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4年首次起草、历时六十余年接力编纂的民法典,最终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文将从律师的视角解读民法典的十大亮点,尝试分析其对于我国高净值人群财富保障和传承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并力图初步梳理应对之道。亮点一:设置离婚冷静期,降低冲动离婚概率,增加婚姻的稳定性在国内疫情严重期间“我们不打算离婚了,老婆二胎都怀上了”的段子曾刷爆了朋友圈。段子说有一对夫妻,本来因为感情矛盾已经打算离婚了,但因为隔离期间日日夜夜的陪伴和相处,两人重新认识到对方的好,离婚这事自然就告吹了。确实,很多夫妻之间的离婚决定往往都是冲动性的,而根据民政局的数据统计,结婚率持续下降,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率还在持续升高的社会问题正日益凸显,因而给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可以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创造一个缓冲的空间,有利于降低离婚率,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亮点二:加强了对于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行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其一,删除“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作为专注家事纠纷的律师团队,我们已经不记得被多少当事人问过:律师,我要离婚了,我怎样才能有效转移财产?转给我父母行不行?实践中,往往是掌握更多财产和社会资源的配偶一方会更加关注转移财产,而其中精明者往往会在离婚前早做安排,离婚诉讼中面对另一方对其转移财产的质疑时,则又将财产转移不是发生在“离婚时”拿出来作为挡箭牌。其二,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增加了挥霍这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来时各自飞。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了巨额的私人财富,相应地在面临离婚纠纷时转移财产的手法也是与时俱进、花样翻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成为了部分人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新玩法,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以高价购买一些市场价格操纵空间巨大的产品以巧妙的实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规定的漏洞,更好地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亮点三: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在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权衡中,法律的天平向未举债的配偶在倾斜。法律、最高院司法解释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前后变化如下:需要强调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实践种出现了很多对于“共签”的误解,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澄清的是“共签”实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于举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相关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各地法院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种通常都设置了不同的金额标准。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亮点四: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安排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监护制度更加多元化此前轰动北京城的李春平系列法律纠纷诉讼充分诠释了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李春平,网上传言其为好莱坞影星的丈夫、改革开放之初便继承了数十亿元,1991年回到国内,目前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已被宣布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2015年2月26日李春平和韩某所生之子出生并伴随着李春平精神状态逐渐恶化,以韩某为代表的亲属方和以余启存为“代表”的身边工作人员围绕着李春平名下的巨额财产展开了多轮持续的明争暗斗,目前网上能公开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已有十多起。尤其可悲的是,李春平本人已被余启存控制,包括韩某、李春平和韩某所生之子以及李春平的两个妹妹不仅不知道李春平身在何处,更不用说能见上他一面了。曾经的风云人物,一朝落难,巨额的财富不但没有给他带来幸福,反而给他带来了痛苦和诅咒,不免让人唏嘘。改革开放40多年成长起来的创富一代们都已逐渐老去,如果不提前做好监护制度的安排,不排除也会遭遇李春平式的诅咒,李春平的噩梦应当警醒中国的高净值人群和家庭,避免重蹈覆辙。如果说意定监护制度是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那么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则是父母提前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中国高净值人群在身份和资产配置上均已高度的国际化。我们在为客户提供财富保障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国际化的因素,需要携手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人士方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对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也是我国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社会现象的及时反应。亮点五:上位法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料将对家庭关系以及继承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相较于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有以下的变化:首先,完成了亲子关系诉讼立法层次的提升。原来相关的规定散落在各个司法解释中,现在则由民法领域的根本大法予以规定。立法层次的提升会增加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其次,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由夫妻一方改为父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而民法典的规定则是父母。前述变化从立法上明确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弥补了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再次,明确了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但并未明确将成年子女列为当事人,不排除实践中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却告诉无门的情形。