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常用知识(PPT-4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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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常用知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具有最高司法解释权;法规---国务院颁布的为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颁布的为地方法规;规章---部级颁布的为部门规章,省(市)政府颁布的为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省(市)局级机关颁布的;《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效力顺序,从高到低: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的效力原则‒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法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目录★内容概述阶段要项序号讲解要点入职1建立劳动关系1-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2劳动关系何时建立?2签订劳动合同2-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入职-建立劳动关系1-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面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稳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者除了工资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待遇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到劳动报酬,无其他待遇入职–签订劳动合同1-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签订劳动合同2-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承担后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丁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立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补签之前按上条所述支付2倍工资;违反上述规定,仍不补签的,每月支付2倍工资。9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目录★内容概述阶段要项序号讲解要点在职1试用期1-1试用期的期限1-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3转正的操作流程和关键控制点2“三期”女职工2-1何为女职工的“三期”2-2“三期”有何特殊之处3工资、休息、休假3-1最低工资保障3-2加班费3-3休息休假权利★内容概述阶段要项序号讲解要点在职4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4-1服务期4-2竞业限制4-3违约金5续订劳动合同5-1续订劳动合同的操作规程5-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试用期1-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合同期限<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1年≤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3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职–试用期1-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得其他工作的。在职–试用期试用期内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试用期结束前三天,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查的期限,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具有效证据说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1-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总期限约804天在职–“三期”女职工2-1何为女职工的“三期”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最长280天2产期:通常指产假期间(基础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剖腹产15天+多胞胎每多1胎增加15天)最长约158天3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最长366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职–“三期”女职工2-2“三期”有何特殊之处不得解除、不得终止不得降低工资原则协商一致、合理调岗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相应情形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对从事易引起流产、早产岗位的女职工,应征得本人同意后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岗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案例在职–“三期”女职工案例解析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在职–工资、休息、休假3-1最低工资保障国家以法定形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鄂尔多斯准格尔旗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2元。属于自治区一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7号)在职–工资、休息、休假3-2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工资报酬。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在职–工资、休息、休假3-3休息、休假权利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1)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职–工资、休息、休假3-2年休假已满1年不满10年5天10年不满20年10天已满20年15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年假,支付300%的工资报酬。4-1服务期在职–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4-3违约金在职–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4-2竞业限制在职–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保证竞业限制人员生存,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操作规程: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征求其意见是否续订;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又未续订,视为续延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在职–续订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不续订劳动合同又继续用工的,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1年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1续订劳动合同的操作规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或自身客观劳动能力限制等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续订劳动合同5-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目录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3离职阶段要项序号讲解要点离职1劳动合同解除1-1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1-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情形2劳动合同终止2-1劳动合同终止3经济补偿3-1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3-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4-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协商解除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即时解除解除类型具体情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需要支付补偿金非过错性解除(提前通知)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者1.需要支付补偿金,2.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使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对变更达成协议过错性解除(即时解雇,无需提前通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1.不需支付补偿金,2.用人单位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的过失行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兼职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刑事犯罪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or经营严重困难or其他经济原因需要支付补偿金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2006年,高某被招聘到某IT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是每提前一年支付2000元。2007年3月后,该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高某5000元工资,高某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无结果,遂于2007年6月13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强调,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4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高某一气之下7月1日自行离开公司,并在另一家外企入职。之后原企业多次要求高某回公司上班,但其以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不回公司。于是,原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劳动争议仲裁会员后经调查发现,IT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条款不合理且违约在先,对该公司赔偿请求不支持,并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高某补偿欠发的工资,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且造成双重劳动关系,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资企业聘用未脱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处理结果33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从第31天起解除,这种解除无需理由。注意是通知不是申请,无须单位批准,但这30天必须上班。实习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符合即时解除条件时,也应书面通知单位,并注明理由。(所谓即时解除条件,就是单位有过错,如不提供劳动保护、不按时支付工资、不缴纳保险、违法违规等情况)离职–劳动合同解除启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解除程序需合法才能有效。新招聘员工务必需提交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劳动合同解除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离职–劳动合同终止2-1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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