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误导宣传行为E:\视频资料\广告也疯狂.wmv【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误导广告。“误导宣传行为”知识结构图第一节误导宣传行为概述第二节误导广告行为第三节误导宣传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第四节误导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误导宣传行为概述一、误导宣传行为的概念误导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商品外对商品(包括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和令人误解的宣传);途径: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内容:包括在于商品外对商品(包括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二、误导宣传行为的特征(一)误导宣传行为的本质是引人误解(二)误导宣传行为的方式是“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三)误导宣传的内容是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三、制止误导宣传的立法第二节误导广告行为一、广告概述(一)广告的概念和种类广义的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为了取得商业赢利或实现政治主张或服务社会生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的宣传活动。包括商业广告、政治广告、社会广告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上的广告:1、商品广告、2、服务广告、3、形象广告)即广告活动的主体为了实现赢利的目的,通过各种媒介和途径推销商品、介绍服务或宣传企业的活动(二)广告的特征1、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2、广告的目的:介绍商品(服务)或者经营者3、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都要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四、广告费用由广告主承担(三)广告竞争策略与广告的真实性现代商战是信息战,通过广告,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条件能够公诸于世;通过广告,消费者能够对参加竞争的商品进行比较和选择;通过广告,竞争能够形成浩大的声势。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商业竞争绝对离不开广告,广告是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美国广告界有这样一句格言:真实是广告的生命,诚实是最好的广告策略我国《广告法》在其它许多条文中贯彻了真实性原则,如: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农药广告不得有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等等二、误导广告的性质和构成(一)误导广告的概念和性质误导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包括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包括虚假广告和令人误解的广告)。性质分析:从市场交易角度看,误导广告行为是欺诈性交易行为(针对消费者)从广告管理角度看,误导广告是广告违法行为(针对管理者)从市场竞争角度看,误导广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竞争者--往往是商业诋毁)(二)误导广告行为的构成1、误导广告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经营者——广告主另一类是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仅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上广告经营者:除《广告法》所称广告经营者外,还包括广告发布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的规定是“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误导广告”。“发布误导广告”应该包括广告发布者的行为。2、误导广告行为的主观方面对广告经营者法律规定的主观方面——“明知或者应知”3、误导广告行为的侵害客体误导广告行为作为一种欺诈性交易行为——客体是消费者的消费权利和消费自由作为一种广告违法行为——客体是市场的广告秩序和国家对于广告的管理关系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客体是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4、误导广告行为的客观方面误导广告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行为和结果两方面内容。在误导结果是指误导广告行为所导致的引人误解的结果——美国人实际采用的是合情合理的人的标准。美国学者考曼的学说广告(商品的表示)是否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是否近似或混淆的判断标准是相同的,可依据:①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②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③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来进行判断第三节误导宣传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误导宣传行为客体不同作出分类:如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的误导宣传(现实生活中自然不限于法条列举的这些方面)一、对商品质量的误导宣传用广告或其它方法:1、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2、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3、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书4、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是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5、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经申请专利或已经取得专利证书6、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良7、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8、对失效的商品谎称有效9、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10、谎称原产地使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11、对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或者相反,对进口商品谎称非进口商品12、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13、谎称医药或医疗设备疗效的二、对商品价格的误导宣传国家发改委专门颁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列举了14种价格欺诈行为)。”市场上常见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一)虚假标价(二)两套价格(三)模糊标价(四)虚夸标价(五)虚假折价(六)模糊赠售(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八)虚构原价(九)不履行价格承诺:(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三、对商品的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数量等的误导宣传第四节误导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误导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1)实施者是市场经营主体及广告经营者;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消费者,占有市场,或者帮助不正当竞争者获取他人已占有的市场(2)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假的或者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行为(3)误导宣传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从而也造成竞争对手经济上或信誉上的损失二、误导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二)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任性质的特殊性——具有双重性质;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违反了《广告法》其次,责任主体的特定性——广告的经营者(包括广告发布者)再次,责任人主观上必须为明知或者应知——所谓“明知”,就是已知该广告是误导广告,仍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误导广告的行为;所谓“应知”,是一个推定概念,只要一般状况下应知,或者依《广告法》规定稍作审查即可发现而由于工作马虎,或采取放任的态度予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即视为“应知”,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不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