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确认亲子关系的条件是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而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则是有正当理由的,实质上也降低了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起诉门槛。最后,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规定。考虑到成年子女已经由其亲身父母抚养成人,若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则有悖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知恩图报的道德伦常。很多中国富豪有非婚生子女,因此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规则的变化料将会给他们家庭关系的稳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如果这些富豪们没有提前做好科学有效的财富传承安排,在其去世后,料将会有更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现在继承诉讼大战之中,届时必然是隐私曝光,一世英名尽毁。2015年5月2日发生于温哥华的中国籍富豪苑刚杀人碎尸案就是非常血腥和耸人听闻的典型案例。2015年5月2日,苑刚在自己家的豪宅内被杀,尸体被斩开108份装在袋内,苑刚的表姐夫赵利被控以二级谋杀。有关苑刚财产的另一宗民事案件的证词显示,苑刚不断更换女友(多达100个)其中来自中国的七名女性声称,她们的孩子应当得到苑刚在加拿大约2100万美元的遗产中的一部分,法官裁定,其中5人有权分割苑刚的财产。另外还有2名女子自称是伴侣前来争夺遗产。亮点六:尊重当前国情,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对私产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一起上海老洋房继承纠纷案件中,兄妹四人先后逝世,而四妹去世时父母均不在世,也无子女,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四妹未有遗赠安排,则其名下持有的老洋房份额将归国有。但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则四妹的份额将由她大哥和三哥的子女继承,有效的避免了私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另外,根据2017年2月份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中国大中城市已经出现60万个自愿不育的“丁克”家庭。根据之前的继承法规定,丁克家庭的大量出现势必会导致大量的遗产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我们在和境内外私行客户的交流中就多次遇到过事业有成的女企业主主动提出要将自己的财产传给自己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的修改体现了对于私产保护的立法精神,呼应了大量丁克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心声。亮点七:顺应科技进步,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我们曾于2017年以上海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遗嘱继承案例为样本,进行了案例统计,共检索案件168件,其中法院判定遗嘱有效的有132件,其余36件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民法典的规定料将减少我们做遗嘱见面的工作时间。之前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争议较大,我们在进行遗嘱见证时,为了确保我们见证的遗嘱有效,都极为审慎地让客户手写两份遗嘱,由于我们的客户都资产颇丰,所以我们每一次做遗嘱见证前都要通知客户提前预留出半天至一天的时间,我们两位执业律师也要全程陪同并确保自己出现在录像中,每一次遗嘱见证都费时费力。打印遗嘱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仍然不应该忘记为什么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其很大的隐患就是无法确认人生如此重大决定之行为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今后出现更多围绕行动不便甚至是临终之人所订立打印遗嘱效力纠纷。亮点八:与国际惯例接轨,删除遗嘱公证优先条款,料围绕遗嘱真实性的纠纷将增加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无疑提高了变更遗嘱内容的便捷性,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遗嘱变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的纠纷。实践中,公证机构对于遗嘱公证有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较为严格的规定,且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遗嘱一般都留有录音录像,公证机构也会保留一份遗嘱的副本,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遗嘱纠纷。例如在前述上海法院判例检索中,统计有13.04的遗嘱因为无法证明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表达能力而被判无效。而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一般都会对立遗嘱人进行谈话,可以初步判断他的精神状态,有效降低了遗嘱效力的风险。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遗嘱签订和律师见证后,也会建议当事人将订立的遗嘱进行公证,以降低遗嘱继承的相关诉讼风险。亮点九: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力图通过制度确保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法通过后的30多年间,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私人财富的急剧增加,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在持续攀升。虽然中国人的文化传统较为忌讳谈论死亡,然而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说,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面对着越来越多的继承纠纷,中国的高净值家庭对于遗嘱的接受程度日益提升。西方电视剧中由律师宣读遗嘱的桥段也将在中国越来越普遍出现。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由于财产较为庞杂,且需要经历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加之很多时候继承人众多,一套操作性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最终将遗嘱从意愿变为现实。亮点十: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的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两次转变。随着老年型年龄结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是进入新时代人口发展面临的重要风险和挑战。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比2018年减少58万人,这是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出生人口连续三年下降。在这种老龄化加速、出生率降低、空巢、孤寡老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也应运而生,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本次民法典则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