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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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法2经济法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竞争法(CompetitionLaw),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欧洲称为“竞争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所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性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狭义上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1、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济法5(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七)低价竞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串标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济法6(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3、名称混同4、虚假表示经济法7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法8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为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经济法9经济法10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经济法11近日,大连市民张女士陪母亲到医院检查身体,等候中有人塞给她一本小册子,乍一看封面张女士以为是《读者》的副刊,待她仔细翻看后才恍然,原来里面宣传的都是某一种抗癌药物。经济法12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虚假宣传案(2006)阿里巴巴雅虎网站“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贺文龙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2006年将阿里巴巴、雅虎和3721公司3家网站及九天公司告上法庭经济法13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B)未经许可;(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经济法14傍名牌2001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先生出席了南京国际服装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的“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广告牌赫然而立。卡丹先生摊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惊的样子:“我没有这个公司!”经济法15傍名牌新招奇招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经济法16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经济法17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经济法18假冒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案件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有20余家连锁店。其“红蓝白”的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其横幅牌匾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1999年6月7日,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有关工商部门责令“馨燕快餐厅”将其牌匾上的字样除去。“馨燕快餐厅”仅将“国”、“州”两字除去,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牌匾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鸿利公司遂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济法19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经济法20(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第6条1、行为主体:(1)公用企业(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3、主观上故意,以排挤其他的竞争者为目的4、侵害:(1)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2)消费者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经济法21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等。(2)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等等。经济法22(3)供气部门: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等。(4)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等等。(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等等。经济法2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药草公司: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2)盐业公司: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3)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4)农村信用合作社: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5)有线电视台: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6)石油、石化公司: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7)殡仪行业: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8)新华书店: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经济法24(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1、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2、侵害客体——经营者的利益3、客观方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强制交易的行为(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区封锁经济法25案例某啤酒是国内知名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来,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一个啤酒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啤酒市场,责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前者的各种卫生指标进行检查。检查后,该局同政府主管领导协商后,认定该啤酒为不合格产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检查结果,使该啤酒在这一地区的销量直线下降。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啤酒进行抽查,结果是所有指标均达到了国家标准。经济法2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规定等形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成产的产品会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以及所谓“联合执法”等方式,实行歧视性待遇,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3)以拒绝给与行政许可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经济法27(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经济危害有多大?.flv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经营者故意、自愿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财物及其他补偿,包括金钱回扣、赠送昂贵物品、提供免费服务、给予不正当利益等。特征经济法28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行业二:零售业行业三:房地产行业•行业四:保险行业行业五:旅游行业•行业六:电信行业行业七:银行业•行业八:教育行业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经济法29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折扣与回扣的区别:a、发生的时间不同:折扣发生在交易当时,而回扣发生在交易完成以后;b、给予的对象不同: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既可以给予交易对方,也可以给予交易对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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