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同年12月1日生效实施共5章,33条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广义——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方法竞争行为:欺骗交易行为(仿冒行为、商业混同);商业贿赂行为;(区别回扣、折扣、佣金)侵犯商业秘密(技术、经营、管理信息);商业诽谤行为;(商誉权)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滥用权力;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济法EconomicLaw(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1.注册商标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载入注册商标簿,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商标还包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经济法EconomicLaw我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类型及认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经济法EconomicLaw(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定义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商品独创的名称,特殊的字形和字的特殊排列,具有特定的色彩、形态和外观,能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经济法EconomicLaw2.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部门均无权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应分析商品具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来认定。经济法EconomicLaw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认定(1)被仿冒的商品必是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4)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济法EconomicLaw(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加以惩罚。经济法EconomicLaw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擅自使用(2)被仿冒的客体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3)就具体的使用行为而言,应当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标注于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上。同时,还包括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4)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经济法EconomicLaw(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认定2.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及认定经济法EconomicLaw习题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该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为下列哪一种?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含义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以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凡在帐外暗中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主体: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形式: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目的: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行为:具有隐蔽性,即通过秘密的方式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具有违法性工商—没收所得、罚款1~20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商业贿赂医药行业、建筑行业、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是重灾区回扣行为及认定回扣是商品购销或劳务活动中,卖方从买方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另行扣除一部分,返回给买方的钱或物。回扣公开入账是合法的,如果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EconomicLaw折扣与回扣的区别折扣也被称作价格折扣、让利等。它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折扣是一种商业惯例,我国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都予以明确规定经济法EconomicLaw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承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费用。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用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济法EconomicLaw习题1、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做成一笔交易。甲工厂通过银行走账在王某的个人信用卡账号上汇入1万元做为“酬谢”。该行为的性质?A.折扣B.回扣C.佣金D.商业贿赂C2、某百货公司销售空调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三的回扣,并向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A不正当竞争行为B变相行贿行为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三——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含义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特征——1、利用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2、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工商—商品经营者:消除影响;罚款1~20万元广告经营者: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作了规范:“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济法EconomicLaw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我国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立法采用综合调整的方法,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专门规定。经济法EconomicLaw小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1月-9月对全国45家频道、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进行监测,发现其中竟有2万多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62%。而2003年的违法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更是高达76%。该局还在2004年6月-8月对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这一违法比例在2003年为84%,在2002年也高达91%这些违法广告主要的表现是治疗癌症、风湿以及减肥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进行宣传,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在今年监测的2万多次违法药品电视广告当中,有59%是为处方药做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特征——1、具有商业价值——使用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经济利益(实用性或者价值性)。2、具有私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新颖性)并有保密措施以维持秘密(保密性)。商业秘密的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若干规定》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不完全列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经济法EconomicLaw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及认定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经济法EconomicLaw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活动或使用的证据,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