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讲稿二○一一年四月行政救济的含义(一)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的特征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途径在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1、监察救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2、立法救济(抽象具体行政行为)3、复议救济(具体行政行为)4、诉讼救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的内容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国家赔偿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2.复议范围;3.复议机关的确定;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具有行政性。2、行政复议是针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裁决,具有准司法性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领导权,具有职权性,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4、行政复议是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的活动,具有程序性。5、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原则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8、司法审查的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肯定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案例:某市工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市内各农贸市场设摊农户征收摊点费,王某因设摊被征收,认为属于滥收费,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选项那些正确:A、王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B、王某可直接对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C、王某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王某不必经过复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BCD行政复议的范围3、否定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行政复议范围修改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表示:“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远比行政诉讼宽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都纳入复议的范围。”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夏利阳认为:“修改行政复议法,应该作出一条一般性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概念:依法履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管辖种类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一般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地税、外汇、国安)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原单位特殊管辖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级机关被撤销的机关继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审查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4、赔偿决定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1、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所谓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我国实行复议选择主义,复议前置是例外,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6、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共同点:1、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2、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服3、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点1、审理机关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3、审查的内容和范围不同4、审理方式不同5、处理方式不同(变更)6、法律效力(不服复议决定可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1、自由选择关系2、复议前置关系3、互相排斥关系1、已经申请复议且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排斥诉讼2、复议终局3、选择兼终局案例1例解1.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及解析]A.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案例22.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答案及解析]A.行政复议前置。民告官第一人1987年7月,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法庭,成为“我国民告官第一人”。在法庭审理此案中,县长黄德余坐在了被告席上。2002年10月,包郑照在临终前说:“我因当年这件事一直受到世人关注和厚爱,我无憾今生。”苍南县原县长黄德余(右)来到原告包郑照身边,赞赏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事端的文明行为行政诉讼1、概念2、原则3、受案范围4、管辖5、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概念: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则(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辩护原则;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原则。①人民法院有限主管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肯定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否定范围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中院: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本辖区其他重大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未复议: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复议不改变原行为的院机关所在地;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转移移送转移从有到无从无到有上下级同级由上级法院裁定由移送法院裁定用于调整级别管辖解决管辖权受理失误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的原告: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是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