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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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利率市场化在改革进程中稳步推进。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探索贷款利率改革的途径。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同改革之初相比已明显提高。回顾中国利率市场化所走过的道路和国际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基本经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始终注意改革进程与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和中央银行对利率的宏观控制能力相适应,保证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按照这一精神,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确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关系,逐步淡化利率政策承担的财政职能。确定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2003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对一些利率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进一步理顺利率结构,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2004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三个重要步骤。第一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并放开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和结息方式。金融机构不再根据企业规模和所有制性质,而是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逐步形成了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第二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加点幅度。这项制度的建立理顺了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了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第三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0月29日起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这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贷款利率更好地覆盖风险溢价,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同时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条件,促进金融机构按照资本充足率加强负债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总体来看,利率市场化是不断放松利率管制的过程。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8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仍在管理的本外币利率种类尚有30种。今后,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和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扩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自主权,通过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引导利率发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2005年一是3月17日将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下调到0.99%,同时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为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促进商业银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水平。二是协调本外币利率关系,减轻人民币结汇压力。针对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持续上升的情况,五次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累计提高2.125个百分点至3%,一年期港币存款利率上限累计提高1.8125个百分点至2.625%。三是修改和完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的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为商业银行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和业务创新、改善金融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2006年,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一是启动了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于2006年10月至12月进行试运行,从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尝试为金融市场提供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二是2006年8月19日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法定贷款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扩大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空间。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实施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并放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8年9月放开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8年10月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4月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1999年9月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期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利率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2000年9月21日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中央银行备案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3月将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2004年1月1日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上浮7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上浮100%2004年3月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加点幅度。2004年10月29日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8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仍在管理的本外币利率种类尚有30种。2005年3月27日将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下调到0.99%,同时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2005年五次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累计提高2.125个百分点至3%,一年期港币存款利率上限累计提高1.8125个百分点至2.625%;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的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2006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于2006年10月至12月进行试运行,从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尝试为金融市场提供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2006年8月19日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法定贷款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扩大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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