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具体规定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规则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规范,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在私法领域,公司章程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只要其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记载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是有效的,且具有优先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笔者通过梳理《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分类汇总如下:一、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b.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法不作规定而完全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的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不过应当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明确作出规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三、公司法做出规定,公司章程被授权做出具体化规定的事项1、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具体确定由谁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及数额限制。《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就对外投资或担保项目规定具体是由董事会还是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数额作出具体规定。四、公司章程被授权做出规定,但公司法予以适当限制的事项1、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9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但受每届最高三年的限制,且不能规定连选不能连任。2、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公司法》第52条和第118条均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五、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作出补充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分别见《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第47条和第109条、第54条和第119条。3、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大会的情形。见《公司法》第101条。4、公司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及其他公司解散的事由。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六、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比例和优先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七、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