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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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论述题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体系之所以有多个法的部门组成,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的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2、试述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在实践中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项原则,作为判断垄断及其垄断性行为违法与否的原则,成为“重要的或者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无须对其经济和经济后果进行进一步调查,便可认定其非法。本身违法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司法调查,简化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程序,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同时,这一原则的适用,为反垄断法带来了极大的确定性,使企业可预期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合理原则,是指在衡量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合理原则,是否对竞争秩序构成危害是特定的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直接尺度。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全面衡量当事人行为对市场影响的基础上,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合理原则的弹性使得它的适用范围可宽可窄,适用标准可严可松。受其规制的对象既可以是极为抽象的“不合理的”、“对公众有害的”、“压制或毁灭竞争的”行为,也可以是较为具体的“结果导致垄断或意图形成垄断的行为”,还可以是把握不准的“反竞争效果大于竞争利益的行为”。在增加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争议解决中的非连续性和不可预见性,这既是该原则最大的优点,也是它的致命缺陷。另外,它的弹性也产生了新的司法成本,减少了特定行为合法性的确定性,增加了诉讼争议的发生率。合理原则采取个案评价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灵活性。合理原则的应用与一国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息息相关,这正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所以,合理原则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判断标准都是不同的。3、试述我国央行法规定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依法按存款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自我保留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有两个:第一,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取现金的需要,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及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第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整个利率体系包括法定利率、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和加息利率等多种利率,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化决定着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理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办理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原因在于:第一,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第二,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中最透明的措施,具有灵敏的信息传递功能,可以起到及时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引导人们的信用行为的作用。(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即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中央银行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答、选择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B.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B.社会保障关系C.涉外经济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系:1、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3、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4、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总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四、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五、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六、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称各种,处于同一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配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七、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了解)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种类认定:(一般了解)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种类:(重点)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垄断高价。(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定价。(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搭售。(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九、不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2)不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违反竞争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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