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殷洁主要内容•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以及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现象还很普遍,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主体。•2.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在竞争中取胜。•4.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1985年武汉市政府批转了市工商局制订的《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立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的标志,引起公众的误认,诱使消费者误购,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标志或类似标志(如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商品产地的行为。“国美电器”商标侵权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2000年,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国美。几年来,北京国美及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20家分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投入2亿余元用于广告宣传,获得111项各类荣誉。其中,“国美电器”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00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2003年,北京国美位居中国连锁百强第3名。•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美百货”的标识。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案•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2001年5月仍未获批准。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9年6月7日,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湖北汉川市政府下文喝小糊涂仙•2006年3月16日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2006]11号文,要求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在公务接待中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文件还附有给各单位下达任务分解表,其中教育局3万元,科技局1万元,民政局2.5万元,马口镇5.5万元,脉旺镇3万元……文件提及的105个单位,需要完成的任务共计200万元,完不成的通报批评。汉川市经济商务局副局长尹国平告诉央视记者,2005年该局招待费才1万余元,但“11号文件”下达的任务达到1.5万元,显然无法完成。该市一名乡镇干部算了笔账,要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两万多元“喝酒任务”,一年下来,除去法定休息日,镇政府平均每天要喝3瓶酒。•4月6日,湖北当地一家都市报率先披露此事,随后,新华社、央视《焦点访谈》均相继给予报道。•同一天,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宣布废止“11号文件”。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入账。”回扣是指商品交易一方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便利的交易条件而在交易成交后暗中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折扣是商品价格的折减,俗称为让利,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售货方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办法。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介绍、服务、撮合成交后,由卖方或买方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天津德普公司案•近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2005年5月,德普案经由媒体曝光,方引起了时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外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正在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调研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先生迅速写就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并最终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五、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北京新兴医院案曾一段时间,伴随着至少20多家卫星电视台和更多的其他媒体铺天盖地的广告,自称是国内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超级航母的北京新兴医院,其名字正为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妇和他们的亲属所熟悉。作为北京新兴医院的形象代言人,著名演员唐国强在电视上高频率的露面和说辞。也让越来越多的不孕症患者坚信,新兴医院就是他们的希望所在。在新兴医院的互联网主页上,有这样的介绍:北京新兴医院医疗技术人员和设备组合达到了国际最高标准,拥有全面系统的男女不孕不育专项技术和治疗方法,对所有男女不孕不育症患者都能进行精确诊断和有效治疗。新兴医院的日门诊量多达700人。记者据此推算,新兴医院一年接待的门诊患者应超过25万人。有关专家认为:不孕不育原因很复杂。在所有治疗手段中,采用口服治疗的方法,治愈率很低。对在国际上都不可治疗的病,北京新兴医院却来者不拒,一下开出一两万块钱的口服药,这只能说明它在骗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七、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一是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八、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十、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方面: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诋毁其他经营者商誉的故意。其二,侵害的对象是同业竞争者的商誉。如果诋毁的是非同业竞争者的商誉,则仅构成一般的民事诽谤侵权或刑事诽谤罪,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三,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典型案例:“娃哈哈饮料”案、“黄山牌香烟”案、“王力牌防盗门”案保温瓶“金胆”换“银胆”案•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经营,给这些企业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