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问责制度为了全面推进全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强化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全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处室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给工作造成损失,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行为。三、责任追究范围1、不认真学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文件精神,不按《类乌齐县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操作,导致工作失误的。2、不能正确履行处室工作职责和个人工作责任,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时出现较大偏差,给工作造成损失,导致各种矛盾出现的。3、各责任部门、科室和各责任人相互之间推诿,不能形成合力,影响“行动计划”实施进程的。4、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职责不清,工作推诿拖拉,行动缓慢,给工作造成损失的。5、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6、对各级督导工作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的问题解决整改不力的。7、滥用职权,干预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8、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四、责任追究根据失职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由学校分别给予责任部门(处室)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先、表模中实行一票否决。小学2012年12月27日