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指南针司考*刑法200个基础考点柏浪涛一、复习理念:只抓考点,不需全面。备考开始,我们需要系统复习,但我们不需要全面复习。因为现在全面复习的知识,到最后冲刺阶段,总会忘得所剩无几。那么多部门法需要记忆,我们的大脑硬盘有限,带进考场的总是有限的知识点。既然如此,我们一开始就只抓考点,不需全面。根据考试大纲、历年真题考查记录及命题者的命题规律,现精心总结出刑法200个基础考点。在基础学习阶段,务必掌握这200个基础考点。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由于授课时间所限,200个基础考点无法一一讲解。只罗列不讲解的考点,可以参考柏浪涛著:指南针2015年《刑法攻略》二、知识框架图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4.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总论犯罪论性,期待可能性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7.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数罪1.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刑罚论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侵犯个人法益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交付刑: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三、考点分布(标记★,即为基础考点)总论(100个)一、刑法论(5个)(一)刑法的解释1.解释的效力。2.★解释的方法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缩小解释,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巩固应用】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性关系”应解释为仅指性交行为。这是一种缩小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也属于扩大解释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D.刑法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个思想基础;★8个要点。2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8个要点:(1)法律主义;(2)禁止习惯法;(3)禁止事后法;(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8)明确性原则【巩固应用】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B.我国刑法典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4个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2.★时间效力。二、犯罪论(69个)理论基础:两层次体系(或称两要件体系)1.简图:客观层次: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层次: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2.详图:行为主体危害行为正当防卫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客观层次:客观要件行为对象——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危害结果被害人承诺等因果关系犯罪故意责任年龄主观层次: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事实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3.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一)客观要件(10个)1.行为主体①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②★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单位与成员关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2.危害行为①★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巩固应用】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拒不退出”,所以该罪是真正不作为犯B.诈骗罪的行为是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所以该罪既可由不作为构成,也可由作为构成C.消防队员甲来到火灾现场故意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李四在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房屋挖垮,主人陷落呼救,李四故意不救助致人死亡。李四在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的同时,还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3.危害结果★结果加重犯(结构、罪过形式、因果关系、法定性)。4.因果关系①条件说:★条件关系的限定,★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假定的、二重的、重叠的)。②相当说:★介入因素(三标准),特殊体质。【巩固应用】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A.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毁了乙的家具。后证实乙原本将要毁弃该家具。甲的行为与乙家具的毁坏没有因果关系B.甲重伤乙,在送乙去医院途中,发生强烈地震,乙被倒塌的树木压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妇女反抗中认出是甲,对甲说:“其实我心里早就喜欢你!”随后两人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既遂D.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打了乙一耳光,乙嘴角流血,结果血流不止死亡。事后甲才知道乙有血友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客观阻却事由(11个)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具体内容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时间条件适时性和紧迫性意思条件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必要性和相当性①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动物侵害问题,★假想防卫问题。②适时性和紧迫性:★财产犯罪的特例,★设立防卫装置问题,★事后防卫。③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④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⑤★特殊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3.被害人承诺①★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②推定的承诺的成立条件。4.其他阻却事由①自救行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②法令行为。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③正当业务行为。【巩固应用】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卷二.3题)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三)主观要件(8个)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积极追求(赞成票)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不违背意愿(弃权票)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愿(反对票)疏忽大意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不想发生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但无法预见到不想发生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不想发生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3.★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5.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6.★各罪过形式之间的联系。7.★对象错误:具体的错误,抽象的错误。8.★打击错误:具体的错误,抽象的错误。9.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提前实现。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故意犯罪既遂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想像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故意犯罪既遂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想像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狭义的错误:故意犯罪既遂事前故意:故意犯罪既遂结果的提前实现:如果着手,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未着手,就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事实认识错误【巩固应用】1.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4题)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2.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53题)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四)主观阻却事由(3个)1.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八宗罪。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责任能力。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4.★期待可能性。(五)犯罪形态(8个)1.★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犯罪未遂:★成立条件,★未遂与预备的区分(着手的判断),★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3.犯罪中止:①★时间性②自动性:★未遂与中止的区分。③客观性④有效性:★因果关系问题。4.★各犯罪形态的联系【巩固应用】1.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乙投毒,见乙痛苦不堪便将乙送往医院,乙没死。事后证明,甲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为甲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B丙入室盗窃时听到窗外警笛声,以为是警察来了便逃跑,实际上是过路的救护车。因为没有警察来临,所以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C张三盗窃银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十元钱,非常失望,十元钱也没拿走就转身离去。张三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张三瞄上了李四的劳力士手表,价值五万元,晚上到李四家中盗窃,找了一圈,没找到劳力士手表,只找到一只10元钱的电子手表,非常失望,只好拿走电子手表。张三的行为成立盗窃既遂2.下列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为绑架张某而诱骗其到犯罪地点,张某在前往途中预感事情不妙便返回。甲构成绑架罪未遂B.乙正在盗窃,发现走来一名警察,匆忙逃离。事后方知来人实际上是自己的同伙。乙成立盗窃未遂C.丙欲强奸妇女,妇女说:“你脸上有道刀疤,我如果报案,你一定逃不掉!所以赶紧放过我!”丙感到害怕,便离开现场。甲成立强奸未遂D.丁欲强奸妇女,提前藏在妇女卧室床下,妇女回家后往床上坐下时,将床坐塌,压得丁动弹不得,被抓获。丁成立强奸未遂(六)共同犯罪(22个)1.成立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的含义:部分犯罪共同说。③共同故意:★共同故意的形式,★共同过失,★同时犯。④共同行为。2.理论分类①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承继的共同正犯,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共谋共同正犯。②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