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12版)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贺征2014.3.17.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2012年标准1995年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注、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2012年标准1995年标准GB478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1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GB7918.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GB4789.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08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478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28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GB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GB7918.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GBJ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2012年标准1995年标准GB1908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WS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2012年标准1995年标准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YY0469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术语(增加)•消毒产品disinfectionproduct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医疗器材medicaldevice/healthcareproduct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术语(增加)•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criticaldevice/items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semi-criticaldevice/items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no-criticaldevice/items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术语(增加)•高水平消毒high-leveldisinfection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中水平消毒intermediate-leveldisinfection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低水平消毒low-leveldisinfection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术语(增加)•多重耐药菌Multidrug-ResistantOrganism/MDRO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修改)各类环境2012年1995年Ⅰ类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Ⅱ类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修改)各类环境2012年1995年Ⅲ类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洁净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IV类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传染病科及病房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2012版)环境类别空气平均菌落数cfu/皿cfu/m3(沉降法)(浮游法)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2Ⅰ类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场所符合GB50333要求≤150≤4.0(30min)≤5.0Ⅱ类环境Ⅲ类环境Ⅳ类环境≤4.0(15min)—≤4.0(5min)—≤4.0(5min)—≤5.0≤10.0≤10.0《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1995版)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cfu/m3cfu/㎡cfu/㎡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10≤5≤5Ⅱ类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200≤5≤5Ⅲ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症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10≤10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15≤15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修改)4.1.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4.2医务人员手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修改)4.3医疗器材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4.3.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4.3.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增加)4.4治疗用水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0572要求;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3验证和监测处理水为了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水处理系统,以便符合进行体外循环治疗病人的需要,应测定原水的水质及其变化。应定期监测原水的水质,并保证持续进行恰当的水处理。按下面规定,处理水的水质应在安装水处理装置时验证,应定期监测处理水的水质。生产者应在原水和处理水的监测方式和频度两方面向用户提供说明书,并对方法选择、监测频度及偏离要求的纠正措施进行指导。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4要求4.1微生物学要求4.1.1处理水所含细菌总数,应不得超100CFU/mL。4.1.2在水处理装置的输出端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1EU/mL;在血液透析装置入口的输送点上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5EU/mL。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4.2化学污染物处理水所含化学污染物,应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增加)4.5防护用品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19083、YY0469和GB19082要求。口罩微生物指标(GB15979)(yy0469)分类细菌落总数(cfu/g)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真菌菌落总数(cfu/g)灭菌级无菌---------------消毒级≤2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普通级≤20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00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增加)4.6消毒剂4.6.1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4.6.2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4.6.3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增加)4.7消毒器械4.7.1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要求,使用中紫外线灯(30W)的辐射照度值应≥70μw/cm2。4.7.2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0.16mg/m3。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2mg/m3。戊二醛?污物处理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修改)•4.8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应符合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医院污水卫生标准•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500MPN/L(综合医疗机构排放标准),≤5000MPN/L(综合医疗机构预排放标准),且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结核杆菌;•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直接排入水体的总余氯≤0.5mg/L。其它医院污水不需要测定余氯。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增加)•4.9疫点(区)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要求。医院消毒管理要求(增加)•5.1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T311和《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5.1.1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部(室)、重症监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5.1.2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50333要求,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5.1.3Ⅱ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313要求,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医院消毒管理要求(增加)•5.2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5.2.1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医院消毒管理要求(增加)5.2.2灭菌器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在100级洁净实验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无菌检查法进行。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5.3重复使用医疗器材的清洗程序应按WS310.2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消毒再清洗。医院消毒管理要求(增加)5.4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5.4.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灭菌。中度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