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1指南针司考商经法讲义邓金华商法第一章公司法一、公司概述(一)强化内容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英美法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社团性(3)营利性3.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两合、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没做规定)(2)以股份转让自由度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公司)(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成立—终止);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起止时间、范围);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以投资到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5.公司设立(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相应债务由公司承担。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2)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3)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责任: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5)关于注册资本的新旧法条变化笔者编一副对联:“三万十万五百万,取消了;二十三十二五年,全没了”,横批:“无需验资”,对这些曾经折磨过老考生的数字,忘了吧。(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2号重点学习: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附:第十五条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较为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较为严格。(2)公司章程的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限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公司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7.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保险公司二亿元实缴货币资本证券公司五亿(大综合)、一亿(小综合)、五千万(经纪)实缴商业银行十亿(全国性)、一亿(城市);五千万(农村)实缴劳务派遣公司二百万元基金管理公司一亿元实缴货币资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发债公司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二)练习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9年·卷三·71题·多选)【答案】AD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4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2.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13年·卷三·68题·多选)【答案】ABC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考点】公司章程约定事项的合法性陷阱选项D具有一定难度,需要一定的语义分析能力,所谓“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这句表述的法律意义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明白这点是解题的关键。二、公司股东(一)强化内容1.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通过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司法解释三》:(1)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冒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股东权利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指南针司法考试您身边的司考专家5(6)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书面请求,公司有权拒绝,股东可以起诉。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优先认购新股权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9)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10)公司重整申请权(11)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3.股东诉讼制度(1)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诉讼公司股东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