示协议,也包括默示协议;既包括正式协议,也包括各种非正式协议;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也包括团体的决议及行为人协调一致的行动。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销售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竞争的行为。理论研究如何界定“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常被称作“反竞争的协议”、“卡特尔”、“共谋”、“联合行为”等。–《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卡特尔的界定是:“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jointogether)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Combination)。其主要存在于欧洲,在美国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日本新法律学辞典》对卡特尔的解释是:“同一行业企业之间,为了避免相互竞争而订立的协定,以限制提高物价、限制生产、限制销路等为内容的企业结合。卡特尔是通过自由签订合同而形成的,它本身是根据自治的法律规范(卡特尔协定、统制协定)来加以限制和禁止自由竞争的组织。”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将这类行为称为“垄断协议”,并在该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划分(2)依主体所处层次划分(3)依参与联合的企业意思表达形式划分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二)企业团体的决议–1企业团体的形式–2决议的形式(三)企业间的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分类依据参与联合的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不同,可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分别简称为“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电脑销售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电脑生产商与电脑销售商之间的联合。二者对竞争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横向限制主要排斥了联合各方之间的竞争;纵向限制主要排斥了联合各方之外的竞争。特征(1)主体数量的多元性。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2)主体地位的独立性。(3)采用形式的多样性。采用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4)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行为人联合时具有共同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形成共同行动。(5)行为的限制竞争性。其实施使企业之间原来的竞争受限,或者使其他企业的交易受限。垄断协议的特征(2)行为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4)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a)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或协调(b)垄断协议的实施往往需要一定的环境或条件–1较高的市场集中度–2类似的成本结构–3具有进入市场的障碍–4类似的经营理念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例(1)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原则性或者一般性的禁止规定,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未作列举或例示性规定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例(2)在定义性规范中例示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日本《独占禁止法》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6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的交易限制,是指事业者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交易价格,对数量、技术、产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的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例(3)一般禁止行为与类型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例欧盟一些成员国的竞争法及《罗马条约》列举了典型情况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罗马条约》第85条现《欧共体条约》第81条欧共体条约第81条:原则禁止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以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产生此结果的协议、决定或协同一致的行动。1、直接间接地规定购买、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2、限制或者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开发或者投资;3、划分市场或者货源;4、在同样的交易中对其他交易对方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5、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交易对方接受附带义务,而根据其性质和商业惯例,该附带义务与主合同并无关系。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罗马条约》第85条现《欧共体条约》第81条同时第(3)款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须符合四个条件: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生产销售或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消费者可以分享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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